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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牧令书辑要》,6/24a-b中收录了河南巡抚田文镜1724年发布的一则公告〔编者按:《严禁迎神赛会示》〕,其部分内容如下:“异端邪教……皆自迎神赛会而起。”田文镜解释说,这是因为这些活动容易为那些鼓惑愚民者提供掩护。因此,他认为:“欲杜邪教,先严神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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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大清会典事例》,398/3a,收录了最早的此类禁令之一,颁布于1758年(乾隆二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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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大清会典事例》,399/5b,1800年(嘉庆五年)发布的一道上谕。在这道上谕中,清廷提到了白莲教两个重要领导人宋之清和刘之协。同书399/7a还收录了1812年(嘉庆十七年)的一道上谕〔编者按:《谕给事中叶绍楏》〕,也表明清廷认为反叛性的邪教和非反叛性的邪教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该上谕说,强调人类伦理道德和社会关系的儒学是大家应遵循的“正轨”。道教和佛教虽然为孔子信徒极力贬低,但是由于它们教人行善去恶,因而为清廷容忍。至于那些发展信徒的主要目的在于非法牟利的邪教(比如在直隶、江西、福建、广东、广西和贵州经常奏办的),因为会形成“邪教会匪”,就要加以镇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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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大清会典事例》,399/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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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贺长龄《皇清奏议》,11/28a-3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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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滦州志》,18/28b-29a。该志修纂者指出,滦州地区的白莲教运动是道光年间(亦即1821年之后)破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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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大清十朝圣训·宣宗朝》,78/26a-b。根据李星沅1833年上奏的反映,这些教派在陕西的活动也很活跃。这些“邪教匪犯”的领袖之一供奉“无生老母”,虽然该派称为“龙华会”或“青莲会”。其成员许多来自四川,其中一些同湖北、湖南有联系。参见李星沅的《李文恭公奏议》,7/17a-19b、7/26a-32b、7/28a-b和8/12a-22b。《大清会典事例》399/6b-7a概略地叙述了1812年四川奏报的另一教派,其成员崇拜“无为老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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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大清会典事例》,400/6a〔编者按:应为21a〕,清穆宗1871年(同治十年)发布的一道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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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大清十朝圣训·宣宗朝》,78/5b-6a和22b;《大清会典事例》,40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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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学政全书》,7/18b-19a,乾隆三十一年发布的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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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容县志》,27/4b和23b-2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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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Wilhelm,Chinese Economic Psychology (English trans.,1947),pp.27-28:“一旦新的趋势和完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体系发生冲突,深层的心理扰动就会马上发生。这种趋势之一……就是大的有产者大量兼并土地,自耕农被迫沦为佃农,成为他经济上的附庸。这种侵扰造成的小农的悲惨命运,也有着同样的后果。新的宗教运动开始在群众中流传,这些运动和末世论的概念,比如新的时代,新的神,联系在一起。农民武装成立了,被逼迫到绝望和毁灭边缘的人民,终于聚众造反。一段时间的动荡之后,新的王朝建立,农业条件又变得井井有条,旧的心理平衡也就随着旧经济体系的恢复而恢复了。”19世纪的情况却是这样:经过该世纪的大动荡之后,新朝不可能建立,“心理平衡同旧经济体系也不可能恢复”。农人大众的迷信与统治者的正统儒教在新的历史环境下,缓慢而必然地走向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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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大清会典事例》,卷394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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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据柳诒徵《中国文化史》第二章第161页和175页中的叙述,书院之名称最迟是在唐朝出现的。在宋代,书院作为一项制度,牢固地建立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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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清朝续文献通考》的编者在该书100/8598评价说:“我朝自顺治十四年从抚臣袁廓宇请修复衡阳石鼓书院,嗣后各直省以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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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1726年(雍正四年)江西巡抚请求在该省设置书院,雍正帝一道上谕中答道:“至于设立书院,择一人为师,如肄业者少,则教泽所及不广;如肄业者多,其中贤否混淆,智愚杂处,而流弊将至于藏垢纳污。若以一人教授,即能化导多人,俱为端人正士,则此一人之才德,即可以膺辅弼之任,受封疆之寄而有余。此等之人,岂可易得?”见《大清历朝实录·世宗朝》,43/10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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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大清会典事例》,395/1a;《学政全书》,63/1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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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大清会典事例》,395/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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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参见本章注261—263所引各地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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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洛川县志》,19/3a,引《陕西通志稿》,1733年(雍正十一年)发布的一道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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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大清会典事例》,395/1b。《丰镇厅志》(1916)3/11a中指出,1724年(雍正二年),规定以朱熹为白鹿洞书院确立的院规作为所有地方书院的运作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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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洛川县志》,19/3a,乾隆三十年发布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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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清朝续文献通考》,100/8598。清政府和一些高级官员也持这种观点。比如,1817年(嘉庆二十二年)的一道上谕说道:“各省教官……滥膺讲席,并有素取束脩,身不到馆者。”另一道上谕是1822年(道光二年)发布的,指出书院负责人素质变化极大,其中一部分“院长并不到馆……且有并非科第出身之人,居是席”。《同官县志》22/3b中引述了清廷指示各省当局改善书院所处局面的命令,其中包括1733年(雍正十一年)、1822年(道光二年)和1853年(咸丰三年)的一系列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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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香山县志》(1873)6/25b-29a中指出,广东香山县有17个书院,其中5个是官绅合办,8个是地方官办的,其余4个是乡绅独办的。几乎所有的地方志都列出各该地区书院的名称,有时还对其运作情况作了描述。其事例可以参见:《天津府志》,卷35;《延庆州志》,4/31b-39b;《扬州府志》(1810),卷19;《灵山县志》,10/149a-151a;《江津县志》,8/11b-13a;《铜仁府志》,卷十四;《镇南州志略》(1892),3/16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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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比如,坐落在河沙堡村的继志书院就是村人王必恭在同治年间创办的。参见《邯郸县志》,9/4b〔译者按:应为5a〕。坐落在四川江津县城8里之外的桂林书院是杨维翰1833年创办的。参见《江津县志》,8/11b。一些著名书院分布在风景优美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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