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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380 不应假定某州县每次出席乡饮酒的实际人数,必然接近于每个帝王在位期间或整个清朝统治时期所有出席乡饮酒礼宾客的平均数。州县官员未按照规定每年举行两次的情况非常普遍,这可能是上述表中所列出席宾客人数非常少的部分原因。在一些酒礼上应邀出席的宾客实际人数可能比平均数要大,但是,有一个精确的例子证明,每次参加酒礼的宾客不过3或4名。表6-7就表明了1738年到1763年间广西容县的这一情况[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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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382 表6-7:容县的乡饮酒宾客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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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387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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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392 我们也不能认为许多地方志(笔者研究的主要材料来源)中的记载肯定就是完整的。《容县志》(1897)的修纂者就没有提到1763年(乾隆二十八年)后乡饮酒制度推行的情况。《严州府志》(1880,浙江)提供了该府这方面的一些资料。然而,它所记载的许多事例都未说明年代;而其中一些据说发生于乾隆朝或之前。此外,严州府共有6个县,而其中有2个县根本未提到。[182]这里(以及其他方志里)只字未提的原因,是由于疏忽而略过,还是根本没有举行,实在很难说。有时修纂者自己也承认记载并不完全。《昭平县志》(1932,广西)提供的乡饮酒制度推行情况只是到1760年。修纂者说,“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后,无记载”。[183]事实上,相当多数的地方志只是叙述了乡饮酒制度,而未指出酒礼是否真正举行了。因此从地方志中所得的数字不能反映实际情况。不过,我们有理由推测,很可能是乡饮酒在许多地方已经没有什么意义,让一些修纂者认为不值得多费笔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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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394 在一些情况下,乡饮酒事实上变成了私人事务,其花费由乡绅主动或在地方官的要求下承担。当官府提供的经费在1843年转供军事开支之后,礼部很不愿意听任乡饮酒制度变成历史,因而规定:“如各属有愿循故事以崇礼让者,即由该地方官捐廉备办。”[184]虽然笔者并不知道有多少官员执行了这一规定,但是可以认为,在一些地方,“故事”的延续已经变成绅士的活动之一。早在1702年,广东佛山镇的绅士就发起了乡饮酒礼,每年举行一次。1799年,再次恢复活动,定期在一所绅士捐建的会堂里举行,并持续到19世纪初。[185]19世纪中叶,南海县一村塾教师,捐出几百两银子,作为乡饮酒和村塾经费。[186]1838年,一位乡绅在知州的提议下,把乡饮酒活动引入云南省镇雄州。[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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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396 无论绅士将乡饮酒活动推动到什么程度(看来非常有限),结果是微不足道的。由于乡人一般并不认为出席乡饮酒是真正的荣誉,因而它对乡村地区所产生的思想影响必然是微弱的。这种制度对大多数辛勤耕耘的农人来说没有什么重要意义,因为他们所关心的是如何度日,而不是“敬老”。对于乡村士绅来说,他们所拥有的地位和威望,远胜过在乡饮酒上占一席之地;何况这种酒礼上酒水很少,不足以解渴,食物不多,不能饱腹。即使地方官不利用它来敲诈勒索,乡饮酒也没有什么吸引力。从它的本质上说,这个老朽的帝国制度,在它的最佳状态下,对人民大众的影响也很有限;当它最糟的时候,它降低(而非提高)了清廷和地方官政府在乡人眼中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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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398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627]
1703095399 祠祀:地方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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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401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628]
1703095402 官方祭祀的目的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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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404 清朝统治者在思想控制方面所采取的最微妙的尝试,是广泛采用古代的法则“神道设教”。不管清朝皇帝自己对宗教的态度如何,他们充分相信,可以利用祭祀来加强其他控制臣民思想的措施。他们除了在清帝国首都建造庙宇、神殿和由其本人来祭祀的祭坛之外,还在各州县设置了各种各样的祭祀,要求官府并鼓励臣民参加。这样的祭祀数量非常大,按照官方划分,可以分为“大祀”(主要祭祀)、“中祀”(中等的祭祀)和“群祀”(其他各种祭祀)。“大祀”指祭天和地,“中祀”祭以前各朝一百八十多位帝王、孔子、关帝和“名宦乡贤”(著名官员和地方杰出人物),“群祀”祭风神、云神、雷神、雨神、山神、河神、城隍神、“忠义贤良”和“无祀鬼神”。