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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南海县志》就在6/31b中提供了一个极佳的事例。19世纪最初几年,9个临近地区的居民共同创办了保良社学,以之作为地方上防御土匪的大本营。1854年,当红头贼起事之时,该社学的资金就用来支援训练团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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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蔚州志》,7/1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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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卢龙县志》,21/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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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莘县志》7/3b中说,知县曹勇在19世纪最后25年里创办了9所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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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丰镇县志书》3/10a-10b中说,雍正时期,官府在县城里创办了一所社学;道光时期,乡民在乡下创办了两所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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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确山县志》,7/8b、14/2b-3a、24/14a-b。1694年到1894年间,地方官员或绅士共创办了12所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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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盐源县志》(1891)1b中说,该县乡下共创办了40所义学,县城里创办了一所;县城义学是知县1874年创办的。《湘乡县志》4/17a-18a中记载了一段有趣的资料:康熙二十三年,知县奉旨很快建立一座义学。这所学校在咸丰十年被合并到一所书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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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靖边县志》,2/5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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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在众多包含有关资料的地方志中,可以引用下列地方志:《邯郸县志》,14/53a-54b;《沔阳州志》,卷五《学校》,6a;《兴国州志》,9/4a-5a;《徐州府志》,15/4b-15a;《无锡金匮县志》,6/16a-23b;《广州府志》,66/20b;《东莞县志》,17/14b-15b;《阳江志》(1925),17/44b-49b;《寻甸州志》,7/28a-b;《镇南州志略》,3/16b-17b;《普安直隶厅志》(1889),7/1b;《永宁州续志》,(1894),5/1a-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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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关于雍正帝否决该巡抚请求的原因参见本章注释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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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清朝文献通考》,70/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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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清朝续文献通考》,50/3246。〔编者按:应为《续文献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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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大清会典事例》331/1a概括了清政府于1646年起草、后来(尤其是1663年、1668年、1690年和1723年)又修改过的有关措施。这些措施规定了用于各种各样考试题目的内容及类型。地方志中也通常记载了各地的具体情况,例见《恩平县志》,11/4a;《蒙城县志书》,5/8b;《滁州志》,卷二之四,15a-b;《滕县志》,4/10b;《翼城县志》,19/5a-b。Parker,“The Educational Curriculum of the Chinese,” China Review,IX (1881),pp.67-70,描述了从地方到中央考试情况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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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大清会典事例》,332/1a。并请参见332/2b〔编者按:应为332/8b〕中清政府1758年颁布的一项措施,其大意是:对古典作品的阐述,必须以清朝皇帝的圣谕圣训和正统儒家经典为准;谁不遵照这一规定,就无资格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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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关于官方所拟这种教科书的书目,可以参见《大清会典》,32/2b-3a;《学政全书》,12/1a-32b。关于地方学校实际上得到的书目,可以参见《滁州志》,卷三,17b;《蔚州志》,7/15ab;《新宁县志》(1893),15/6a-b;《兴安县志》,卷首,12a-b;《南昌县志》,12/4a-6b;《莘县志》,2/16b;《洛川县志》,19/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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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寻甸州志》7/33a中就提供了一个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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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学政全书》6/1a中提到1652年(顺治九年)采取的一项措施。这项措施在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又得到重申,而且未作什么修改。参见本章注释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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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康熙三十九年采取的一项措施,见《清朝文献通考》,60/5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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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1725年(雍正三年)清政府发布的一项命令,见《清朝文献通考》,70/5495。Parker,“Education curriculum of the Chinese,” China Review,IX (1881),p.3,也指出了这一措施。为了检查“邪说”的流传情况,清政府1850年(道光三十年)下令,地方学校必须以《圣谕广训》作为学习和宣传的基本教材之一。参见《大清会典事例》,400/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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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学政全书》13/1a-17a中概括了1686到1779年间清朝采取的主要措施。根据同书13/13a中的记载,乾隆帝1776年(乾隆四十一年)下令禁毁钱谦益(1582—1664)、金堡(1614—1680)和屈大均(1630—1696)等人的著作,因为这些作者“托名胜国,妄肆狂狺”,他们的言论有害于新朝统治。不过,“若南宋人书之斥金,明初人书之斥元”,清政府在删除其中“悖于义理”之内容后,准许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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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学政全书》,14/1a-2a;《清朝文献通考》,69/5486,顺治八年到九年所采取的一项措施。不过,礼部得到授权,可以刊印经清廷同意的作品。1723年,书商被允许刊印由礼部和翰林院共同挑选的作品。1736年乾隆帝甫登大位,就下令翰林院挑选刊印几百篇八股文,同时取消了禁止刊印时人所写文章的禁令。参见《学政全书》,6/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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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大清十朝圣训·圣祖朝》,25/22a及8/14a;《大清历朝实录·咸丰朝》,38/13a;《学政全书》,14/1a-14b;朱寿朋,《东华续录·道光朝》,29/4a;《大清会典事例》,400/2a和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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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大清十朝圣训·宣宗朝》,78/14b-1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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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大清十朝圣训·宣宗朝》,78/18a-b;《大清会典事例》,400/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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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学政全书》,4/1a-13a;《大清会典》,32/3b;《清朝文献通考》,69/5486以下,提供了管理学校、士子的基本规则和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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