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096671e+09
1703096671
1703096672 筹集修建资金并不很困难。如果大众同意修建拟议中的庙宇,那么捐献者是非常乐意出钱的,即使修建费或维修费达到几百两银子。[58]庙宇田产的管理,常常掌握在乡绅或文人的手中;[59]如果他们未被要求参加这项工作,他们就会感觉受到轻蔑。[60]庙宇拥有土地,是有地位有影响的人物相互争夺管理权的原因。清政府1766年(乾隆三十一年)发布的一道命令,就描述了这一情况:
1703096673
1703096674 浙省各寺庙,均有生监主持,名为檀樾。一切田地山场,视同世业。一寺或一姓,或三四姓不等。其中此争彼夺,各有私据。……嗜利纷争,最为恶习。应通行直省,出示晓谕,将檀樾名色,一概革除,不许借有私据争夺讦告。其士民施舍之田产,建修之寺庙,但许僧尼道士经营。[61]
1703096675
1703096676 这道命令被刻在石碑上,好让臣民“永远遵守”。但是,我们并没有找到证据证明上述做法在浙江或其他省份真的已经被终止。如同一项近代的调查所显示的,至少在一些地区它还是存在的。有研究发现,“在江苏省北部地区,大片土地名义上属于寺庙,实际上由少数寺庙管理者拥有”。[62]虽然该研究没有具体说明这些“少数管理寺庙者”的社会地位,但是可以合理地假定,他们同浙江省寺庙管理者一样,并不是当地的农人或普通居民。
1703096677
1703096678 即使是在庙宇举行的各种宗教活动,普通村民也没什么发言权。根据一名善良的官员的记述,山西省的宗教事务和戏剧演出以牺牲“小民”为代价,给“董事”带来了许多好处。19世纪期间,不止山西一省存在这种情况。钱泳就记述说:
1703096679
1703096680 大江南北迎神赛会之戏,向来有之,而近时为尤盛。其所谓会首者,在城,则府州县署之书吏衙役;在乡,则地方、保长及游手好闲之徒。大约稍知礼法而有身家者,不与焉。[63]
1703096681
1703096682 根据这位中国观察者的记述,创办或管理乡村事务对绅士来说有失身份,但是它提供娱乐以及可能的利益给少数人;他们并不属于普通农人,而且事实上他们是乡村中的掠夺者。
1703096683
1703096684 于是中国乡村中的各种宗教活动,通常是由少数居民领导或控制的。至于乡村大众,只能从这些活动中得到一些娱乐或满足某种宗教需要,但不能左右它们。
1703096685
1703096686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644]
1703096687 经济活动
1703096688
1703096689 虽然村民们对“村中利弊”并不热衷,但还是有一些旨在改善生存环境、值得注意的经济活动。
1703096690
1703096691 最常见的经济活动之一就是桥梁和道路的兴修和维护,这是村中居民往来于附近集市、城镇所不可缺少的。有时,这项工作是由村民集体承担的,河南省临漳县一些村民使用的6座桥梁的修建就是这样。[64]古柏察发现,19世纪中叶湖北地区整修道路的方法非常独特;这种方法或许在清帝国其他地区并没有被广泛使用:
1703096692
1703096693 除了皇帝出巡而不得不修建的道路外,官府事实上的确从不关注修建道路。……至于村民,他们必须尽可能去做。……有一些乡村,村民自己设法修建为官府无情忽视的道路。在所有诉讼案件、争论和争吵中,村民的习惯是,只是在迫不得已时才求助于衙门;大多数村民宁愿找一些诚实可靠、经验丰富的老人来仲裁,尊重他们的裁决。在这种情况下,仲裁者会批评当事一方的行为不当,要求他必须用自己的钱来整修某一段路,以之补过。因而在这些地区,道路好坏同村民是否爱争吵、爱诉讼成正比。[65]
1703096694
1703096695 乡绅经常为其乡邻设法提供桥梁、道路、渡船的服务。方志中记载了很多这方面的事例。例如,广东花县一位白手起家、亦商亦官的人,就捐资3,000多两银子,修建一条石板路,从他的村子延伸到最近的集市;这条石板路在1893年完成。[66]无数个事例记载乡绅造桥、摆渡的“义行”。[67]在一些地区,归功于乡绅的桥梁数量相当大。[68]这些工程是乡绅靠自己个人能力完成的,而不是在他们领导下由乡邻集体承担的。
1703096696
1703096697 村民们经常在乡间大路旁适宜的地方修建茶亭,为行人提供方便。施美夫爵士1845年9月造访浙江宁波城外一座乡村时,观察到:
1703096698
1703096699 每隔三四英里,就有一座茶亭。行人可以在此休息,享受由富者和好施者提供的免费茶水。……捐资修建茶亭的人所得的回报是,生前受人尊敬,死后享受荣耀。[69]
