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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480 乾隆帝意识到越境烧香已经成为普遍的习惯,因而指示其大臣不要完全采取威胁惩罚手段,而要通过说服而逐渐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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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482 越境烧香持续下去,它不再局限于北方省份,伴随而来的“恶”也不仅只是“耗费钱财”了。陕西巡抚陈宏谋1746年报告说,日益发展的越境烧香集中到湖北省某些地方,由此为走私盐巴、赌博器具、火枪原料和其他违禁商品提供了机会。[231]嘉庆帝得知,“(江苏之茅山)每年春秋二季,四方进香男妇动以万计。邻近江西、安徽、浙江等省民人,亦联翩踵至”。[232]因此,他指示有关地方官员说:“(春秋赛会)既多耗费资财,废时荒务。且男女杂遝,人数众多,奸邪溷迹,亦足为风俗人心之害。着直省督抚各于境内有名山寺院地方,出示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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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484 山东巡抚贺长龄1827年发现,很有必要禁止这样的越境烧香,因为每一次都有“不法棍徒”卷入;[233]而且,正如乾隆帝所预料到的,秘密社会利用这些宗教活动为其反叛性计划提供掩护。1824年,一些来自直隶、河南和山东到北京烧香的香客被指控从事可疑运动而遭到逮捕。10年之后,又逮捕了一次。1824年和1834年分别发布的两道上谕,正式宣布越境烧香为非法。[234]清廷拥有充分理由禁止这项活动,因为据报告,1860年围攻杭州城的反叛者正是利用了越境烧香作掩护。[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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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486 清朝统治者有一段时间非常小心不去压制大众宗教节庆。直到1743年,也即乾隆下令禁止四川邪教之时,清廷还明确指示地方官不要干涉“愚民”的祈祷和感恩活动,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236]但是,当这些活动明显成为动乱性因素,[237]或者同“邪教”联系在一起时,[238]清政府就坚决加以禁止。[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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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488 不过,清廷最关心的问题还是邪教本身。雍正帝在1724年颁布的《圣谕广训》中,严禁白莲教和香火教活动,斥责它们的成员为“奸回邪慝”。1839年,道光帝再次重申禁令,并以“四言韵文”(Tetrametrical Composition)作为反对“教匪”的辅助性武器。他意识到说服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因而决定对邪教采取镇压措施,其中包括法律禁止、惩罚罪犯,最终以武力镇压。任何会引起邪教产生、发展的宗教活动(常常通过成立“邪教”或发展教徒的方式),都遭到严厉禁止。即使在此时,清廷还一度认为反叛性的和非反抗性的“邪教”存在着区别,嘉庆帝在其1800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就透露了清廷这一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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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490 孔子之教,万世尊崇,此外如释道之流,虽非正教,然汉唐至今,未尝尽行沙汰。……若近世所称白莲教,其居处衣服,与齐民无异……良莠不分,激成事故。……其实从前查拿刘松、宋之清及刘之协,因其潜蓄逆谋,并非因白莲教之故。昨已将办理刘之协缘由,宣示中外,并亲制《邪教说》一篇,申明习教而奉公守法者,不必查拿,其聚众犯法者,方为惩办。[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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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492 这一守法和犯法之间的区别,是从政治方面而非宗教方面作出的。这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笔者的推测:清朝统治者想要控制宗教的原因,关注统治安全远多于非宗教信仰的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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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494 无论清朝统治者镇压“邪教”的动机是什么,他们发现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嘉庆帝1812年抱怨说,“教匪”的势力仍然很大,因为地方官对这些在城镇和乡村中蔓延的动乱性活动“视为故常”,因而很少去调查或镇压。[241]“犯法”邪教经常设法逃避清朝的法网,因而在其非法行动发展成为地方骚乱之前,一直未引起清政府的注意。19世纪中叶,云南西部就发生了一个特别血腥的事例,该处居民有“烧香结盟”的“恶习”。