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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措施适用于所有通过自愿捐献粮食而设置起来的社仓,大多数省份都采用这种方式,但是陕西和广西采用的是另一种方式。在广西,社仓存粮来自于常平仓因借贷利息而产生的盈余;在陕西,则来自于官款的购买。[63]准确地说,这两个省的社仓应称为“官置社仓”。[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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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粮仓通常由当地管理,受当地官府监督。清廷不只一次地强调这一基本政策。清世宗在1729年(雍正七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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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惟国家建立社仓,原令民间自行积贮,以百姓之资粮,济百姓之缓急,其春贷秋偿,及滋生羡息,各社自为经管登记,地方有司,但有稽查之责,不得侵其出纳之数。[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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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长(粮仓负责人)和助理人员,从符合“殷实诚谨”条件的合格人员中选任,任期三年(江苏省例外,该省在不同时期的任期不同,分别为十年、三年和一年);经过村社成员的请求,还可以延长三年。社长如果在三年任期内的管理深得信任,那么就可以得到奖匾;如果在五年任期内成绩优良,就可以终身免除力役。显然,清政府认为社仓管理人即社长应从普通百姓中指定。在陕西省,社长每年得到十二石粮食的津贴;如果管理得宜,就会另外得到一定数量粮食的奖励。但是,社长如果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但马上就被免职,而且要受到清政府的处罚;如果粮仓出现任何亏空,那么即将离任的社长必须补偿。[66]另外,在陕西和广西两省,地方官员要对社仓的不良管理负责。[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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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仓的存粮,与义仓一样,只能用于赈助粮仓所在地的乡村农人;禁止用来帮助邻近村社或那些并不从事耕作的人。[68]有关获得存粮借贷的程序,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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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出借社谷,地方官预造排门细册,注明编户姓名住址存案……得借给之农民愿借者,先期报明社长,社长总报地方官,计口给发。[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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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存粮的分发具有借贷的性质,那么有条件借出的人就必须加利息归还。在灾荒年月,利息通常可以减免。[70]清政府预料到有可能因减免借贷利息而出现大量借贷,因而为各省定下固定额度,规定每年只能在“青黄不接”时——即在新粮还未收割、旧粮已经告罄的春夏之交——把盈余粮售出。至于售卖盈余粮的所得收入,被授权用于灌溉工程或其他对农人有益但又为个别农人无力承担的项目。[71]社长和当地州县官员必须详细清点存粮情况。在每个财政年度的岁末,上报当地省当局,然后由各省当局上报清廷。[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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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饶有意味的事实出现了。虽然清朝统治者坚称,乡村粮仓是乡人自己的,应该由乡人自己负责管理,但是清政府总是有力地控制着这些粮仓。即使是例行的存粮借贷,如果不经过官员的监视和批准,也是不能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社长绝无任何自由处置的权力,他们的职责不过是照管贮存、记录例行的交易。因此,这些粮仓不只是处于地方官员的监督之下,而且还处于中央、皇帝的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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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之所以极为重视乡村粮仓,有相当充分的理由。过去的历史表明,存粮是非常时期维持帝国和平的最佳工具之一。在宋代,人们认为常平仓和社仓帮助化解了一触即发的起义或暴乱。[73]清朝的同治帝也强调说,乡村粮仓没有存粮,是其大臣未能成功地镇压反叛者和土匪的直接原因。他在1864年(同治三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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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省州县设立常平社仓,国家承平留以备凶荒之用,一旦有事,恃以为缓急之需。……近来军务繁兴,寇盗所至地方,每以粮尽被陷,推原其故,总由各州县恣意侵挪,忍令米粟空虚,遇变无所倚赖。[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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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清廷对粮仓体系热切关注这一事实,使得它对乡村粮仓的控制,达到了前文所说的程度。常平仓之所以置于官府的控制之下,是因为它们的存粮是由官府提供的。之所以让乡人来管理其所在地的义仓和社仓,是因为官府管理的粮仓满足不了大规模的需要,很有必要劝告居民自己捐献出粮食,而不是清政府打算同意乡人进行什么地方自治。因此从清廷的立场来看,在常平仓和义仓及社仓之间,根本不存在什么本质区别:它们都是用来控制灾荒,以维护清朝安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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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乡村粮仓并没有满足清朝统治者的期望。