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094663e+09
1703094663 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凡天下田,丰荒相通,此处荒,则移彼丰处,以赈此荒处……凡当收成时,两司马督伍长,除足其二十五家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余则归国库。[187]
1703094664
1703094665 太平天国方案的新颖之处主要在于改变了所有制观念,由此导出了不同的预防灾荒观念。灾荒救济,并不是政府发起、富户响应的慈善事业,而是社会体系本身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太平天国的理想,毫无疑问不同于通过分布地方粮仓网以预防灾荒的思想。
1703094666
1703094667 然而,太平天国起义者并未将他们的“田亩制度”付诸实施。讨论他们的理想是否比传统的粮仓体系更可行,没有什么意义。太平天国起义领导人的行政经验相当有限,即使他们的“天朝”能抵挡曾国藩所率领的军队进攻,而能否成功地推行其准共产主义计划,也值得怀疑。但至少有一事是可以肯定的:如果不对物质环境作决定性的改善,那么农业生产总量也不会有实质性的提高;这样,清帝国不同地区之间的“丰荒相通”,虽然可能会解决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但难以解决全国的灾荒和经济匮乏等问题。
1703094668
1703094669 [1] 《大清会典事例》,166/1a-167/5a,概括了清政府在1644年到1889年间采取的垦荒措施。还可以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1—14;《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5;葛士浚的《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3。
1703094670
1703094671 [2] 关于1652年到1911年期间,清朝采取的灌溉和防洪措施,可以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6—9;《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0—14。
1703094672
1703094673 [3] 要点见《大清会典事例》卷278—287。地方志通常记载了各有关地区获准延期缴纳或豁免的恩典。其基本规定,可以参见《户部则例》,尤其是卷112—113的记载。其中一项规定部分内容如下:“凡地方被灾,该管官一面将田地成灾分数依限勘报,一面将应赈户口迅查开赈,另详题请。”
1703094674
1703094675 [4] 根据《大清会典》(1908)19/5a-b中的记载,清政府制定了12项内容广泛的处理灾荒的措施:(1)备祲(预防性措施,包括垦荒和治水);(2)除孽(根除害虫,包括蝗虫和水蛭);(3)救灾(救助受灾地区的紧急措施,包括河堤整修);(4)发赈(向灾民散发粮食或钱财);(5)减粜(降价出售粮食);(6)出贷(粮食借贷);(7)蠲赋(豁免交税);(8)缓征(缓期交税);(9)通商(“奖励商人”,以求达到粮食向受灾地区流通的目的);(10)劝输(鼓励绅商损资救荒);(11)兴工筑(雇佣灾民从事公共工程);(12)集流亡(灾区复苏)。王庆云《熙朝纪政》,1/3b-7b,概括了清政府的复苏措施。《钦定康济录》(1739)和俞森(湖广巡抚)《荒政丛书》(1960),叙述了清朝建立以前的中国政府采取的复苏措施。
1703094676
1703094677 [5] 中央政府的粮仓——正式名字叫“仓庾”——位于清帝国首都及其附近地区,总数为13个,粮食贮藏在许多粮仓里。负责管理这些粮仓的,是两名“仓场侍郎”(粮仓管理员),一名是满族人,另一名是汉人。他们手下有18名助手,叫“仓场监督”(粮仓监督员)。《大清会典事例》在卷184—188中对这些仓庾作了描述。该书卷189—193“积储”条目下,还描述了地方粮仓。Chi Ch’ao-ting(冀朝鼎)在Key Economic Areas in Chinese History一书第6页中评价说:“除了供给首都的需要之外,漕粮也是国家储备不可缺少的来源,特别是为了制止可能的造反;也就是说,为了供养一大支集中的兵力,以便在一旦预防性措施失效之后,就来镇压这种造反。”〔编者按:译文参考朱诗鳌译《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0页。〕这段评价并不能用于地方粮仓的性质。
1703094678
1703094679 [6] “常设的正规粮仓”(the Ever-Normal)一词,是Henry A.Wallace首先使用的。参见Derk Bodde,“Henry A.Wallace and the Ever-Normal Granary,” Far Eastern Quarterly V(1946),pp.411-426。清代地方粮仓分类如下:(1)常平仓;(2)预备仓(即清政府在安徽、河南、四川和西藏设置的粮仓);(3)旗仓(设在盛京、吉林和黑龙江的粮仓);(4)社仓;(5)义仓。参见《大清会典》,19/5a。
1703094680
1703094681 [7] 《钦定康济录》,2/22b。
1703094682
1703094683 [8] 《大清会典事例》,193/4b〔编者按:应为193/15a〕。
1703094684
1703094685 [9] 《大清会典事例》,193/4b〔编者按:应为193/16a-b〕。
1703094686
1703094687 [10] 1655年(顺治十二年)和1679年(康熙十八年)所颁布的规定,见《大清会典事例》,189/3a-b。
1703094688
1703094689 [11] 《户部则例》,31/1a。
1703094690
1703094691 [12] 1679年颁布的规定,见《清朝通典》,13/2095。
1703094692
1703094693 [13] 一则上谕提到,在设置粮仓的地方,地方官要“管其出纳”,参见《大清会典事例》,189/1a。
1703094694
1703094695 [14] 《大清会典事例》,193/1a。
1703094696
1703094697 [15] 《户部则例》,28/3a-5b和8a;《钦定六部处分则例》,27/43a。Lu Lien-tching(卢连清),Les greniers publics,p.152:“两种类型的粮仓,其组织结构是相同的;它们之间的唯一区别在于其地理环境各不相同。”这一观点,是错误的。
1703094698
1703094699 [16] Lu Lien-tching,Les greniers publics,p.40:“事实上,两种类型的粮仓性质是相同的,它们时而被指定为慈善性质的粮仓,时而被指定为市镇财产。”John Henry Gray,China:A History of the Laws,Manners and Customs of the People. (1878),II,p.58也没有对义仓和社仓作出区别。
1703094700
1703094701 [17] 《户部则例》,28/1a。
1703094702
1703094703 [18] 《大清会典事例》,190/1a;《清朝文献通考》,卷34—37;《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0—61。
1703094704
1703094705 [19] 《户部则例》,27/1a-26a,记载了18个行省和顺天府、奉天府及青州府所辖各州县适合设置多少个常平仓的情况。还请参见《清朝通典》,13/2095;以及王庆云《熙朝纪政》,4/20a-23a。
1703094706
1703094707 [20] 《大清会典事例》,190/1a。1691年(康熙三十年)清政府对直隶省贮存额情况的规定是这样的:大县为5,000石;中等县为4,000石;小县为3,000石。1704年(康熙四十三年)清政府对全国各省贮存量的规定是:大县10,000石;中等县8,000石;小县6,000石。然而,山西和四川的贮存量不同。在山西,大县、中等县和小县的贮存量分别为20,000、16,000和12,000石;在四川,分别为6,000、4,000和2,000石。1748年,全国各省粮食贮存量总数为33,792, 330石,亦即是说,比之前的48,110,680石减少了14,318,350石。
1703094708
1703094709 [21] Lu Lien-tching,Les greniers publics,chapter 9.“Réglementalion des sanctions et lois prohibitives”(处罚和禁止条例)概括了主要措施,方便参考。
1703094710
1703094711 [22] 《户部则例》,28/6a;《大清会典事例》,191/1a。
1703094712
[ 上一页 ]  [ :1.70309466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