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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30 这位作者或许夸大其词,但是,如果他的话有一定根据,或许清廷对书院的控制达到了统治者所期望的一般结果:将学子头脑中煽动性的思想和不适当的欲望铲除,以此确保他们不会成为威胁帝国安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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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32 皇帝们相信他们的控制有效,因而不再像1726年雍正帝所做的那样,反而放开对地方书院数目的限制。地方官员经常同地方绅士合作创办并支持这种学习机构,几乎没有一个州县是没有书院的,一些州县甚至有十多所。[261]虽然许多书院都分布在州县城里,但是乡村中也有一些。[262]书院通常都得到一些捐助,有的是“学田”,有的是基金,教师薪水和学生津贴就从中支出。得到捐助较多的书院可以支配的资源,远比按照雍正命令捐资修建官办书院的一千两银子来得多。[263]在1898年“百日维新”期间,几名充满革新精神的督抚利用书院来传布“新学”或西方思想。[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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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34 地方书院无疑为清朝统治提供了一些帮助;尤其是在19世纪末科举考试制度开始迅速崩溃前的相当长一段时期里。书院为读书人提供学习生活的场所,为他们提供生活补贴,并在一些情况下对他们在科举考试中应如何竞争进行指导,从而把读书人纳入科举制度轨道中来,置于直接的思想影响之下。还有几个特别的事例表明,书院甚至提供了一些更直接有利于帝国和平的服务,而不只是思想控制。举例来说,广州府19世纪中叶创办的一所书院,当时就被规划为“讲学训俗,息争修睦之所”。[265]不过,不能就此就认为书院对于清朝统治的作用是无限的。就像随后会看到的,书院也产生了一些并非统治者所期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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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36 其他两种类型的地方学校,其规格要比书院低。社学(社区学校),[266]直接起源于清政府1652年颁布的一道法令;该法令规定:“每乡置社学一区,择其文义通晓、行谊谨厚者补充社师。”[267]这种“社师”有报酬,而且不服劳役。他们的名字要提交教育当局进行审核。[268]随后颁布的命令清楚地说明了设置社学的目的。清廷1723年授权礼部发布命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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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38 州县设学,多在城市,乡民居住辽远,不能到学,照顺治九年例,州县于大乡巨堡,各置社学。……凡近乡子弟,年十二以上,二十以内,有志学文者,俱令入学肄业。[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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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40 这道命令并未说明由谁提供社学创办、运作所需要的资金。1737年(乾隆二年)发布一道上谕命令遥远的贵州地区也创办社学,授权有关各省教育当局从税收中提取这笔费用;[270]这道上谕表明,即使不是全部,至少有一些社学是用政府资金创办和维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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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42 第一所义学(慈善学校)出现于1702年(康熙四十一年),是年礼部得到清廷同意,在京师崇文门外创办义学。3年后,清廷批准贵州省为“土司承袭子弟”创办义学。1713年,清廷命令所有各省均创办义学,以便为“孤寒生童”提供读书场所。[271]雍正和乾隆在位期间,清廷特别注意教化云南、四川、湖南和广东等省的少数民族。[272]由于福建省语音不正,清政府1737年下令该省每个州县原有的义学要延请“官音读书之师,实心训勉”,以改善官话的听说能力。[273]以此来看,清朝经常利用义学来教化特殊类型的人,或特殊地区的居民。不过在大体上,义学和社学两者的基本目标都是相同的:为那些无力上学的人提供受教育的机会。礼部1736年就对此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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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44 义学之设,原以成就无力读书之士。……凡愿就学者,不论乡城,不拘长幼,俱令赴学肄业。[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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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46 正如礼部所说,社学和义学的区别并不大;[275]有时,其名称也不加区别地混用。[276]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证明“凡汉人在乡之学总曰社学”;[277]这句话也表明为少数民族创办的乡学就是义学。但是这一区别并未始终保持一致,而是经常被忽视。例如,1713年,清政府命令全帝国各省都创办义学;1715年,康熙帝指示直隶总督为居住在清帝国首都邻近地区的一般乡人创办义学;[278]乾隆帝1751年发布上谕,要求在苗族居住的所有地区设置社学。