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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196 [210] 《东莞县志》,3/4a中所引洪穆霁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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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198 [211] 浙江巡抚王元曦的饬文,引见李渔《资治新书》初集,3/1a-2b。〔编者按:《严饬官兑漕米牌》。〕还请参见金安清的文章〔编者按:《浙江南米截漕利害说》〕,引见《清朝续文献通考》,3/7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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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00 [212] 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卷下,33a-34a,描述了江苏和浙江一些地区发生的此种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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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02 [213] 戴肇辰《学仕录》,11/7b-8a所引体仁阁大学士蒋攸铦1799年的上奏。〔编者按:《拟更定漕政章程疏》,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四十六亦收录此篇,为阿林保与蒋攸铦联署。两处均未标明日期。按,本篇原始出处为奏折,两江总督阿林保、江苏巡抚蒋攸铦《奏为密陈漕务实在情形酌议办理章程事》,嘉庆十四年九月初三日,档案号03-1752-00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还请参见《清朝续文献通考》,2/7511中收录的1826年(道光六年)清廷发布的一道上谕。该上谕部分引述了陶澍的上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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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04 [214] 戴肇辰《学仕录》,11/1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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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06 [215] 李星沅《李文恭公奏议》,9/37a-38b〔编者按:应为12/34a-4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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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08 [216] 《大清历朝实录·宣宗朝》,435/9a-10a;《大清会典事例》,207/4b;《清朝续文献通考》,2/7513-7514,1826年(道光六年)发布的一道上谕和柏葰1846年(道光二十六年)的上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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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10 [217] 冯桂芬《显志堂集》,2/27b-3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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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12 [218] 魏源《古微堂外集》,4/34a-35b。黄钧宰《金壶七墨·金壶浪墨》,4/6b-7a的记述,更简略。我们不能把这一暴动同曾国藩在其《曾文正公书札》中(2/20a-b)上奏的叛乱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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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14 [219] 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的一道上谕,参见《大清会典事例》,172/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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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16 [220] 魏源《古微堂外集》,4/3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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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18 [221] 《清朝续文献通考》,3/7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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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20 [222] 《大清会典事例》,172/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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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22 [223] 《清朝续文献通考》,3/7522;《大清会典事例》,172/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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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24 [224] 丁日昌《抚吴公牍》,22/1a-b和20/3b〔编者按:应为22/3b〕。根据丁日昌所说,“绅户每石,有全不完者,有收二千余文者,有收三千余文者……乡户、民户,则有收至六七千文者,甚有收至十五六千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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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26 [225] 《大清会典事例》,172/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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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28 [226] 《户部则例》,12/2a,“有贡监生员借立儒户、官户名目,包揽侵收入己者,照常人盗仓库钱粮律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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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30 [227] 李因培1762年的上奏:“士子身列胶庠,一切公私杂役,不得仍与名顶充,例禁已久。今浙省士子窜身经商里役者不一,一曰庄书,管田粮底册推收过户等事。一曰圩长、阧长、塘长,管水田圩岸修葺堵御等事。此专系浙省名色,各省如此类者,皆乡民公推。”引见《清朝文献通考》,24/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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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32 [228] 冯桂芬《显志堂集》,10/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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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34 [229] 《清朝文献通考》,4/4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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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36 [230] 《清朝文献通考》,2/7510。关于类似观点,可参见何士祁(1822年进士,江苏川沙厅事)《钱漕》,《牧令书辑要》,3/7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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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38 [231] 冯桂芬《显志堂集》,9/2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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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40 [232] 在各自利益发生冲突之时,经常伙同劣绅狼狈为奸进行欺诈勒索的衙门走卒,就会起而反对地主、绅士等人。例如,据载,1854年一名很有势力的衙门书吏,负责税粮登记,他“于奉到缓征恩旨,匿而不发”。参见《大清历朝实录·文宗朝》,140/2a-b。即使在绅士之间,也存在着不平等,冯桂芬《显志堂集》,10/1a-b:“完漕之法,以贵贱强弱为多寡,不惟绅民不一律,即绅与绅亦不一律,民与民亦不一律。绅户多折银,最少者约一石二三斗当一石,多者递增,最多者倍之。民户最弱者折银,约三四石当一石。”我们在正文中所引的冯桂芬的话,表明他认为“绅”和“衿”之间存在着差别,而其原因不过是绅士和文人在同税收相关的事务中各自地位有分别。然而,冯桂芬并不是19世纪唯一作出明晰分别的作者,此前的一些作者也因税收制度之外的原因区分过“绅”“衿”。例如,1720年代清廷下令颁布的手册《州县事宜》,29a就说:“绅为一邑之望,士为四民之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清政府(至少是含蓄地)认为“绅”(他们是在职的或退休的官员)和“士”或“衿”(他们是未来的或有希望任官的人)之间存在着区别。在清王朝统治早期,严格禁止士去拜访官府,并且禁止他们参与同地方行政有关之事务。参见第三章注释11和第四章关于“乡学”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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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42 [233] 戴肇辰《学仕录》,7/7b。〔编者按:任启运《与胡邑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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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44 [234]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绅士都卷入这种非法行为中去。有很多事例表明,那些影响较小的绅士,常常成为地方官吏和衙门走卒的牺牲者。受到敲诈勒索行为危害之程度,要看牺牲者享有的影响或地位如何。1859年发生于会稽(浙江绍兴)的一个事例,就说明了这一情况。督察院上奏说,绍兴知县同书吏狼狈为奸,所收税粮大大超过规定的数量,非法征收的达到18,000石以上,给他们带来的非法收入达到100,000两以上。当地人李慈铭在其日记中评价指出,该地官员及其走卒已经在税收中形成一个敲诈数额多少的固定表格:大户所交税额必须超出法律规定的25%到30%之间。纳税比率随着纳税人影响和威望的下降而提高。零田小户要缴纳超过规定的60%之多。李家由于祖上的荫庇,并且拥有足够多的土地(超过一万亩),只需要多缴38%——在当地属于中等水平,但是同何氏、章氏和陶氏等家族相比,就显得过多,这些家族缴纳的额外税都是最轻的(“不及三钱”)。参见李慈铭《越缦堂日记补》,83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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