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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至二十三日:贼遂分遣匪徒于平皋、陈家沟、赵堡镇等村抢掠……予南、保封等村一日数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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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日:是日乡民皆逃散,予亦送眷属寄他村戚友。本村贫甚,守御无资,人心又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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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日:陈家沟友人代予出名约……邻近各村互相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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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日:巳刻,予率乡民下滩,各村参差不齐,所闻某村某村之人至滩,皆不见。……至柳林,贼张两翼而出……而乡民闻枪声,皆奔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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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日:贼掠南北张羌等村,居民不能御,皆逃散。[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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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心地善良的退职官员,虽然在1853年遭到大败,但并不气馁。在1861年年末,他又设法保护自己的家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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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二十日:邀合村商筑寨。商妥量地,按地亩、人口、房间、牲畜派钱,各项先派钱三百文,不足续派。……外村只照地亩、人口派钱,每亩钱一百,每人钱一百文。本村则大户先出钱,小户做工抵所应出之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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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初一:置筑寨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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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日至初六日:闻平皋、赵堡皆将筑寨,恐附寨村少人寡,难守本村……夜与村众议,趁未动工,不如中止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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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七日:村众又共议决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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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年)三月底:寨墙筑成,惟器械、枪炮、火药等实无力制备。[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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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之间、乡村与城镇之间以及城镇之间的分歧或利益冲突,也经常给地方防御带来困难。前面所说的那位目睹太平军攻占南京的学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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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练之难,富者不出财,欲均派中户;贫者惜性命,欲借贼而劫富家;中户皆庸人,安于无事,恐结怨于贼,为官所迫,不得已以布旗一面搪塞。官去则卷而藏之。此今日之情形也。[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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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人们从各自利益出发而采取的行动,不但有害于清王朝的统治,而且危及乡村稳定。185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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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安庆剃发匠丁三如者,素无赖,今领乡勇五百,溃回,径休宁,索赏五百两。休宁令未与,丁率众大哗,遂涂面改装,大掠。[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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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地位较好的人,其所作所为——小至谋取不义之财,大至十足的“土匪行为”——也会使乡勇或团练的颜面扫地。据说在太平军攻占南京之前一小段时期里,许多无耻的“士子”成为乡勇局的负责人。来自南京附近地区所有10,000名乡勇,实际上都是由当地的流氓充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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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勒掯恐喝土人以取钱,托其名为助饷,暗中各受馈献。……一面执途人、市人及恇弱瘦怯之书生,使为乡勇。其初不愿为,谓其真为乡勇也。继而黠者教之,遂人人乐为,日取青钱三百。既而贼来,则皆溃。……其家皆近在各乡,半日可到,抛其器械,仍为乡民。[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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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县和兰溪县的乡绅垄断了团练领导权。开始时,团练还承担起防御地方的任务,但最终变成了当地的祸源。在许多乡村,手持武器的兵丁以检查为名进行抢劫,导致这些地区被行人视为“畏途”。[172]广西一些地方的乡绅认为,虽然清王朝给予他们头衔和品位,作为他们对地方防御所作贡献的奖励,但并不能给他们带来什么物质利益,因而与其“剿匪”,不如“豢寇分肥”。[173]贵州某县一位富有生员,在1850年代领导团练,并被清政府授予知府官位,暗中却与“贼”交通。在他“保护”之下的所有居民和人户,在入侵来临时都得以幸免。不过,条件是向那名生员提供“团练资金”。由于寻求“保护”的人很多,因而他的生意非常兴隆。[174]江苏某县一富户家长,也组织了一支地方防御力量。他不但接受清政府授予的头衔,而且也接受太平军给予的头衔,从而平稳地保持着中立。[175]广西上林县一位团练指挥官,帮助太平天国翼王石达开攻占该县城,太平军封他为“侯”。[176]此类情况最著名的是苗沛霖的事例。苗本来是生员,在捻军起事期间,他组织了一支很有战斗力的地方防御力量,清政府因而授予他高级官衔;但随后投降太平天国,成为最有力量的“匪首”之一。[177]19世纪一位中国学者对江西1858年左右的情况作了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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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团练以科敛钱谷者,无论已有名为团总,而实通贼者。……有借充团总而大获重资者……甚至自相雄长,生事忿争,又或率其党羽公然为盗。[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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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格林沁——被“捻匪”杀害的官军指挥官——也对他所到地方的情况作了类似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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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各省设团练,修围寨,原以助守望而御寇盗……乃各团各以有寨可据,辄藐视官长,擅理词讼,或聚众抗粮,或挟仇械斗,甚至谋为不轨,踞城戕官,如山东之刘德培、河南之李瞻、安徽之苗沛霖等,先后倡乱。[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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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许可能出现的官员偏见,这段话可视作一个相当可靠的例证,表明地方防御组织并不总是为真正需要保护的村民提供保护。事实证明,一些地方防御组织比起“土匪”来说,对乡村产生的危险更大。目睹过白莲教作乱的著名学者,对“教匪”、官军和“乡勇”作了一个鲜明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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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匪杀掳焚而不淫,兵则杀掳淫而不焚,乡勇则焚杀掳淫俱备。故除白莲教外,民间称官兵为青莲教,乡勇为红莲教,有三教同源之谑。[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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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对乡村防御的讨论可以得出几点结论。日益逼近的危险让村民之间合作与组织的程度,比承平时期的要高很多。然而即使处于特别情况下,乡村也不一定成为组织完善、团结一致的整体。利益的分岐有时使得乡村防御组织起不到什么作用,甚至还为害一方。清政府总是更关心整体扫平“土匪”,而不是保护任何特定村社;而村民更多的是关心自身的安危。一般人户关心的是自己的生命财产,因而欢迎组织团练,承受它带来的不便和开销;而自私的乡绅或地方恶棍,认为可以利用成立地方防御组织的机会谋取个人非法收入,或扩大非法影响。在一些乡村,有关地方防御的活动总体上并没有给村社带来什么好处;如同其他类型的乡村活动一样,其领导权常常掌握在绅士而非普通百姓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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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些绅士领导者利用他们作为团练负责人或指挥官而得到非比寻常的权力时,地方武装的作用既不是抵抗土匪,也不是向官僚腐败开战,而只是另一种压迫形式。有时,士绅与“土匪”间玩弄的游戏以悲剧收场,无辜者和罪有应得者都遭到不幸。一位西方观察者1874年报告说,广东长乐县某村化为废墟,所有村民都被官军屠杀,理由是该村一名有影响的人物加入太平军。[181]这一事件使那种认为中国乡村的性质是“自治”的观点显得十分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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