笔者已经十分清楚地指出,随着时间的流逝,常平仓和义仓逐渐变质,并从历史舞台上消失了。现在,笔者将用更准确的词语,来表明社仓的变质情况。为了进行对比,并对社仓的情况有更全面的了解,我们也要提到常平仓和义仓在19世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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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粮仓体系的衰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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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乡村粮仓运作情况的资料很少,但是从众多地方志中我们可以了解19世纪存在的粮仓的情况。总的画面是一幅衰败和退化的景象,虽然在一些情况下,由于一些充满善意和事业心的地方官员的努力,一些乡村粮仓保持了正常的运作,或者说在经历一段实质上的毁灭之后又得到了复兴。讽刺的是,在经济状况相对较好的地区,粮仓发展较为兴旺;而在居民因贫穷或因频繁发生灾害而极为需要粮仓赈济的地区,地方粮仓却无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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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就从华北的情况开始谈起。根据《延庆州志》的记载,分布在延庆城5个不同地方和乡村的义仓及社仓,在总督的命令下,于1815年得到重建,1826年又一次恢复;不同时期捐献的粮食总数为4,099石。[75]这是直隶省的存粮得到恢复的少数事例之一。在该省的其他地区,粮仓制度呈现衰败的趋势。在蔚州,经过19世纪50年代的整理而恢复的11个常平仓,其存粮迅速减少:[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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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3年,由总督下令在蔚州设立的8个义仓,不知何时就消失了。不过,当地官员在1850年重建了6个,分布在县城和乡村里,其情况如下:[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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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情况看,蔚州的义仓情况异常完好,而其4个社仓就显得凄凉多了。虽然蔚州在1842年和1849年两次对粮仓进行整修,但是到1870年,当地地方志修纂者记载,社仓的总存粮从1,488石降到729石,还不到原来的一半。[78]邯郸县常平仓和义仓的存粮对救助1846年发生的灾荒起了很大作用。但是一直到1880年知县对义仓进行整修时,在这些原本能存14,000石粮食的粮仓中,该知县只能补充9,000石多一点,这些已经缩水的存粮后来完全被消耗殆尽。[79]据报告,即使在清帝国首都周围地区,许多常平仓和义仓都已经破烂不堪了。[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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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北方省份的情况与直隶差不多。在山东,省志的修纂者在1890年写到,许多地方官听任乡村粮仓破烂不堪。[81]在山西,丰镇县〔编者按:此处应为丰镇厅,清朝行政区划有厅,民国初改为县〕在1763年修建的常平仓,在1853年和1881年进行了两次整修,据报存粮超过12,000石。[82]但是在翼城县,有两个常平仓,一个粮仓的存粮从乾隆时期的6,000石下降到咸丰时期的200石以下。在清朝灭亡时,翼城县常平仓和义仓两大粮仓的存粮加起来还不到2,000石,不足最初的1/3。[83]在陕西,同官县共有3个常平仓和6个社仓,总存粮在乾隆时期超过6,000石;而到1901年,所有在乡村的社仓都已经不存在了,在县城里的3个常平仓也只剩下两个。[84]在河南,鹿邑县知县1893年在该县重修了早就崩溃的常平仓,不过,义仓和社仓没有得到修复;[85]在睢州,虽然在1872年和1898年两次重修了常平仓,但是完全没有提到乡村粮仓,[86]或许它们已经消失一段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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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以南省份的情况与此类似。以湖北为例,根据地方志的记载,兴国州知州在1730年重建了该州的常平仓,但是这些粮仓后来被烧毁了,再也没有得到修复。至于1725年第一次修建起来的社仓,也毁于1730年的大火。1879年,在总督的命令下,修建了许多乡村粮仓,总存粮为20,000石。[87]在湖南,1861年进行的全面调查发现,75个州县中,有30个州县的乡村粮仓存粮已完全耗尽,没有看到准备填补的报告;在其余35〔编者按:应为45〕个州县里,粮食存量总体上都低于清政府规定的数量。[88]许多地方志的记载也表明了湖南的乡村粮仓衰败情况:道州的9座粮仓(1个在州城里,8个在乡下),在19世纪70年代都已不复存在;[89]巴陵县先前夸称常平仓总存粮超过27,000石,35个社仓总存粮超过2,900石,但是在1852年,县城中的粮仓为“贼”所坏,在19世纪最后10年里只有乡村粮仓里还剩下一点点存粮;[90]慈利县常平仓的存粮,根据官方档案记载,以下列方式耗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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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这项资料的县志修纂者指出,据他听来的消息,1861年看来可用的存粮为2,056石,只是纸上登记的,事实上,仓库里的存粮“盗败无龠合留者”。[91]该县的5个社仓情况也不好,最初所存6,000石粮食不知在什么时候已被耗尽了。1863年,遵照湖南巡抚的命令也只补充了一部分,这一部分旋即被再次耗尽。在1881年,按照比例向地主摊派捐粮,得到7,000多石的存粮,但是大约在10年后,就在“欺侵或蠹蚀鼠窃”之下又逐渐丢失。[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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