[188]在清帝国首都的万神殿里,共有五六个地方来摆设并祭祀这些神灵,[189]这些祭祀对象大体可以分为:(1)人们为表达内心感激或尊敬而祭祀的神,如孔子和关帝;(2)人们为祈求带给自己好处或保护而祭祀的神,如风神、云神、社稷神;(3)人们用来追求崇高道德精神或服务精神而祭祀的神,如“名宦乡贤”;(4)人们担心没有适当安抚会被惹怒而降下灾祸的神灵,如“无祀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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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406 上述(1)和(3)类祭祀,目的在于从宗教感情方面来加强有利于清朝统治的观念和思想。展现出儒家高尚品德的已故官员和士子以及忠君为国的绅士和平民,被树立为适合人们敬仰、仿效的精神楷模。[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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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408 第(2)类祭祀以不同的方式来为清朝统治服务。通过对认为同人类幸福或不幸息息相关的神灵表达尊敬,统治者希望臣民相信朝廷是非常关心他们利益的;[191]同时又以极为模糊的方式向他们暗示,无论有什么灾难落到他们身上,都是人类无力阻止的,因而必须承受下来。[192]统治者反复灌输“谋事在人,成事在天”的观念,对受苦受难的劳苦大众会起一种抚慰作用。毫无疑问,清朝皇帝非常乐意地强调广为流传的说法,人们是“靠天吃饭”的。宗教即使并不能填饱空空的肚皮,也会减缓饥饿的人们对政府的怨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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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410 第(4)类祭祀反映了以宗教作为思想控制工具的最诡异的利用。“厉坛”——用来祭祀“无祀鬼神”(被忽视的神与鬼,亦即以前没有被纳入正式祭祀中的鬼神)的祭坛——特别值得一提。这一制度,早在明朝初年就确立了。明太祖1375年宣布说,每个里组织要设立一个祭坛,每年两次祭祀当地其他被忽略的神灵。在仪式上,由长者念符咒文,祈求神灵向当地神仙汇报恶人、好人,好让他们得到相应的惩罚和回报。[193]清初统治者就采纳了厉坛制度。每个城市的北郊,都要设置一个厉坛,当地父母官每年要在规定的日期里举行三次祭祀活动。[194]厉坛顶上,安放着城隍(城墙和护城河的神)神位。其下东西两边安放着当地“无祀鬼神”牌位。[195]此外,村寨里也修建了祭坛,乡人在这里举行他们自己的祭祀活动。[196]官方的祝祭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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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412 人鬼之道,幽明虽殊,其理则一,故天下之广,兆民之众,必立君以主之。君总其大,又设官分职于府州县以各长之。又于每百户设一里长以统领之。上下之职,纲纪不紊,此治人之法。……故敕天下有司依时享祭,在京都有泰厉之祭,在王国有国厉之祭,在府州有郡厉之祭,在各县有邑厉之祭,在一里又各有乡厉之祭。……仍命本处城隍以主此祭。钦奉如此,今某等不敢有违,谨设坛于城北,以……专祭。本厅阖境内人民倘有忤逆不孝,不敬六亲者,有奸盗诈伪不畏公法者,有拗曲作直,欺压良善者,有躲避差徭,耗损贫民者,似此顽恶奸邪不良之徒,神必报于城隍,发露其事,使遭官府。轻则笞决杖断,不得号为良民;重则徒流绞斩,不得生还乡里。若事未发露,必遭阴谴,使举家并染瘟疫,六畜田蚕不利。如有孝顺父母,和睦亲族,畏惧官府,遵守礼法,不作非为,良善正直之人,神必达之城隍,阴加护佑,使其家道安和,农事顺序,父母妻子保守乡里。我等阖厅官吏,如有上欺朝廷,下枉良善,贪财作敝,蠹政害民者,灵必无私,一体昭报。[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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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414 在祭祀制度中,厉坛并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项目,而是地方祭祀中的次要对象,在乡人的宗教观念中并不占显著位置。在清帝国许多地方,它在19世纪之前就早已消失了。[198]不过,祝文很有趣,因为它说明了官府祭祀的真正目的。它表明,清政府利用每一种地方祭祀活动来左右市民和乡人的思想,使他们乐意服从统治者的法律命令,遵守对帝国安全最有利的行为规范。对1670年《圣谕》的众多训诫来说,这段祝文的确是精心制作出来的补充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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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416 清廷无疑赋予祭祀极其重要的地位,因而专门拨出相当大的一笔钱来支付开销。[199]为了保证这笔经费,许多省都留出一些地来作为祭田。数量从1,313亩(安徽)到52,055亩(福建)不等。[200]笔者从地方志中摘出下列数字,应有相当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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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421 表6-8也是根据相同的一些地方志的记载列出来的。它列出六大祭祀资金的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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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423 表6-8:六类祭祀的资金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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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428 四五十两银子并不多,一二百两当然也不多。但是如果记得清政府规定给予乡饮酒礼的经费不过12两,讲约会经费只有一点点,地位相当重要的保甲制度完全没有经费,那么就可以看出,清政府给予地方祭祀的经费相对来说是十分慷慨的。清朝虽然的确花费一大笔钱买礼物赏赐给年长的臣民,但这种皇恩只不过是偶然布施的恩典,并不是规定的年度开销。从这种角度来看,在清朝主要的控制(思想的或其他的)措施中,地方祭祀体系显然享有相当优先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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