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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绅对水利非常热心的理由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大多数(虽然不是所有)乡绅都是地主,他们很清楚保证租种其土地的农人丰收的重要性。实际耕种土地的农民也懂得灌溉的重要性,但由于他们没有威望、财富或知识,自然不得不让乡绅扮演领导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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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事务的基本情况也是一样,虽然清政府在其中的角色要突出些。在一些地区,尤其在华北,为了防洪,村民将其村落建在适宜地点;1882年,英国一些官员指出:“拥有400间房屋和4,000名居民的王徐庄子,坐落在一个高出周围地区5英尺的土岗上。这显然是为了保护村子免受该地区可能发生的洪水的侵害。”[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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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经常采用的防洪方法,是修建圩堤或河堤。如果需要紧急整修,可能就由有关的村社来承担。19世纪一位西方学者就指出:“一旦洪灾就要降临,村长指挥村民轮班工作,用手边可以取得的各种泥土建造防洪堤。”[87]但是一般说来,地方政府的介入是必不可少的,实际上,许多圩堤都是由村民和地方政府共同修建和维持的。在广东佛山镇乡村地区,虽然圩堤是由村民自己负责整修的,但至于规模较大的防洪工程,则必须在当地政府的帮助下才能完成。[88]政府会拨款给村子用于修建防洪工程,资金通常由乡绅保管;1886年广东花县修建的一座圩堤,就是这样。[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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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许多防洪工程得以完成,正是由于官绅合作。1820年,广东南海县3名地位较高的绅士捐资75,000两银子,配合该省当局所拨的80,000两银子用于整修、加固一道重要防洪堤。[90]1879年,该县知县签发文件批准一名绅士的建议,规定对每亩土地征收2两银子(其中60%由地主出,40%由佃户出),用于修建一道防洪堤,保护两个村子免受洪水袭击。这道堤防后来被洪水毁坏了,知县又批准一名举人的请求,对每亩土地征收1两银子(其中70%由地主出,30%由佃户出)进行整修。[91]在直隶正定县,县衙门于1873年决定在漕马口修建一道堤防。这一工程的修建对一个村子不利,在当地一名生员的领导下,经过适当调整后得以成功完成;在知县“分派委员绅士”的监督下,其他堤防也同时修建完成。[92]另一种令人感兴趣的官绅合作事例,发生于湖北沔阳州。在那里,防洪堤把大小不同的地方围起来,当地称为“院”〔编者按:今通常写作“垸”〕。按照地方志的记载,由于这种地方一般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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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堤防障之,大者轮广数十里,小者十余里,谓之院。如是者百余区。……院必有长,以统丁夫,主修葺。[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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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许多其他事例,所需资金部分由受到防洪堤保护的土地摊派,部分来自绅士捐献,部分来自政府拨款。但是在沔阳,绅士独自承担起监督和管理堤堰工程的责任。[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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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官并不总是采取合作的态度。一些地方官逃避自己的职责,让村民(绅士和平民)自己想办法。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工程都没有官府的帮助或监督,由此就出现了“官圩”和“民圩”的区别。根据一部江西地方志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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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备水患者……或径数百丈,或周回一二里……迨经倾圮,相缘请帑。官府患帑之弗克给,乃以载诸旧册者为官修之圩,续增者为民修之圩。民修之圩,准其立案,官不勘估,不给帑培修。……故有官圩、民圩之目。[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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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南昌县这种官圩和民圩之间的区别在其他地区也存在。[96]不过,圩堤工程中所提到的“民”,同灌溉工程中的一样,都是指“绅士领导下的村民”;即使这种“领导”并未被指明。显然,“民”一词的使用,是从与“官府”或“官”对比的层面而言的;并不是从与特殊地位的人对比的“平民”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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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很明显,这一点对于资料的正确解释很重要。江西南昌县一条全长4,800丈(大约19,200码)的圩堤,据说是在清王朝统治的最后几年里由“村民自己”修建的。[97]很难想象财产有限、知识缺乏的普通农人不靠乡绅的领导,能完成这一艰巨工程。事实上,无论防洪工程的难易程度如何,农人在其中常常扮演的是从属的角色。地方志中所记载的许多事例,都显示是由退职官员和有头衔之士子来实现这种计划的。[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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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防洪或灌溉事务的乡绅,并不一定都是正直、诚实的,其中一些人利用情势和个人地位为自己谋取私利。这种绅士之行为不一定都被记载下来,但偶尔会有意无意地被暴露出来。1873年被任命的安徽庐州府知府签发的一件布告,就很能说明这一问题。他让大家清楚了解他的目的在于“禁江坝积弊”,因此要求“各圩绅董”向知府衙门呈交修建计划,并威胁要严办那些利用修建或整修圩堤机会中饱私囊的乡绅。