[279]两者之间的另一个明显也是正式的区别就是:社学是乡村学校,而义学既设于州县城,也设于乡下。但是,即使是这种区别也不是经常能看得出来。[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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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48 不管社学和义学之间到底存在着什么区别,它们的基本目的实质上是相同的:尽可能把更多的人置于官方儒学思想控制之下,尤其是那些求学欲望和能力显示他们具有远大抱负,并将成为其所在地区的领袖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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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50 在尽职的地方官员以及合作绅士的努力下,清帝国各地出现了为数众多的社学和义学。在河南一个县合计有超过120多所社学。[281]在广东清远县,由乡人集资创办了21所社学。[282]1878年所刊《广州府志》的修纂者说:“乡村俱有社学,文会即社学,社中英才以及童子胜衣搦管必率以至。”[283]规模较大的宗族,有时也创办乡学;其中一个著名事例发生于广东花县平山墟,江姓、梁姓、刘姓和危姓等宗族(其成员在该村总人口8,000人中占绝对多数),联合创办了联云社学。[284]绅士们也对创办社学表现出浓厚的兴趣,[285]一些绅士还创办得非常成功。据说,在南海县一座十分繁荣的乡村,小孩年满六七岁之后,都要入学读书,学习儒家作品。即使是贫困人家子弟,也要入学读几年,学会读写。[286]有时,社学之影响远远超出课堂教学之外,成为当地举行活动[287]、仪式集会或进行地方防御的中心。[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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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52 在有利的环境下,义学的情况也还可以。例如,在直隶蔚州城,一些绅士1739年创办了一所义学,并捐261亩多土地来维持。[289]直隶卢龙县的一所义学创办得非常成功,有超过20名学生成为生员。[290]同社学一样,许多地方义学的建立直接取决于地方官和乡绅的热心,即使是经济十分落后的地区(如山东莘县[291]、山西丰镇[292]、河南确山[293]和四川盐源[294])。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修建校舍,祀庙或神祠有时就被利用起来,陕西靖边县就是这样。[295]其他多少类似的事例真是不可胜数。[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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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54 应该指出的是,雍正帝明显喜欢义学而非社学,至少一度是这样。1723年,在否决一名巡抚关于在江西设置书院请求的前3年,[297]他下令全帝国各省把书院改成义学,“以广文教”。[298]虽然雍正帝并未说明改变的原因,但是可以推测:鉴于明朝一些著名书院变成批评时政的中心,他希望避免重蹈覆辙。[299]因此,他宁愿用教授初步伦理道德知识的义学来取代高级读书人求学的书院。虽然笔者没有资料来说明雍正帝这道命令实施的结果如何,但是可以认为它激发了地方上对义学的兴趣。不过到底有多少书院转变为义学,则是值得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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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56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633]
1703095557 作为控制工具的地方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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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59 无论清朝历代皇帝对学问和儒家伦理道德的个人态度如何,他们都看到地方学校作为思想控制工具非常有用。因此,他们鼓励设置某些类型的地方学校,并将它们置于政府严密监督之下。他们认为,地方学校的任务应该是将“钦定儒学”的影响扩展到士大夫群体之外的人身上,而且或许还能帮助从中培养出一些人,来为清朝的统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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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61 各类地方学校几乎没有制订教育计划的自由。事实上,清政府在方方面面都作了规定,使学校教育服务于清朝的统治利益。课程安排,主要取决于国家考试所涵盖的内容。[300]清政府从官方教科书中挑选内容进行编纂,然后发给学校,从而把文学教育的圆周和圆心都固定了下来。1652年,清政府颁布的一项措施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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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63 嗣后督学将四书五经、《性理大全》《资治通鉴纲目》……等书,责成提调教官,课令生儒诵习讲解,务俾淹贯三场,通晓古今,适于世用。其有剽窃异端邪说,矜奇立异者,不得取录。[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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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65 这一措施定下了清朝有关政策的基调。