[242]有时,“邪教”提出一些令人吃惊的教旨,使一些信徒变得非常疯狂。根据直隶《滦州志》对该州知州叙述的概括,知州有一次率兵袭击了白莲教一地方营地,并在袭击中缴获了一些文件。这些文件部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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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496 无生老母与飘高老祖为夫妇,乘元末之乱,聚党于太行山,其高弟分为二十八祖,滦州石佛祖乃其一也,诱惑男女数千人,各授房中术。……且云未有天地,先有无生,无生在天堂所生四十八万孩儿,因举妄念堕落凡尘,老母思之,故降凡超度。其斩决者为挂红上天,凌迟者为披大红袍上天,于俦类中最为荣贵。故入是教者,获案甘承之,愍不畏死也。[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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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498 这种不正常心理,不难解释清楚。清朝统治者企图通过民间祭祀来培养的信仰和态度,只能吸引那些认为自己现世命运虽然悲惨但可以忍受的人。然而对于那些发现自己根本无法生存、渴望改变环境的人来说,接受白莲教和其他“邪教”许诺改变生活的“邪说”,比起支持现状的腐朽正统观念要容易得多。随着19世纪清朝的处境更加恶化,异端邪说更牢牢地抓住那些因处境恶化而陷入绝望的人。反叛领导人从邪说中找到了反抗现存政权的致命武器;官府则发现,清朝法律及其执行者之宝剑根本无力制止异端邪说对狂热分子的吸引力。雍正帝在《圣谕广训》中提出反对白莲教的理由是:白莲教自负地宣称其信仰会带来幸福,实际带来的却是灾难。的确,这一理由站不住脚,因为他所认为带来“祸”的东西,在邪教徒看来却正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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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00 当道光帝启动铲除异教攻击行动之时,白莲教在全国已经传布很广了。1839年,仅在河南一省,清政府就发现和拆毁了不下39个“无生老母”庙;与此同时,直隶、山东和山西等省也查封了同类的庙宇。[244]在清朝的镇压下,白莲教一时间沉静下去。但是大约10年之后,另一股与白莲教极不相同的“教匪”又发动叛变,其规模之大,严重威胁到清朝的统治根基。虽然清朝暂时免于灭亡,但是深受邪教感染的国家,从来不曾完全治愈。一直到1871年,清朝还宣称:“各省莠民,竟有传习灯花教、白莲教、青林教诸名目。”[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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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02 即使是危险性较小的“非法祭祀”,清朝也不能有效地铲除。清初统治者对这种祭祀并没有太过注意,但是随着它明显成为反叛性邪教的“补充燃料”时,镇压力道就加强了。道光帝对那些耽于非法祭祀活动的行为特别不留情面。[246]纵使这样努力,但是许多迷信崇拜——不论是不是颠覆性的——还是存活得比清朝还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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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04 地方绅士经常向清政府提供看来颇有帮助的援手。地方志中就记载了许多事例,称许多退职官员和富有的士子修建寺庙、圣祠,或维持地方祭祀。地方绅士或许并不关心帝国的安全;他们的行动极有可能出于自私的动机。人们认为,安放在大众祭祀场所里的神灵,会把看不到的恩惠布施给磕头烧香者,或者为他们提供超自然的保护。而募集捐款来建造“学宫忠孝节义诸祀与夫有关扶植处”,则要困难得多。一些肆无忌惮之人,利用清政府一些荣耀已故“贤”者的措施,进行欺诈活动。据报告,一些绅士利用举办宗教祭祀的机会,中饱私囊。因此,乾隆帝1766年发布上谕,禁止监生和生员干预寺庙资金管理,因为据说他们经常把寺庙财产当作自己的私产。[247]而在另一方面,如果有影响的当地居民被禁止参与寺庙事务,他们就会心生仇恨;如广西容县1872年发生的事例。[248]因此,地方绅士这种实际行为和态度,很难证明对清朝进行宗教控制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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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06 然而,我们不应该低估一般的历史环境对宗教控制的影响——在王朝崩溃的年代,大环境让帝国控制的每个面向都遭到挫败。宗教尽管公开宣称具有出世的意义,但是并不能完全超越人民大众生活的物质环境。当社会处于总贫困状态和动荡之时,人民大众就容易仇恨现存政权所宣传维持的宗教信仰,新的或“非正统”的宗教运动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末日来临观念就会流行。[249]这些观念稀奇古怪,对目不识丁、处于绝望境地的广大乡村民众很有吸引力,他们也就会热烈地接受下来。总而言之,清朝实施宗教控制的效果,取决于清政府获得或维持最低程度的经济与社会稳定的能力。这一简单事实,不仅可以解释19世纪“教匪”盛行的原因,也说明了宗教控制问题到清朝统治结束之际仍然未能解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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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08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631]
