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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名乡村领袖没有必要拥有所有这些资格,[40]各种资格所占的权重也各不相同。相比于官方领袖来说,非官方领袖甚至更必须是有闲暇、有威望和有才能的人。闲暇和威望通常伴随着财富和学识而来。这些很少(如果曾经)是胼手胝足的人所拥有的特权。即使是作为必备资格之一的年龄,也非决定性因素。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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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本身并不是领导权的一项资格,但人的品质确实只有在长年的生活中才表现出来,人们认为年纪大的人经验丰富。……领袖要成功地行使职责,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他对村民的了解;只有那些有空常去酒馆,并把时间消磨在谈话上的人更容易获得这种了解。……以前同现在一样,领导资格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但渐渐与某些特征相关——年龄、财富、学识。[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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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学识和头衔的士子,假如他还足够聪明,或多少有些财富,那么很容易成为非官方领袖。按照19世纪的一位学者的看法,有学衔的士子,必然是村庄头面人物中的实际领导人。[42]由于他有条件同州县官员联系,因而在其乡邻中是著名人物。尽管他或许并不具有直接控制村中事务的独断权力,但在解决争端或创办地方事业时,村民要经常寻求他的帮助。[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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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通过村民默认的习惯式投票而得到位置的村庄领袖,无一不是地位突出、有势力的乡绅或士子。他们也是具有明显影响力家庭的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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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从我们所能收集到的有限资料中,也可以看出,只要谈到领导权,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的中国村庄的确并不是自治的、民主的共同体。“官派”或者说官方领袖虽然独立于保甲(警察)和里甲(收税者)头领,但由于他们必须经过政府任命,而且从属于政府当局,因而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控制。他们在表面上虽然是由其乡邻提名的,但事实上更多的是出于村中“头面人物”的意志,而非大多数村民自由选出来的。“非官派”或者说非官方领袖,他们的地位并不是州县官员给予的,而且或多或少不受政府干涉,因而没有取得村中事务的指挥权,这是民众授权或村民选举的一个结果。他们成为乡村领袖,是公众承认或“民意”的结果;但是“一般说来,民意并不是指小农的看法,而是乡绅和族长的意见”。[44]所有这一切,都是由如下事实造成的:中国社会普遍的阶层划分,一直向下延伸到村庄;[45]这种阶层划分虽然并无严格的社会等级制度特点,但是仍然对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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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清王朝只要控制了乡村领袖,尤其是控制了在乡邻中比官方领袖拥有更重要地位的非官方领袖,那么就能有效地统治中国乡村。换句话说,清王朝控制乡村的效果取决于控制乡绅的能力。至于清王朝在这方面达到什么程度,我们在讨论乡村曾经从事的主要活动类型之后,再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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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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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注意,各村庄活动的类型及进行程度因村子大小、位置及其一般环境不同而有极大区别。在许多情况下,从众多史料来源中搜集的事例可以反映一些村庄举行活动可以达到的最大程度,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认定一般中国村庄是一种有组织、充满活力的社会。许多村庄活动的目的多少有些消极,是为了保护地方利益,而不是促进公共福利或改善村民的生活环境。[46]还应该指出的是,由于乡绅或士子通常掌握着村子的领导大权,因而村民大众参加村庄活动,不过是出劳力或拿出很少的一点钱。通常是乡绅或文人提出点子,并拟定计划,指导进行,提供或收集必要的资金。无论是什么样的需要组织才能或个人威望的工作,农人的角色都不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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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笔者手中所掌握的资料有限,因而不能全方位地考察村庄活动的各方面,只能探讨一些突出面向。为了方便起见,我们把它们分成四个方面:宗教活动、经济活动、维持社会秩序和道德、乡村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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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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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的宗教活动通常是在一座或更多的庙宇里举行,虽然有些村庄完全没有庙宇。直隶定州的情况,虽然并不一定是非常典型的,但也反映出各村庙宇分布情况极不相同。个别村子拥有的庙宇多达30多座,而其他一些村子则连一座也没有(参见表7-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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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1:直隶定州35所村子的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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庙宇的数量和村子大小之间没有关联让人不解,但可以大胆作一些解释。首先,并不是所有庙宇的规模都是相同的。豪华的关帝庙或龙王庙,其建筑费用要比小小的土地庙大六倍,也更为重要。因此,庙宇数量本身并不一定表明乡村宗教活动的实际程度。方志中并未说明庙宇的大小。很有可能,在一些庙宇数目看起来相当多(相对于居民人数)的村庄(比如,东仝房村的居民只有29户,而庙宇却有8座),这些庙宇只是小型的神龛;而在拥有100多户居民的村子的一两座庙宇(如大王耨村,居民有232户,庙宇只有两座),则是比较华丽的建筑。其次,很有可能,一座村子在一定时期里的庙宇实际数量,并不一定反映该村的繁荣程度。如果某村子现在较小,而其庙宇较多,或许意味着这些庙宇是在以前人丁较兴旺时所修建的。如果一村子的人口相当多,而其庙宇很少或没有(如抬头村,居民有193户,没有庙宇),或许反映它是最近发展起来的。无论村子规模和庙宇多少之间缺乏真正关联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我们都可以得出一个有用的结论:村子的大小并不能说明相应的宗教活动举行程度;在处理这种乡村生活问题时,作出概括性论述是不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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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庙宇解决了乡村的部分宗教需要。[48]在庙宇里,村民们还愿,汇报家人去世,庆祝宗教节日或举办其他宗教活动。至于进行情况,各地不同。一地方志描述了广西一些乡村举行社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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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祭,十家、八家或数十家共一社,二、六、八月皆致祭,聚其社之所属,备物致祭,毕即会饮焉。……凡田之共沟塍者,或立一庙,或一社,每岁二、三、六、八月以初二日,力田者共行祀。[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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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有宗教活动都在庙宇里举行。举例来说,求雨活动虽然据说常常在龙王庙或其他相关神灵的祠庙举行,但在一些乡村,是在另一些地点求助的。杨懋春描述了山东一座乡村的求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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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旱灾,当地领导人就要为龙王组织祭祀游行,人们认为龙王住在老泉或老井里。如果游行后十天内下雨了,农民就相信龙王显灵,要演戏向龙王感恩。……几个月后,在没有太多农事活动时,村庄要演三天戏,邻村的村民都来观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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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演出是在其他宗教场合举行,有些地方每年不止一次。根据一位提学使所说,山西省村民投入宗教事务和戏剧演出的精力很多,必定会因此而出现一些恶果。按照该官员的说法,即:“繁富之区,每岁有鸠集六七次者;沃原之壤,每亩有摊派三四百者,竭细民之脂膏,供董事之酒肉。”[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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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事例表明,庙宇举办宗教活动以筹集营运资金。按照明恩溥在19世纪90年代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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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无论是最大的城市,还是各种规模的城镇,甚至小村子,都有庙会。……绝大多数大型的庙会是由庙宇管理者提议举行的。他们希望从庙宇的使用,包括交通费和场地费中,获得一定的收入。[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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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庙宇除了为宗教目的服务外,有时还成为非宗教活动的中心,为非宗教性的活动而服务。按照一位中国学者的观点,在一个居民不止属于一个宗族、组织很好的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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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组织的中心是……一座寺庙。……同祠堂一样,村庙也有自己的财产,由一位长者管理。……村庙也像祠堂一样有自己的节庆。它为村中的孩子提供学堂场地。简言之,村庙对团体生活所拥有的权利和履行的职责,就像祠堂对家庭的生活一样。[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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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部地方志的记载,19世纪晚期直隶滦州的村庙有如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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