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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员的素质并不都是或一直都是很差的。广义地说来,清朝早期的州县官员比后来的要认真一些。一位中国学者根据个人经历指出,在18世纪前几十年里,任职的州县官员通常注意做好自己的工作;但是在随后二三十年里,情况大变,大多数州县官员经常谈论的是其官位能给他个人带来多少银子。[375]和珅贪污腐败的影响,进一步导致18世纪末地方统治体系变质。[376]在19世纪,情况未得到改变。事实上,整个清朝统治体系表现出来的歪风邪气根深蒂固,数不胜数;在充满风暴的19世纪中叶以后,更是如此。根据一位在北京任职达40年之久的高级官员的记述,在19世纪最后几十年,事态确实糟透了:各部院官员常常不到署办公;有时,根本看不到任何一个人在处理公务。[377]在1870年代,户部用来保存新铸钱币的仓库因失修而倒塌。铸币厂周围的围墙残缺。[378]在对钱仓进行清理时发现,户部铸造的铜钱,大量被腐败官员盗走了;不知什么原因,清朝当局对这些腐败官员并没有依法处理。[379]在1876年(光绪二年)初举行的一场京试中,负责出试题的官员在试题单上把日期写为“同治”(已故皇帝年号),而不是写“光绪”(在位皇帝年号)。这个不可宽恕的错误,发现得太迟了,来不及改正,只好把印错的年号从试卷纸上裁掉后,再将试题分发给考生。[380]关于其他方面的玩忽职守、无能或赤裸裸的腐败事例,很容易找出来。[381]有人会问,既然在清朝行政体系中地位最高的官员处理公务都是这样漫不经心、不负责任,那么怎么能期望一般州县官员认真而有效地履行其规定职责呢?[382]怎么又能期望他们有效监督乡村统治体系的运作呢?何况这种监督只不过属于清朝加给他们的众多职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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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地方官员令人失望的素质(其部分原因在于帝国的控制),显然是限制清朝乡村统治体系有效运作的又一因素。很有可能,在上述腐败情况流行之下,即使是优秀的地方行政官员(如果说有这样的官员),也不能完全解决乡村控制问题。可以肯定,如果不建立一套适当而有效的地方行政体系,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乡村控制也不可能完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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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几章中,我们尝试讨论了清代乡村统治体系的理论与实际,以及评估它对清政府的用处。在随后章节中,笔者要追踪对乡村居民及其生活方式的控制的效果,并描述他们对控制的反应。希望这样的讨论能更全面地展示乡村控制对帝国整体的影响,更准确地评价这种控制作为帝国专制政体下维持政治稳定的工具所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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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 从顺治到宣统所采取行动的概述,可以参见《清朝文献通考》(1936),卷73;《清朝续文献通考》(1936),卷98。《清朝文献通考》,74/5544记载了一个著名事例,雍正二年(1724年),陆陇其被誉为“本朝理学儒臣第一”,“从祀文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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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关此类著作的书目,载于《大清会典事例》32/2b-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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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官方儒学”是James Legge的用语,参见China Review,VI (1878),p.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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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ellmut Wilhelm,“The Po-hsueh hung-ju Examinations of 1679,” Journal of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LXXI (1951),pp.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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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此事发生在1652年(顺治九年)。参见《学政全书》(1810),9/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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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学政全书》,9/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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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学政全书》,9/2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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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学政全书》,9/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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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学政全书》,9/4b;《大清会典事例》,397/9a;吴荣光《吾学录初编》(1870),3/1a-5a。在地方志中,也常常记载了讲约会的内容,可以参见《永州府志》,卷四上,50a;《东莞县志》,25/2a-b;《恩平县志》,11/5b。根据最后一部县志的记载,其情况为:“于举贡生员内简选老成有学行者一人,立为约正;于百姓内简选朴实谨守者三四人,轮为值月。……值月者……抗声宣读《圣谕广训》……约正复推说其义……未达者仍许其质问。”William E.Geil,a Yankee on the Yangtze(1904),pp.80-83,也记载了乡约宣讲的起源和进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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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如《严州府志》(1883),5/3b:“申明亭……知府梁浩然重建(约1668年),今俱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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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学政全书》,9/11a-b;《大清会典事例》,398/2b。根据前者的记载,到1744年,申明亭大体上都废弃不用了。一些申明亭因年久失修而毁坏,另一些则被衙门走卒或地方恶棍所占用。该年,清政府下令各省官员尽可能经济地重建更多的申明亭;在那些申明亭不可能恢复的地方,或者最初就没有修建申明亭的地方,就设立木制布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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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大清会典事例》,398/1a-2b;《学政全书》,9/5a-b和10b;《大清十朝圣训·高宗朝》,262/9b-1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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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学政全书》,9/13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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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大清十朝圣训·宣宗朝》,78/11a、17a和28a,就记载了1831年、1835年和1839年发布的一系列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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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862年和1865年发布的上谕,见《恩平县志》,14/1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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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六谕》的内容,见《大清会典事例》,397/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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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学政全书》和许多地方志都记载了康熙十六条《圣谕》的内容。George T.Staunton在1812年将《圣谕》译成英文,连同最早的九篇《广训》,载于 Miscellaneous Notices(1822),pp.1-56;William C.Milne,Sacred Edict of K’anghsi(1870),引见Adele M.Fielde,Pagoda Shadows (1884),pp.274-276;Legge在China Review上所发表的评论“官方儒学”的四篇文章;Geil,Yankee on the Yangtze,p.81。1876年,A.Théophile Piry把《圣谕》译成法文,连同《广训》,出版了中法对照本Le Saint édit(London,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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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653年至1660年间历任福建、江西和浙江巡抚的佟国器就不经意地泄露了这个秘密。他在一篇未载明日期的奏折中写道:“劝善莫如乡约,弭盗莫如保甲。”〔编者按:该奏折为《弥盗九条疏》。〕引见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75/1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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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圣谕广训》的全部内容载于《大清会典事例》397/1b-8b。雍正帝还以汉、满、蒙三种语言刊印了《圣谕广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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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Legge的译文,见China Review,VI,p.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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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713年,康熙六十大寿,邀请了许多来自直隶省的长者参加宴会。随后,康熙帝就发布了一道上谕,要求这些出席宴会的长者指导和鼓励他们的邻居要尽孝道,要兄弟和睦。这道上谕被刊印出来,散发到各省,作为半月一次乡约宣讲的补充内容。参见《学政全书》,9/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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