从此,经过清廷批准的教科书就分发各省学校,[302]包括义学。[303]对基本教材四书五经的解释,必须以宋朝程朱理学派[304]的注解为根据。1700年,清政府将康熙帝的《圣谕》向全国各省学校分发,规定所有学生必须参加由教育官员主持的半月一次的讲约会。[305]24年后(1724年),清政府将雍正帝的《圣谕广训》也向各省学校分发。任何年轻士子要想成为生员,不管他们有什么样的文学成就,如果不能默写《圣谕广训》的内容,都不合格。[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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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67 为了充分保证钦定儒学的权威不受挑战,清朝历代皇帝都采取措施,查禁出版未经批准的书籍。康熙和乾隆时期的文字狱,伪装成鼓励学问研究的努力,是众所周知的。[307]士人不能出版自己的作品,即使是他们取得举人或进士头衔的作品也不行。[308]小说被认为会对人们的思想产生危险性影响,因此被禁止。1652年,礼部颁布命令说,刊书者只能刊印关于“理学”、为政之道或对文学学习有用的书籍。如果刊印、售卖含有“淫词琐语”之类的书,就会受到严厉惩罚。这一规定在1663年、1687年、1714年、1725年、1810年、1834年和1851年多次加以重申。[309]1834年,道光帝解释说,许多小说之所以不适合臣民阅读,是因为这些书籍教读者“以强梁为雄杰”。[310]1836年,清政府还警告士民不要胡诌打油诗,向令人讨厌的官吏发泄不满情绪。[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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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69 清朝当局还不时颁布规定及禁令,以求达到对士子更加完全的控制,让他们在行动上和思想上都无害。[312]顺治帝仿照明朝1382年的做法,在1652年颁布了八条准则,作为所有士子的行动指南。每一座孔庙,都要竖立一座刻有八条准则的石碑。在其他方面,读书人必须做到听讲时聚精会神,不要同老师“妄行辩难”,对老师要尊敬;不能组织学派或学会,未经许可不能刊印自己的著作,不能对地方官员施加压力,也不能威吓或差遣自己的近邻。他们被明确禁止介入政治和司法事务。上书为士兵或普通百姓的利益或苦难陈情的人,不但请求被驳回,还要接受处罚,即使他们所说具有充分理由。除了涉及自己的教育或考试问题之外,不能与地方官接触。士子卷入诉讼案件是非法的,即使是与自己有关的案件。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其家人可以代表他们去打官司。按照八条准则的序言所解释,禁律是为了加强士人自己的利益,遵守规定的准则,他们就可以“养成人才以供朝廷之用”。[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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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71 半个世纪后,康熙帝于1702年颁布《训饬士子文》。他在要求士子的言行举止必须符合钦定儒学的最佳准则之后,就接着列举了许多不合士人身份的违法行为,并以严厉的语气加以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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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73 若夫宅心弗淑,行己多愆,或蜚语流言,挟制官长,或隐粮包讼,出入公门,或唆拨奸猾,欺孤凌弱,或招呼朋类,结社要盟,乃如之人,名教不容,乡党勿齿,纵幸脱褫扑,滥窃章缝,返之于衷,宁无愧乎?[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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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75 尽管历史背景已经改变,后来的清朝皇帝还是发布了语气大抵相同的补充训令。其中最著名的有雍正帝1725年所写的《朋党论》,乾隆帝1740年所写的《训饬士子文》。前者向所有地方学校散发;后者最初只是对国子监学生讲解,但随后也向所有地方学校散发。[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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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77 雍正帝在登上皇位之前,虽然主要关心的是与其弟兄争夺皇位的派系斗争,但他在《朋党论》中阐述了政治忠诚的一般原则,强调“为臣者,义当惟知有君”。乾隆帝精明地认识到,绝大多数士子因科举考试失败,就会对朝廷心生怨气,这样就会对清朝统治产生真正威胁,因此必须设法将他们的注意力从“科名声利”转移开,以缓和他们的失望。他在文章中指出,既然朱熹所说“学以为己”,那么期望任何得不到的报酬(无论是头衔还是名誉),就是误解了从事学术生涯的真实目标。当然,参加国家的科举考试是没有错的;但是,一名真正的学子应该视通过科举考试为学习的副产品,而不是目的。乾隆帝继续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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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79 诸君苟能致思于科举之外,而知古人之所以为学,则将有欲罢不能者矣。……得失置之度外,虽日日应举亦不累也。居今之世,虽孔子复生,也不免应举,然岂能累孔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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