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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40 [34] 《清朝续文献通考》的编者在该书27/7788中评论说:“迨雍正二年,丁归地粮,于是赋役合并,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官有兴作,悉出雇募,举宋元以来之秕政,廓而清之。”我们将会看到,这一评论过于乐观,不符合事实。还请参见该书〔编者按:应为《清朝文献通考》〕24/5066中收录的1779年发布的一道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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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42 [35] 关于这种情况,见《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一各页及27/2789。〔编者按:应为《清朝文献通考》27/7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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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44 [36] 《清朝文献通考》,19/5023;织田万《清国行政法分论》,第5卷,第60—63页;第7卷,第62—63页。根据《文献通考》13/139的记载,差役(或者说劳役制度)自古代以来就充满了不平等,没有哪个政府能够铲除这种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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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46 [37] 《清朝续文献通考》,27/7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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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48 [38] 《清朝续文献通考》,27/7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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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50 [39] 《清朝续文献通考》,27/7790,直隶布政使(屠之申)1822年的上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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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52 [40] 《皇清奏议续编》(1936),3/4b;《清朝续文献通考》,28/7797。关于实际事例,可以参见《洛川县志》(1944),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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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54 [41] 《清朝文献通考》,22/5049-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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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56 [42] 《清朝文献通考》,24/5045。有关地方情况的事例,可以参见《滕县志》(1846),4/1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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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58 [43] 《清朝文献通考》,24/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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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60 [44] 《清朝文献通考》,24/5061。还请参见《滕县志》,4/12a。Hu Chang-tu(胡长图)获得1954年度华盛顿大学哲学博士学位的论文“Yellow River Administration in the Ching Dynasty”,提供了一些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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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62 [45] 《明史》,78/1a概述了明朝的制度。关于清朝时期黄册的记述,可参见《清朝续文献通考》,13/2891和13/2893〔编者按:13/2891和13/2893见于《续文献通考》,所述为明朝事。清代户口相关记载见《清文献通考》,19/5023〕;刘世仁,《中国田赋问题》,第87—88页;及《内阁大库现存清代汉文黄册目录》,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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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64 [46] 王庆云《熙朝纪政》,3/1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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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66 [47] 《续文献通考》〔编者按:原文误为《清续通考》〕,2/2786。明朝第一本鱼鳞册是在1387年(即洪武二十年)完成的,第一本黄册是在1381年(即洪武十四年)完成的。有关明朝鱼鳞册和黄册的编辑程序,《续文献通考》〔编者按:原文误为《清续通考》〕,13/2891和16/2931作了叙述。松本善海(Zenkai Matsumoto),《明代における里制の创立》,《东方学报》1941年12卷1期,第109—122页,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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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68 [48] 《大清会典事例》,157/1a。《清朝文献通考》,19/5024,提供了另外的材料,说登记种类有四,即军、民(普通百姓)、匠(工匠)和灶(盐户),根据纳税人能承担的税率情况,各分上中下三等。《明史》(77/1b)和《续文献通考》〔编者按:原文误为《清续通考》〕(16/2913)含有关于明朝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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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72 [49] 《清朝文献通考》,19/5024;《大清律例汇辑便览》(1877),8/2a-b;及吴荣光的《吾学录》,20/5a-6a。吴总结惩罚如下:脱漏或隐蔽的所有户、丁和其他人,都要登记入册。对未能发现脱漏或欺骗行为的里长的惩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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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75 [50] 《清朝文献通考》,19/5024。给予奖励的做法在1717年终止执行。有关这一情况,可以参见《清朝文献通考》,19/5026。《清朝文献通考》(卷19各页)和《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5各页)中都记载了清王朝各个时期上报的户数和丁口数。笔者可以在这里列举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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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77 [51] 《大清会典事例》,157/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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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79 [52] 《清朝文献通考》,19/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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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81 [53] 《清朝文献通考》,19/5025。户部作出的一项决定:“康熙五十五年,户部议以编审新增人丁,补足旧缺额数……倘开除二三丁,本户抵补不足,即以亲族之丁多者抵补;又不足,即以同甲同图之粮多者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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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83 [54] 《大清会典事例》,157/1b;《清朝文献通考》,19/5025。署名O.P.C.的作者认为“土地税是康熙帝永久地固定的”。参见他的文章“Land Tax in China and How Collected”,China Review,VIII (1881),p.291。〔编者按:应为1880年,391页。〕很明显,该作者混淆了“丁”和“粮”的概念。康熙帝固定的是丁税或劳役,而不是“粮”或土地税。Morse,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 I,p.30,也犯了同样的错误。清政府在1712年采取的措施,使居民在登记册上登记姓名比以前要积极些,正如Richard Wilhelm在Chinese Economic Psychology,p.17中指出的:“在18世纪之初雍正帝的统治之下,清政府采纳了一种基本税法,引进了一种节制的土地税。……雍正帝还废除了之前的人头税。这一措施的结果之一,就是人口迅速增长。”即从1724年的统计数字25,284,818增加到1753年的102,750,000。不过,作者所认为的雍正帝“引进了节制的土地税”和“废除了之前的人头税”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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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85 [55] 丁税合并到土地税,虽然在雍正即位之前,清政府并没有批准,但是已经在一些县区实行了。王庆云《熙朝纪政》3/16a:“自并丁赋以入地粮,罢编审而行保甲,于是黄册积轻,鱼鳞积重。”虽然黄册的确失去了其地位,但是鱼鳞册是否取得了重要地位,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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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87 [56] 参见《大清会典事例》,157/1b;《大清历朝实录·高宗朝》,130/1a-3a;《清朝文献通考》,19/5028。1740年发布的一道上谕,其中一部分这样说道:“其自今以后,每岁仲冬,该督抚将各府州县,户口减增,仓谷存用,一一详悉具折奏闻。朕朝夕披览,心知其数,则小民平日所以生养,及水旱凶饥,可以通计熟筹,而预为之备。各省具户口数目,着于编审后举行,其如何定议,令各省画一遵行,着该部议奏。”户部随后上奏说道:“应令各督抚,即于辛酉年编审后,将各府州县人丁,按户清查,及户内大小各口,一并造报,毋漏毋隐。”参见《大清历朝实录·高宗朝》,131/4b-5a。清王朝中央政府其他官员进一步考虑之后,作出下列结论,上奏清廷:“户部议行岁查民数一事……难据作施行之用……应俟辛酉年编审后,户口业有成数,令各督抚于每岁仲冬,除去流寓人等,及番苗处所,将该省户口总数与谷数,一并造报。”乾隆帝采纳了这一建议。参见《大清历朝实录·高宗朝》,133/5b-6a。乾隆帝还采纳了户部下列建议:“每岁造报民数,若俱照编审之法,未免烦扰。直省各州县设立保甲门牌,土著流寓,原有册籍可稽。……番疆苗界不入编审者,不在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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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89 [57] 《大清会典事例》,157/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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