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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户部则例》(10/1a)中这样说:“广一步,纵二百四十步为亩。”原书编者补充说:“方广十五步,纵十六步。”这是官方规定的标准,可是清帝国各地在实际上很少遵照该标准。比如,《清朝续文献通考》,1/7506说,“弓尺”这个测量单位从最小的3尺2寸(中国测量单位)变化到最大的7尺5寸,亩从最小的260“弓尺”变化到最大的720“弓尺”。大体说来,华南地区的亩,比华北地区的要小。参见《清朝续文献通考》,5/7550-7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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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安徽省桐城县就提供了一个非常清楚的事例。《清朝续文献通考》,1/7501引用当地一位作者的观点:“桐城田亩三十九万有奇,计丘近二百万。鱼鳞册式一页,写田八丘,计册一本用纸近二十余万。计册一页,纸札刷印笔墨雇募钞写核算约费需银一分有奇,约造册一本,民间所费已二千余两,而汇解藩司,纸札浩繁……通省之费更可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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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发布一道上谕,引用一位御史上奏说:“江苏省有贫民地无一廛,每岁纳粮银数两至数十两不等,有地只数亩,每岁纳粮田银十余亩至数十亩不等者。”见《清朝续文献通考》,1/7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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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无论是在严格意义上,还是在一般意义上,“劳役”一词都可以使用。比如,Encyclo pa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IV,pp.455-456:“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劳役’指一个人被迫向另一个人或官府提供的劳动。……真正的劳役,是一种同土地租佃联系在一起的义务劳动。”该书第342页还说:“几乎每一个政府都强迫其公民此时或彼时承担规定的劳动。”Encyclopaedia Britannica(1947),VI,pp.481:“‘劳役’一词在封建法律上,用来指佃农因租佃土地而自愿或非自愿为其封建领主提供没有报酬的劳动;因此,该词语指任何被迫提供的无偿劳动,尤其是政府强迫的劳动;它既用于指为各个封建领主,又用于指为封建政府提供的无偿劳动。”George Jamieson的论劳役的文章见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North China Branch,N.S.,XXIII,p.68,可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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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清朝文献通考》〔编者按:应为《文献通考》〕,12/123—13/142概括指出了古代以来“职役”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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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明史》卷78《食货志》,2/7b;《清朝续文献通考》,16/2912和17/2924-2925;王庆云《熙朝纪政》,3/10b-1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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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清朝文献通考》,21/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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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缴纳免役税,雇人代替劳役的“募役法”,是王安石变法的结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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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明史》,78/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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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清朝文献通考》,19/5023。《户部则例》,13/1a-6a,列出了康熙五十年(1711年)不同地方的丁税税额变化情况。有关各种各样的丁,可以参见《清朝文献通考》,19/5023和21/5044;《大清会典》,17/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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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清朝续文献通考》,27/7787;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38/31a-3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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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织田万《清国行政法分论》第五卷第69页。〔编者按:见《清国行政法》第六卷,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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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清朝文献通考》,25/5071。一些地方志经常列出了有关地区免除丁税之人数。参见《滕县志》(1846),4/10b-11a;《翼城县志》(1929),9/8b-9a。根据《翼城县志》提供的材料来看,17世纪晚期山西省翼城县丁的总数为19,662,因拥有绅士地位而免服徭役的人数为1,001;这样,必须服徭役或缴纳丁税的丁数为18,661。1745年,该县的丁税合并到土地税中统一缴纳;所有的“徭”(即指丁税之外杂七杂八的劳役)在1825年也合并到土地税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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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清朝文献通考》,19/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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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清朝续文献通考》的编者在该书27/7788中评论说:“迨雍正二年,丁归地粮,于是赋役合并,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官有兴作,悉出雇募,举宋元以来之秕政,廓而清之。”我们将会看到,这一评论过于乐观,不符合事实。还请参见该书〔编者按:应为《清朝文献通考》〕24/5066中收录的1779年发布的一道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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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关于这种情况,见《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一各页及27/2789。〔编者按:应为《清朝文献通考》27/7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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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清朝文献通考》,19/5023;织田万《清国行政法分论》,第5卷,第60—63页;第7卷,第62—63页。根据《文献通考》13/139的记载,差役(或者说劳役制度)自古代以来就充满了不平等,没有哪个政府能够铲除这种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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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清朝续文献通考》,27/7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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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清朝续文献通考》,27/7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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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清朝续文献通考》,27/7790,直隶布政使(屠之申)1822年的上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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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皇清奏议续编》(1936),3/4b;《清朝续文献通考》,28/7797。关于实际事例,可以参见《洛川县志》(1944),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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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清朝文献通考》,22/5049-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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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清朝文献通考》,24/5045。有关地方情况的事例,可以参见《滕县志》(1846),4/1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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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清朝文献通考》,24/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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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清朝文献通考》,24/5061。还请参见《滕县志》,4/12a。Hu Chang-tu(胡长图)获得1954年度华盛顿大学哲学博士学位的论文“Yellow River Administration in the Ching Dynasty”,提供了一些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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