1703095509 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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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11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632]
1703095512 书院、社学与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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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14 清朝的“科举学校”体系(书院、社学和义学可以当作其中一部分),是统治者设计出来对士大夫进行思想控制,然后通过他们对广大乡村大众进行统治的工具。此处虽不能详细探讨“科举学校”体系的各方面,但是可以检视与本研究直接有关的部分,探讨上面三种类型的乡学,了解它们的结构、运作,以及作为乡村控制工具有什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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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16 对学生进行系统教育、由清政府建立或经过其批准的各种学校,可以分为两大类,“官学”(官办学校)和“学校”(非官办学校)。前者包括为皇族子弟、八旗子弟和拥有世袭头衔之家庭子弟等所办的特殊学校;后者包括书院(学院)、义学(慈善学校)和社学(乡村或大众学校)。[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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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18 书院起源于唐朝时期。[251]清朝书院的性质最初是私人的或半官方的,由乡绅或在当地供职的官员所设立。第一所书院出现在1657年,湖南巡抚请求恢复衡阳石鼓书院。[252]随着时间推移,清朝历代皇帝尤其是雍正帝,在放手让臣民及其官员教育年轻士子方面,似乎一直非常谨慎。[253]不过,他们并不打算取缔已有书院,而是采取给予有限经济支持、规范其运作方式等办法,设法控制它们,把它们当作思想控制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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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20 1733年,雍正帝发布两道上谕,反映了清廷的态度。第一道的部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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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22 各省学校之外,地方大吏每有设立书院……但稔闻书院之设,实有裨益者少……是以未曾敕令各省通行。……近见各省大吏,渐知崇尚实政,不事沽名邀誉之为……则建立书院……督抚驻扎之所……各赐帑金一千两,将来士子群聚读书,豫为筹画,资其膏火,以垂永久。其不足者,在于存公银内支用。[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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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24 上谕下达后,18个行省共建立了21个书院。[255]雍正帝显然希望控制书院数量,但是,众多书院不但出现在省城,也产生于州县城和乡村。[256]为了有效控制局面,雍正帝同年还发布一道上谕:“谕各府州县书院,或绅士出资创立,或地方拨公营造,俱申报该管官查核。”[257]这道上谕标志着清廷正式开始对地方书院进行监督控制。接着,清廷又发布了一系列上谕和规定。1736年规定,书院院长应按照设定的标准认真挑选,管理书院的规则应该仿效宋朝大儒朱熹制定的规范。8年后(1744年),规定就读地方书院的士子必须经过由政府官员主持的甄别考试,以区别“良”“莠”;各省教育当局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审查考试有条不紊地进行。同年,礼部上奏建议,分发给各地书院标准文本,包括儒学著作和其他清廷已经批准的著作。[258]连书院院长的头衔也在1765年加以统一了,[259]从中我们可知清廷对书院的控制程度有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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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26 后面的皇帝进一步加强对书院的控制。嘉庆帝、道光帝和咸丰帝对书院的“废弛”非常担忧,下令各省当局进行补救;正如一位官方文献编纂者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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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528 山长以疲癃充数,士子以儇薄相高,其所日夕咿唔者,无过时文帖括,然率贪微末之膏火,甚至有头垂白不肯去者。[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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