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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参见安徽巡抚福润1895年〔编者按:应为1896年〕在奏折中的描述:“缘兵燹后鳞册既失,版籍不清,绅族豪宗,交相侵占,以多报少,以熟报荒,地方官明知,不敢过问。平民习见之而相率效尤,积而愈多,官恐激而生事,未收核实清量之效,先蹈办理不善之咎,亦遂隐忍不发。”引见于宝轩《皇朝蓄艾文编》,18/17b。〔编者按:《皖抚奏陈变通清赋办法疏》,光绪二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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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我们将在第十章探讨针对税吏的暴力活动,与这一问题有关的资料可以参考:雷维翰在1853年的上奏,以及1861年发布的一道上谕,引见《清朝续文献通考》,2/7517;傅衣凌在《财政知识》(1943年第3卷,第31—39页)上发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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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参见1661年(顺治十八年一月己卯日)的一道上谕,其部分内容如下:“钱粮系军国急需……近览章奏,见直隶各省钱粮拖欠甚多……今后经管钱粮各官,不论大小,凡有拖欠参罚。……必待钱粮完解无欠,方许题请开复升转。”引见《大清历朝实录·圣祖朝》,1/17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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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参见《州县事宜》,引自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53—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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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参见1728年(雍正六年二月丙申日)的一道上谕:“任土作贡,天地之常经。守法奉公,生民之恒性。断无有食地之利而不愿输纳正供,以甘蹈罪戾者。何以钱粮亏空,拖欠之弊积习相沿,难以整理?此则胥吏中饱之患未除也。或由包揽入己,或由洗改串票,或将投柜之银钓封窃取,或将应比之户匿名免追,种种弊端,不可枚举。”引见王先谦,《东华录·雍正》,12/10b。《清朝文献通考》,3/4875中也收录了这道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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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李星沅《李文恭公奏议》,5/7a-8b(1844年的一道奏折)及11/40a-41b(1846年的一道奏折)。有关1652年到1884年间流行的拖欠行为及相关应对措施,可以参见《大清会典事例》,卷175各页。厘金(19世纪中叶以来,清政府征收的一种新税)也深受盗用、贪污之害。例如,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记》,25/43a,光绪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条:“是日召见于乾清宫西暖阁,太后与上南向前后坐……圣意谓督抚多不肯实心任事,厘金安置,闲人交代,每多亏项。”还可以参见《翁文恭公日记》,30/44b,光绪十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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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户部则例续纂》,23/4a-15b;《清朝文献通考》,41/5232,1728年(雍正六年)发布的一道上谕;《清朝续文献通考》,66/8225和66/8228;陈康祺《郎潜纪闻》,14/8b-9a;《大清会典事例》,172/6b,1807年(嘉庆十二年)发布的一道上谕;《清史稿·食货志》,2/10b-11a。光绪十一年(1885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谕:“正杂各项赋税,每年短征在一千一百多万两以外,各省短征之数,以安徽及江苏之江宁为最多,苏州、江西次之……除四川全完外,均亏缺一二分。”引见李慈铭《越缦堂日记·荀学斋日记》庚集下,86a-b。大体说来,自清王朝建立以来,江苏的税收问题就特别严重,参见江南巡抚韩世琦1667年之前某个时间签发的布告〔编者按:《行藩司督征钱粮檄》〕,引见李渔,《资治新书》,二集,1/7b。关于19世纪安徽的情况,可以参见于宝轩《皇朝蓄艾文编》,18/17a收录的安徽巡抚福润1896年的奏折。关于江西的情况,可以参见包世臣1836年所写的一封信,《齐民四术》,3/19a-b。关于江苏的情况,可以参见李星沅《李文恭公奏议》,11/12b-14a、12/30b-32a,在1846年奏折中给出的1841到1846年的一些数据。〔编者按:《查明江安苏松两粮道漕项奏销比较款数目折子》,道光二十六年闰五月二十四日;《苏省道光二十五年地丁奏销比较分数折子》,道光二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同时期的一些作者认为江苏情况之所以严重,是在于税收负担过重,参见冯桂芬《显志堂集》,9/3a-5a;和陈其元《庸闲斋笔记》,6/7a-1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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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清朝文献通考》,卷27—31各页和40/5225-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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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王庆云《熙朝纪政》,3/35a。关于19世纪后半期的情况,可以参见魏源《圣武记》(1842),引自李棠阶《李文清公日记》,卷8,咸丰二年八月一日;A.H.Exner,“The Sources of Revenue and the Credit of China” ,China Review,XVII (1888),276-291;《知新报》(1897),25/14b,引德国方面的材料;Parker,China (1901),p.197;Morse,Trade and Administration (1913),p.111;L.Richard,Comprehensive Geography (1908),p.321,引Robert Hart的文章;Joseph Edkins,Revenue and Taxation(1903),pp.55-57,pp.66-68,所引各种资料。有关盐税的资料,参见《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5—40各页;关于杂税,可以参见同书,卷29—32和41—48各页;关于厘金,参见卷49—50;关于关榷税,参见卷29各页;关于海关税,参见卷31各页。翁同龢(1880年代,他处在对财政状况有发言权的职位上)在《翁文恭公日记》中(25/91a,光绪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说:“阎公(阎敬铭,户部尚书)见起,力陈部库支绌,寅吃卯粮。”还参见其《日记》30/7a,光绪十七年二月一日。翁同龢当时是户部尚书,“部库正项待支者止六万,明日不敷发”。还请参见李慈铭《越缦堂日记补》,己集,89a-b,咸丰九年(1859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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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参见贾士毅的《民国财政史》,1928年上海商务印书馆版,第一章,第4页;朱偰的《中国田赋问题》,第9—10、17—24和70—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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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张德坚《贼情汇纂》(1932),卷十《虏劫》。