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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480 同上述学者之观点相比,其他学者(无论是中国学者还是西方学者)的观点并没有这么乐观。步济时(J.S.Burgess)就在其著名的中国行会研究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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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482 认为中国乡村是民主的陈述有些太过头。事实上,它就是一个小型的寡头政体,由几个地位较为重要的宗族族长牢牢控制。在这些族长之间,有大幅度的合作与咨商,但是村民们在整体上实际无权对村中事务发表意见。在同官府打交道时,由村长代表全村。[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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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484 最近对中国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的学者杨懋春(Martin C.Yang),大致上赞同这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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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486 许多人都相信中国是一个民主国家,但它的民主是一种消极的民主。的确,村民在交税、完成其他偶然的劳役之后,几乎完全独立于政府行政体系之外,可以说达到了自治的程度。但仔细观察村庄的公共生活,就可发现它并不是民主。当地事务总是由乡绅、族长和官方领导控制。单个村民或家庭从未在倡议、讨论或制定计划方面发挥过积极的作用。总的来说,人民在公共事务方面一直是愚昧、驯顺和胆怯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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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488 研究中国政府的学者钱端升最近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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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490 不能认为旧中国存在地方自治,一种享有不受高级中央政府所派代理人干涉的权威的地方自治组织。第一,积极参与地方事务之乡绅,既不是经由选举,也不是透过正式指派而取得影响力,而是由中央政府的代理人认可(或许还是非正式的)来对地方事务负责;第二,无论做什么,乡绅都必须遵循在他们之上的官吏的意志,犹如低级官吏必须服从高一级地方官吏或中央政府官吏的意志一样。他们并没有自己的辖区,受到成文法或习惯法的保护。[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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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492 这是关于中国乡村(作为一种有组织的地方单位)本质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把乡村视为自治的或民主的组织单位,因为:(1)它实际上没有受到政府的干预;(2)村子公共事务由村民自己决定;(3)村长之类的乡村领袖,其行为并未得到官府直接授权。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中国乡村并不具备民主性自治之特征,因为:(1)它受到官府潜在的或实际的干涉;(2)其事务受到“寡头的”或“贵族的”阶层的左右,亦即受到乡绅的左右,而非村民;(3)其领袖必须得到官府之认可,处事必须遵从官府意志。笔者倾向于认为第二种观点更接近于中国乡村生活的实际情况。当然,这并不表示我们必须接受这个观点的所有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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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494 官府不干涉哪些事务,村庄就享有那方面的自主权。不过,乡村之所以享有自主权,并不是因为清政府赋予它类似自治权之类的东西,而是因为清王朝当局无力完全控制或监督乡村活动。换句话说,这样的“自主权”是清政府不能完全中央集权化的结果;当政府认为有必要或想要对乡村生活进行干涉时,它从来没犹豫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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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496 即使在没有官府干涉的部分,乡村作为有组织的共同体,也不是由所有村民自治的民主政体。村中大小事务几乎毫无例外是由乡绅指导或提议的,而乡绅的利益常常同非乡绅成员的利益发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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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498 在宗族组织强大的地区,乡村常常是由宗族控制的。虽然宗族成员包括农人和其他非乡绅成员,但宗族的领导权通常掌握在乡绅手中。普通村民即使属于宗族成员,也并不能参与决定村中事务或宗族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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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500 村民由于长时期地受到专制统治,而且大多数目不识丁,因而表现出一种极端被动心态。他们通常急于避开个人麻烦,而不愿去促进公共福利。此外,他们对经济繁荣没什么概念。大多数村民过着衣不遮体、食不果腹的生活,因而既无财力也无精力关心公共事务。或许乡村里存在着一种有限的共同活动,各个村民都参加了,但是这些活动不过是偶然出现的,而且范围有限,并不构成任何真正意义上的“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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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502 比起环境并不怎么好的乡村来说,在较大、较繁荣的乡村里,更容易出现较好的组织,以及更多的社区活动。这些组织和活动在乡村里通常发挥着稳定社会的作用,因而政府能够容忍甚至加以鼓励。但是,在清帝国的经济和政治均势受到严重破坏之时,村民——乡绅和普通百姓——的言行举止也随之发生变化。乡绅会利用乡村组织来保护地方利益,甚至达到向清政府权威挑战的程度;普通百姓或许因生活绝望而当土匪,或参加民变。表面很平静的乡村,背后潜伏着反叛者。在社会动荡时期,乡村组织就会改变其本来面目,进一步促进社会动荡。从帝国控制的立场来看,乡村组织就是一个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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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504 在概括乡村的一般性质后,现在就可以探讨乡村组织和活动的实质。关于前者,最便利的就是从描述乡村领导特点及其表现风格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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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506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639]
