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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汪辉祖《学治续说》,10a。衙门走卒有时利用他们的地位从胆小如鼠的土地所有者那里榨取钱财。18世纪40年代在江苏几个县任过知县的袁枚(1716—1798)指出:“社长一与官接,费累不支。素封之家,宁贿吏以求免。而里胥知其然也,则又故报多人为索贿计。是社仓于贫民无角尖之益,而于富民有邱山之累。”参见《牧令书辑要》,10/2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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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王先谦《东华录·康熙》,108/3b-4a。《大清历朝实录》中没有记载此事。这道上谕中所提到的李光地,在1690年和1696年到1698年,两次出任直隶学政,1699年到1705年出任该省巡抚,1705年到1718年任大学士。〔编者按:清制并无直隶学政,直隶设顺天学政,李光第1694年任顺天学政,当年即以忧免,1698年至1705年任直隶巡抚。见《清史列传》卷十。〕张伯行在1716年左右署仓场侍郎,参与了顺天府和永平府的救济工作;随后不久,担任礼部尚书。〔编者按:张伯行1715年署仓场侍郎,次年同荆山、阿锡鼐监视顺天、永平二府的赈济工作。雍正元年(1723年)擢礼部尚书。见《清史列传》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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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王庆云《熙朝纪政》,4/26a-30a,列举了时间和措施:康熙十八年(1679),诏乡村立社仓,市镇立义仓;四十二年(1703),诏直隶立社仓;五十四年(1715),令输粟社仓分别免役〔编者按:原文为康熙五十年(1711年),今依原文径改〕;六十年(1721)……谕之曰……(社仓)并无成效。奇怪的是,王庆云没有提到康熙五十九年(1720)回应朱栻请求的一道上谕。还请参见《清史稿·食货志》,2/20a-2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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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康熙帝要求朱栻负责管理山西的社仓,并命令他留在山西,直到完成他自己提出的建议。于是,朱栻承认自己判断出错,请求回到北京。康熙帝毫不宽容,未给予批准。不过康熙帝没有说明这样做的原因。参见王先谦《东华录》,康熙五十九年九月,108/6b-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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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皇清奏议》,42/1b。陈宏谋当时是陕西巡抚,这道奏折是他和川陕总督庆复联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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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皇清奏议》,42/1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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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皇清奏议》,42/1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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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皇清奏议》,58/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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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皇清奏议》,58/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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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参看注13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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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福建通志》(1871),51/18b -1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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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康济录》,4/57b-59a中所引朱熹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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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俞森在其《荒政丛书》中(卷十上)记述了下面的事例:浙江金华县在1175年修建了潘氏社仓;福建建阳县在1184年修建了长滩社仓,光泽县也修建社仓(日期不明);江苏宜兴县在1194年设置了社仓;江西南城县在1194年修建了吴氏社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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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康济录》,2/20a-b所引朱熹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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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Gray,China (1878),II,p.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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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魏禧关于救济方法的一篇文章《救荒策》,见俞森《荒政丛书》,7/1b。魏禧是江西人,康熙十八年(1679)举“博学鸿词”科,但他没有接受这项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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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地方起草关于设置社仓的措施,见《兴国州志》,6/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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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俞森《荒政丛书》,卷十上,1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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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南海县志》(1910),6/9a-10a;《佛山忠义乡志》(1924),7b-5a;《九江儒林乡志》(1883),4/3b-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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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卷十三各页。陈描述了他1741年到1763年期间担任江西、江苏、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河南、陕西和山西等省巡抚时,管理社仓的计划和方法。〔编者按:参见本章注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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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王仁堪《王苏州遗书》,7/107a-10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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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柏景伟《澧西草堂集》,2/22a-2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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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柏景伟《澧西草堂集》,1/14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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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佛山忠义乡志·人物六》,3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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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灵山县志》,10/12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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