〔编者按:原文为抄本,并无页码,据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二十二辑,台湾文海出版社,引文在777、7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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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罗尔纲《太平天国史纲》,1936年上海商务印书馆版,第90—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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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张德坚《贼情汇纂》,卷十《科派》〔编者按:文海版在第787页〕。曾国藩《曾文正公奏稿》,18/24a,叙述了他从南京到安徽的视察途中所看到的情况。他在同治二年(1863年)二月二十七日的奏折中这样报告说:“粤匪初兴……颇能禁止奸淫,以安裹胁之众;听民耕种,以安占据之县;民间耕获,与贼各分其半。……今则民闻贼至……男妇逃避,烟火断绝,耕者无颗粒之收,相率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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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前文已指出,清朝统治者从明王朝那里继承了这一问题。虽然清政府努力设法解决,但没有取得什么真正的结果。清代制度复刻了明王朝后期流行的一些设置粮长的做法。根据《明史》,卷78,《食货二》的记载:“成、弘以前,里甲催征,粮户上纳,粮长收解,州县监收。……近者,有司不复比较经催里甲……但立限敲扑粮长,令下乡追征。豪强者则大斛倍收,多方索取……孱弱者为势豪所凌,耽延欺赖,不免变产补纳。”黄六鸿《福惠全书》(1694)卷六中的叙述,详细地描绘了清王朝统治早期流行的不法行为。其中一些不法行为,在清王朝统治的最后几十年里仍然存在,其形式随着历史环境和政治制度的变化而稍有不同;1909年(宣统元年)度支部(即以前的户部)一名小京官的上奏,就能说明这一问题。引见《清朝续文献通考》,5/7540。刘世仁《中国田赋问题》,第85—92、105—113和159—165各页中指出,一些腐败行为在帝国灭亡后存活下来,继续然害着大众。《食货半月刊》1936年第3期第237—248页,载王毓铨《清末田赋与农民》,试图揭示在清王朝统治的最后几年里,税收制度对农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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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第五章 饥荒控制:社仓及其他粮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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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粮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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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皇帝虽然认识到没有足够的财政收入就无法让行政体系运作,但是也意识到维持足够收入的最佳方法就是保障百姓的缴税能力。因此,清政府注意保护农人的土地,推行垦荒、[1]保护水利(包括灌溉和防洪)等措施。[2]同时,清政府设法减轻农人频繁遭受的苦痛,帮助他们预防自然灾害。对于遭受灾害地区的纳税人,清政府依法准许延期或豁免税赋。[3]清政府还建立一套地方粮仓体系,在灾民处于极端困难而需要粮食救济时,可以采取售卖、借贷以及直接赈济等方式,从粮仓里取出粮食分发给他们。在清朝的整套乡村统治体系中,灾荒控制所占地位非常重要,清政府对它的重视程度并不亚于保甲或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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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所采取的灾荒控制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是非常有用的,但也不免受到官吏无能、冷漠和腐败的影响。随着时间推移,无论灾荒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有多大,都随着清朝走向灭亡而消失。遍布全国各地的粮仓网——灾荒控制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更是如此。在本章里,就来讨论粮仓体系的结构和功能,尤其注意分布在乡村中的粮仓。至于与灾荒控制体系无关的其他乡村组织方面,只是偶尔涉及。这里并不打算讨论整个灾荒控制体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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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确立的地方粮仓体系(应该把它从清政府中央粮仓体系中明确区分出来)[5],包括三种独立而又互有关联的粮仓:“常平仓”(常设的正规粮仓)[6]、“义仓”(公益粮仓或设在乡镇的粮仓)、“社仓”(社区粮仓或乡村粮仓)。大体说来,这三大类型的粮仓,其区别在于它们的所在地和管理的方法不同。关于它们的地点,据说:“常平与义仓皆立于州县,惟社仓则各建于各乡,故凡建于民间者,皆社仓也。”[7]虽然所有的社仓都分布在乡村,但并不是所有的义仓都设置在城市里。根据1679年(康熙十八年)颁布的一项措施,清政府鼓励地方居民在城外的乡镇和乡村集市设置义仓。[8]1742年(乾隆七年),清政府又规定除了设在县城内,还要在“巨乡大镇”设置义仓。[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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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仓同其他两类粮仓的区别在于,它所贮存的粮食,部分来自于官府;主要是用官款购买的,当然也接受乡绅富民的捐献。[10]而另一方面,义仓和社仓,其贮存的粮食主要由私人捐献,前者来自乡镇或乡村集市里的商人捐献,[11]后者来自乡村邻里居民的捐献。[12]常平仓和义仓及社仓之间的又一(或许是关键性的)区别,在于前者实质上是政府性质的,因此由地方官员直接管理;[13]而后两者,虽然总是在官府的监督和检查之下,却是由各当地居民自行管理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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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所有其他制度一样,粮仓体系在结构上并不是严格统一的。一些省区,比如陕西和广西,其社仓叫“官置社仓”,因为其贮存的粮食是用官款购买来的,或者来自常平仓。[15]此外,尽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要将义仓和社仓区别开来,仍然很困难。虽然两者整体上存在着区别,但是它们的名称有时会交换使用,好像它们是一样的(关于清朝粮仓制度的历史回顾参见附录二)。[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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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粮仓的组织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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