1703096507 村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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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509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640]
1703096510 村庄领袖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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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512 虽然许多研究者都注意到中国乡村存在着村庄领袖,[10]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区别两种类型的村庄领袖,即通过正式程序任命的和未经过这种程序而在村民中涌现出来的村庄领袖。现代学者杨懋春指出了这一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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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514 村庄领袖可以分为官方和非官方两种。官方领袖是由村民选出,或由当地政府或县政府任命。他们的职责明确,履行时必须根据规定,不能任意行事。在旧制下,不管村子大小,都有四名官方领袖:“社长”“庄长”“乡约”和“地方”。……村庄中有一些人,虽然并无正式职位,但在某种意义上属于领导者。他们对公共事务或乡村生活的影响可能比官方领袖大得多,虽然比较隐蔽。实际上,他们是受人尊敬的非官方领袖。其中最著名的是村中长老(他们总体上为村子履行特殊职责)和学校教师。可以这么说,这些人是村庄的绅士。……非官方领袖并不通过选择和任命产生。他们通常与官方领袖迥然不同。他们之所以成为乡村领袖,主要是因为受人景仰和尊敬,或在乡村社会生活中拥有重要的地位。[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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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516 杨懋春所指出的区别有根有据,可以作为清楚讨论村庄领袖的基础。当然我们没有必要采用他的术语,对他所说的细节照单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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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518 我们的讨论从他所说的通过正式程序而产生的“官方领袖”开始。在他观察研究的地方(山东胶县的一个村庄),那些官方领袖包括“社长”“庄长”“乡约”和“地方”,他们分别承担“村社头人”“村长”“收税员”和“警察”的职责。[12]很明显,后两项是乡约宣讲体系和保甲体系残存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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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520 早在现代时期到来之前,类似的“乡村领袖”也存在于帝制中国的其他地方。根据17世纪担任知县的黄六鸿的记述,在他任职的州县,有各种各样的乡村头领,其中包括“乡约”“地方”“镇长”“集长”(市场头领)“村长”和“庄头”。所有这些乡村头人,都由有关乡镇、集市或村子的居民推荐,由地方官任命,“与保正之责相表里,俾之协举共事”。[13]在镇长和集长之外,上述两位学者(即杨懋春和黄六鸿)提到的乡村领袖完全一样。黄六鸿虽然没有明讲,但清楚地指出了保甲头人和这些乡村代理人之间的不同,[14]虽然后者同样是“正式的”,也就是说,他们的任命是由地方政府批准的,在其所在乡村扮演政府代理人的角色。除了这些乡村领袖之外,黄六鸿还指出了不能与“保正”混为一谈的“乡长”(保正是保甲头人,与乡长掌管相同的地区)。黄六鸿记述说:“乡别有长,所以管摄钱谷诸事。……盖乡长取乎年高有德而素行服人者充之。”[15]这里的“乡长”约略等于上述山东的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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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522 19世纪的一个事例可资比较。根据1847年初直隶定州知州颁布的一系列规定,每村的“公共事务”由“里正”“乡长”“地方”和“催头”负责推行。这些头人都由村民自己提名,经过知州审查之后,加以指派。“里正总办村中之事”,“乡长”和“地方”负责查探并上报不法行为、犯罪活动与犯罪分子,并同“催头”一起负责征收地税和劳役。[16]这一套组织体系所用术语不尽相同,然而与上述两个事例并无多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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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524 明恩溥在19世纪最后几年的记述,指出村庄领袖以如下方式为地方政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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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526 在有关官府的事务中,最主要的是土地管理和粮税征收。……地方官不断要求乡村头人为政府提供运输、招待办公差的官员、筹备修筑河堤的物资、组织整治河堤的工程、巡查官道……及许多类似之劳役。[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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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528 然而,村庄领袖并不是只为官府效劳。严格说来,他们负责的事务常常是村社性质的。在一些情况下,他们在其所在村社和地方衙门之间起着行政中介的作用。杨懋春对山东一座乡村所谓“官方领袖”的描述,虽然是以最近的考察为基础,但是也非常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世纪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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