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094863
1703094864
[98] 《灵山县志》(1914),10/125a-26b。
1703094865
1703094866
[99] 《清远县志》(1880),5/20b-21b。〔编者按:买粮基金,原文记载“毁于夷”,即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毁于英法联军之手,并非毁于大火。〕
1703094867
1703094868
[100] 《东莞县志》(1911)〔译者按:应为1921〕,19/1a-b和19/5b。
1703094869
1703094870
[101] 《泸州直隶州志》(1882),5/5a-b。
1703094871
1703094872
[102] 《富顺县志》(1931),2/2a-7a。该志2/26a:“积仓始光绪六年庚辰,由川督丁(宝桢)饬建,抽士民岁收市斗谷石百分之一,三年而止。每年春夏贷与农民,秋获加一以偿。光绪二十五年己亥复奉文照抽一次。”该地方志的修纂者评价说,记载同实际贮存的粮食数量不相合。他在1925年试图得到当地政府保存的原始档案,但是只看到了钞册。
1703094873
1703094874
[103] 《江津县志》(1924),5/59a-60a。
1703094875
1703094876
1703094877
[104] 《镇雄州志》(1887),3/42a提供了事例。据说在云南镇雄州,各地最初修建的常平仓和社仓,在嘉庆时期亦就是在19世纪早期已不复存在。《黎平府志》(1892),卷三上42b所载黎平府各地的情况,概括如下表5-3:表5-3:黎平府的粮食储备情况《永宁州续志》(1894),4/5a,以下列言语描述了贵州永宁州的情况:“州属义仓向来分设各乡,兵燹迭经,颗粒无有。肃清后,改设州城。历任虽有捐施,为数无几。……现在实存京石义谷七百余石。”
1703094878
1703094879
[105] Gray,China (1878),II,pp.57-58.作者没有对各种类型的乡村粮仓作出区别。
1703094880
1703094881
[106] 《皇清奏议》,58/4a。这名署理巡抚是李湖。〔编者按:《陈社仓事宜疏》,乾隆三十五年。〕
1703094882
1703094883
[107] 王仁堪(1849—1893)《王苏州遗书》,7/6a和8a。
1703094884
1703094885
[108] 贵州布政使良卿的上奏,见《皇清奏议》,57/4b。其他省份也上报了与此稍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周锡溥(1775年进士,随后担任知县)在一封信中描述了湖南永顺县如何收集常平仓存粮的过程;这一过程,给贫户和富户,都带来了痛苦,见《牧令书辑要》,2/55a-56a。
1703094886
1703094887
[109] 《钦定六部处分则例》,27/36a。
1703094888
1703094889
[110] 给事中宋澍所上的奏疏。参见《皇清奏议续编》,4/2b。〔编者按:《筹补仓库钱粮疏》,嘉庆七年。〕
1703094890
1703094891
[111] 曾国藩的一位朋友吴敏树写的一篇文章,见《巴陵县志》(1891),15/3a。吴在1832年考中举人,后来担任湖南浏阳县的教谕。
1703094892
1703094893
[112] 《大清会典事例》,191/1a-2a。
1703094894
1703094895
[113] 黄六鸿《福惠全书》,27/6b。
1703094896
1703094897
[114] 《大清会典事例》,189/1b〔译者按:应为21b〕。1802年到1806年间担任福建巡抚的李殿图就明确指出了这种非法行为还在盛行。其奏疏部分内容如下:“乃积久弊生,即无需接济之年,而亦以出陈易新为词,更或以青黄不接为请,竟至年无不动之仓谷,以为染指分肥之地。出仓既已短发,还仓又复浮收。……故良民虑及一出一入之扰累,不愿借领。”参见《牧令书辑要》,3/21b。
1703094898
1703094899
[115] Émile Bard,Chinese Life in Town and Country (1950),pp,91-92.〔编者按:宫中档奏折光绪二十三年张兆兰《奏请分别详报各省所属常平仓存谷数目事》(录副奏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档案号03-6677-089)所载原文如下:“再各省设立常平仓,均系领官款买谷存储,如遇歉收之年,减价平粜,亦可酌成赈数,洵为有备无患之良法,乃奉行既久,各州县移新掩旧,挪东补西,虽例有盘查,多未认真办理。迨至本任交卸,不能掩饰,始行查参。是以各省亏短仓谷之案,层见迭出。近闻各州县多有将存仓之谷变价,发商生息,年年存款,为数甚多,均有案卷可查。然掩饰腾挪,亦在所不免。迨该管上司指款提用,多不能如期报解。可否请旨饬下各督抚,通行各属,将仓谷实在存数若干、变价生息若干,每年分别造册,勒限咨报户部存案,不准丝毫挪动。一遇荒年,奉文指拨,即可克期报解,庶不至有名无实矣。”〕
1703094900
1703094901
[116] 直隶总督李光地(1642—1718)所下的命令,见戴肇辰《学仕录》,2/30a-b。〔编者按:李光地《饬兴水利牒》。〕
1703094902
1703094903
1703094904
[117] 赵汝愚的上奏,见俞森《荒政丛书·社仓考》,卷十上,1a,以及《康济录》,2/19b。朱熹也有同样的观点:“隋唐所谓社仓者,亦近古之良法也。今皆废矣,独常平、义仓尚有古法之遗意,然皆藏于州县,所恩不过市井游惰辈。至于深山长谷力穑远输之民,则虽饥饿濒死,而不能及也。又其为法太密,使吏之避事畏法者,视民之殍,而不肯发,往往全其封,递相付授,至或累数十年不一訾省,一旦甚不获已,然后发之,则已化为浮埃聚壤,而不可食矣。”见《崇安社仓记》,引自《康济录》,4/59a。
1703094905
1703094906
[118] 例见《富顺县志》,7/1a-4a。
1703094907
1703094908
[119] 陈宏谋1745年的上奏,见《皇清奏议》,42/1a-3a。〔编者按:庆复、陈宏谋联署《筹积贮疏》,乾隆十年。〕
1703094909
1703094910
[120] 《卢龙县志》(1931),21/3a-b。
1703094911
1703094912
[121] 黄钧宰《金壶七墨·金壶浪墨》,5/4b-5a。该书中叙述了1860年发生的耸人听闻的“山阳赈狱”。〔编者按:山阳为淮安旧称,在今江苏,此案发生在嘉庆十三年(1808年)。《浪墨》卷五记候补县李毓昌奉旨查赈遇害事,与正文所言不同,疑为二事,特此说明。〕
[
上一页 ]
[ :1.70309486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