[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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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有村庄都能战胜洪灾。古柏察描述了19世纪中叶浙江省一个地方的村民在洪水面前徒劳的挣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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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9年,我们在浙江省一个笃信基督教的地区停留了6个月。这一期间,先是倾盆大雨从天而降,接着是一个淹没整个乡村地区的洪灾,这个地区看上去就像一个巨大的海洋,树和村子漂浮在海面上。中国人知道洪灾过后是饥荒,收成将毁于一旦,他们展现出惊人的努力和坚忍,与不幸的命运搏斗。他们首先试着在田地周围筑高圩堤,然后竭力排干田地里的水。但是,当他们艰难而辛苦的工作就要成功之时,倾盆大雨再次从天而降,田地再次被淹没在沼泽中。整整3个月,我们亲眼目睹他们不停地努力,一刻也未停下来。……然而,洪灾难以控制,村民们实在是无能为力。这些可怜的受难者在耗尽最后一丝力气之后,发现自己已经处于完全绝望的境地,不得不抛弃他们辛勤耕耘过的田地。他们一群群地聚集起来,背上口袋,背井离乡,到处乞讨。……整个村子都变成了废墟,无数个家庭逃荒到邻近省份寻找生存机会。[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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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农人经济利益有关的另一种类型的活动是守望庄稼。由于庄稼很容易遭贼偷窃和动物毁坏,因而需要保护。在一些乡村地区,村民自发地组织起来,共同守望庄稼。比如,在19世纪河南鹿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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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麦继登,贫家妇女联翩至野拾取滞穗,狡悍者或蹈隙擸取,往往构衅致讼。秋成时,各伍私相戒约,拾穗有禁,其有私放牛马及盗取麦禾者,则严其罚,名曰阑青会。[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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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守望庄稼,保护了每个农人的利益。但是,组织和领导的任务自然地落到了类似村长的乡村头领(他们大概也有土地)的身上。西方一位学者观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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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们在长者的领导下参加某些特定的活动。最通常的情况是成立“青苗会”,或称“庄稼保护会”。每个家庭都必须出一定数目的壮劳力,轮流守望快要成熟的庄稼。[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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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另一位西方学者在19世纪末的研究,所需花费由地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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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会)并不是所有地区都有,而只是……在一些地区才能看到。……如果聘请了一些固定的人(守望庄稼),费用由村民分担,事实上就是地税,数额与土地的多少成正比。[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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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地区,偷盗者受到的惩罚非常严厉。19世纪晚期,一名总督上奏说:云南某地,一个倒霉的人摘了邻居家的几个玉米穗,守望者发出警号,抓住了他。“根据村俗,长者开会讨论如何惩罚”,其母亲被迫画押同意判决之后,这个偷窃者被处死了。[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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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守望组织的村子在偷盗抢劫者面前无能为力,只能依靠官府可能提供的有效保护。陕西省就提供了一个有趣的事例。巡抚陈宏谋在1745年发布的一道命令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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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闻有一种游棍恶贼,寄宿野庙空窑,乘秋禾方熟未割之时,三五成群,昏夜偷割。竟有每夜偷割至三五亩者。所偷之禾,即左近货卖。亦有一二无田之家窝留此辈,利其得禾转卖分肥者。[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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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显示了庄稼守望组织多么有用。如果我们还记得并不是所有中国乡村都是组织良好的社区,而其中的小村子根本算不上社区,那么,对于前面所说的“并不是所有地区都成立了类似青苗会的保护庄稼组织”的事实,就不会感到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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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众多税吏敲诈勒索及其他邪恶习惯,一般乡村采取了自我保护的措施,帮助或要求村民准备好交税,以便尽量减少被敲诈勒索的机会。江西巡抚在1885年一篇上奏中就汇报了下列有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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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江西从前完纳丁漕,民间向有义图之法,按乡按图,各自设立首士,皆地方公正绅耆公举轮充,且有总催、滚催、户头,各县名目不同,完纳期限不一。严立条规,互相劝勉,届期扫数完清,鲜有违误。[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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