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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62 [45] 《明史》,78/1a概述了明朝的制度。关于清朝时期黄册的记述,可参见《清朝续文献通考》,13/2891和13/2893〔编者按:13/2891和13/2893见于《续文献通考》,所述为明朝事。清代户口相关记载见《清文献通考》,19/5023〕;刘世仁,《中国田赋问题》,第87—88页;及《内阁大库现存清代汉文黄册目录》,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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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64 [46] 王庆云《熙朝纪政》,3/1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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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66 [47] 《续文献通考》〔编者按:原文误为《清续通考》〕,2/2786。明朝第一本鱼鳞册是在1387年(即洪武二十年)完成的,第一本黄册是在1381年(即洪武十四年)完成的。有关明朝鱼鳞册和黄册的编辑程序,《续文献通考》〔编者按:原文误为《清续通考》〕,13/2891和16/2931作了叙述。松本善海(Zenkai Matsumoto),《明代における里制の创立》,《东方学报》1941年12卷1期,第109—122页,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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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68 [48] 《大清会典事例》,157/1a。《清朝文献通考》,19/5024,提供了另外的材料,说登记种类有四,即军、民(普通百姓)、匠(工匠)和灶(盐户),根据纳税人能承担的税率情况,各分上中下三等。《明史》(77/1b)和《续文献通考》〔编者按:原文误为《清续通考》〕(16/2913)含有关于明朝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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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72 [49] 《清朝文献通考》,19/5024;《大清律例汇辑便览》(1877),8/2a-b;及吴荣光的《吾学录》,20/5a-6a。吴总结惩罚如下:脱漏或隐蔽的所有户、丁和其他人,都要登记入册。对未能发现脱漏或欺骗行为的里长的惩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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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75 [50] 《清朝文献通考》,19/5024。给予奖励的做法在1717年终止执行。有关这一情况,可以参见《清朝文献通考》,19/5026。《清朝文献通考》(卷19各页)和《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5各页)中都记载了清王朝各个时期上报的户数和丁口数。笔者可以在这里列举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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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77 [51] 《大清会典事例》,157/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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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79 [52] 《清朝文献通考》,19/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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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81 [53] 《清朝文献通考》,19/5025。户部作出的一项决定:“康熙五十五年,户部议以编审新增人丁,补足旧缺额数……倘开除二三丁,本户抵补不足,即以亲族之丁多者抵补;又不足,即以同甲同图之粮多者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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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83 [54] 《大清会典事例》,157/1b;《清朝文献通考》,19/5025。署名O.P.C.的作者认为“土地税是康熙帝永久地固定的”。参见他的文章“Land Tax in China and How Collected”,China Review,VIII (1881),p.291。〔编者按:应为1880年,391页。〕很明显,该作者混淆了“丁”和“粮”的概念。康熙帝固定的是丁税或劳役,而不是“粮”或土地税。Morse,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 I,p.30,也犯了同样的错误。清政府在1712年采取的措施,使居民在登记册上登记姓名比以前要积极些,正如Richard Wilhelm在Chinese Economic Psychology,p.17中指出的:“在18世纪之初雍正帝的统治之下,清政府采纳了一种基本税法,引进了一种节制的土地税。……雍正帝还废除了之前的人头税。这一措施的结果之一,就是人口迅速增长。”即从1724年的统计数字25,284,818增加到1753年的102,750,000。不过,作者所认为的雍正帝“引进了节制的土地税”和“废除了之前的人头税”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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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85 [55] 丁税合并到土地税,虽然在雍正即位之前,清政府并没有批准,但是已经在一些县区实行了。王庆云《熙朝纪政》3/16a:“自并丁赋以入地粮,罢编审而行保甲,于是黄册积轻,鱼鳞积重。”虽然黄册的确失去了其地位,但是鱼鳞册是否取得了重要地位,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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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87 [56] 参见《大清会典事例》,157/1b;《大清历朝实录·高宗朝》,130/1a-3a;《清朝文献通考》,19/5028。1740年发布的一道上谕,其中一部分这样说道:“其自今以后,每岁仲冬,该督抚将各府州县,户口减增,仓谷存用,一一详悉具折奏闻。朕朝夕披览,心知其数,则小民平日所以生养,及水旱凶饥,可以通计熟筹,而预为之备。各省具户口数目,着于编审后举行,其如何定议,令各省画一遵行,着该部议奏。”户部随后上奏说道:“应令各督抚,即于辛酉年编审后,将各府州县人丁,按户清查,及户内大小各口,一并造报,毋漏毋隐。”参见《大清历朝实录·高宗朝》,131/4b-5a。清王朝中央政府其他官员进一步考虑之后,作出下列结论,上奏清廷:“户部议行岁查民数一事……难据作施行之用……应俟辛酉年编审后,户口业有成数,令各督抚于每岁仲冬,除去流寓人等,及番苗处所,将该省户口总数与谷数,一并造报。”乾隆帝采纳了这一建议。参见《大清历朝实录·高宗朝》,133/5b-6a。乾隆帝还采纳了户部下列建议:“每岁造报民数,若俱照编审之法,未免烦扰。直省各州县设立保甲门牌,土著流寓,原有册籍可稽。……番疆苗界不入编审者,不在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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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89 [57] 《大清会典事例》,157/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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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91 [58] 《大清会典事例》,157/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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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93 [59] 王庆云《熙朝纪政》,3/9a-1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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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95 [60] 《明史》,78/6b中概括地解释了“一条鞭”法。该制在1581年(万历九年)最后采纳之前,就已经经历了一段发展时期。《续文献通考》,2/2793和16/2915-2919,简略地叙述了“一条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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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97 [61] 王庆云《熙朝纪政》,3/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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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99 [62] 《清朝文献通考》,19/5026。编者评价说,1723年(雍正元年)清廷批准以前,这种做法在广东省也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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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01 [63] 《大清会典事例》,157/6a。1821年(道光元年)发布的一道上谕,部分内容如下:“山西通省州县,向来丁徭地粮,分款征收,嗣因分民输纳维艰,节经奏准,将丁徭银两,归地粮摊征,已有八十一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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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03 [64] 王庆云《熙朝纪政》,3/19a,有这么一段话:“而户册所谓富民、市民者,拥赀千万,食指千人,不服田亩,即公家一丝一粟之赋无与焉。”该书成于1862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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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05 [65] 《大清会典事例》,157/4a;《清朝文献通考》,19/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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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07 [66] 为了回答雍正帝发布的一道旨令,清政府中央九卿和科道上奏建议,由皇帝下旨指示直隶巡抚检查该省的土地登记入册情况,以便于在直隶有效推行丁税的公平摊派,“使无地穷民,免纳丁银之苦”。最终的结果是,清廷决定在每地赋银一两摊入丁银0.207两,一起征收。参见《清朝文献通考》,19/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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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09 [67] 参见《大清会典事例》,157/4a-6a。税收一体化的程序,在乾隆帝即位初期就已经大部分完成。最后得到批准的县区,是在1821年山西省的大约20个州县。关于详细资料,可以参见《清朝文献通考》,19/5026。根据王庆云《熙朝纪政》3/13a中的记载,在奉天府、山西、广西和贵州的一些地区,丁税仍然是分开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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