1703096700
1703096701 类似的建筑,在清帝国几乎所有地方都能看到,尤其是南方省份。例如,坐落在广东南海县佛山镇的“乐善茶亭”,建造于1871年,可能就是该繁荣城镇的“士商”(士子和商人)修建的。[70]
1703096702
1703096703 在村民所承担的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是同“水利”(灌溉)和防洪有关的工程。前者主要是通过修理沟渠或水道、池塘、水库和堤堰表现出来,后者主要是通过整理圩堤或河堤表现出来。
1703096704
1703096705 清政府虽然并不负责整修乡村中的灌溉渠道或堤堰,但鼓励私人整修,对他们因整修而得到的“水利”给予法律保护。如果未经所有者允许就从他们的水库、池塘或沟渠取水,就是犯罪,要受到惩罚。[71]尽管清政府竭力鼓励,或给予保护,但是,各地乡村进行的地方灌溉工程有极大的区别。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北方省份,村民对灌溉事业相当冷淡。18世纪一位陕西巡抚说:
1703096706
1703096707 若能就近疏引,筑堰开渠,到处可行水利。无如司事者意计所在,既不与民瘼相关,小民心知其利,又复道谋筑室,不溃于成。即向来本有渠道地方,亦多废而不举。[72]
1703096708
1703096709 据说,该省某县,在一名心地善良的知县于1872年提议修建水利工程以前,村民享受不到任何水利。[73]
1703096710
1703096711
1703096712 而在其他地区,村民对整修灌溉工程非常积极。在直隶、安徽、江苏、广东和江西等省,各种各样的水利工程很明显都是由有关地方的村民发起并修建的,而且一直保留到最近。[74]其中一些工程还十分宏伟。广东东莞县的“水南新”是1901年由村民集资修建的,长1,100多丈(大约4,400码),可以灌溉700多亩农田。每人捐资多少,与其得到灌溉的土地量成正比。[75]在同省的另一村,包括地主和佃户在内的村民自己对较小的沟渠进行修理。[76]安徽巢县的村民,“私力”挖池塘,灌溉耕地。[77]在广西融县,居住在宝江和浪溪江沿岸的农人,用树木、石头筑陂,导引江水灌溉自己的农田;[78]在贺县,居住在临江沿岸的居民,“塞坝灌田,一邑禾谷多半产此”。[79]
1703096713
1703096714 有时,村民成立较为正式的组织,以承担整修和管理水利工程。在19世纪晚期的山西翼城县,村民设置了一些“渠长”,由他们负责管理灌溉事务。[80]在广东花县,村民成立了“陂水会”,由其管理一条可以灌溉6,000多亩耕地的陂塘。一部地方志描述道:
1703096715
1703096716 素有陂水会董辖,每遇大水,随决随修,按照受灌荫之田,收租为修筑工役之需,以所占额米多少占水分多少。近年象山村江浩然、江汝楠提倡大加修筑,力劝陂会份内田主,按照额米多少捐金,由江临庄、江日新、江云藻等经营,董其成,每额米一石捐银一千四百元。……其修筑采用新法,悉以红毛泥构结,费达万金。[81]
1703096717
1703096718 在清王朝崩溃之后,这个“陂水会”还继续存在了一段时期。
1703096719
1703096720 可以肯定的是,灌溉工程(特别是设立组织负责的灌溉工程)是由地主举办的。一些举办者很可能来自绅士家庭或势力大的家族。上引资料中所提到的人物,虽然其社会地位并没有得到说明,但是很明显来自一个家族。另一些事例也表明,灌溉工程毫无疑问是由绅士领导完成的。在直隶邯郸县,许多水闸都是在16世纪和17世纪期间某个时期修建的。其中一个水闸叫罗城头闸,可以灌溉15个村子村民耕种的8,000多亩土地。在“绅耆”李国安的指导整修下,这个水闸可以增加灌溉20,600亩的耕地。[82]在广东花县,有一名商人(1870年左右被赏给五品官衔),据说在退职以后负责发起修建一组水闸,给他的村子带来了丰富的水利。[83]1805年的进士邓应熊(他随后在河南省担任知县)在他东莞家乡的村子提议并完成了对一条沟渠的重修。[84]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提议者是地方官员,工程常常也是由乡绅完成的。没有乡绅的合作,官府提议是得不到实行的。因此,安徽合肥知县发现,要想有效地完成修造一系列水库,就很有必要“躬至乡村,与绅士、耆老议”。[85]
[ 上一页 ]  [ :1.70309667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