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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际合作并不只限于经济活动,还延伸到宗教事务及有关地方社会秩序和防御方面。[192]笔者手中有一些叙述各村共同努力维持社会秩序、组织防御的资料。《中国丛报》描述了19世纪中叶广州附近各村合作组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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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犯罪活动惊人地增加,特别是由于三合会的危害越来越大,广州附近各村共同成立了一个组织。根据我们所派记者耳闻目睹,该组织工作得很好。广州附近24个村子共同在河南岛(Honan)以南的市镇上修建了一所会堂。各村共同任命一名管理者或会长负责管理此场所,村长们就在这里开会讨论。他们和会长一道,就任何人提出来的任何问题,共同协商决定。……在这个大厅里,24村所有童生,每月一次由会长召集,就他所出题目进行考试。[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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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4村成立的这个组织,其活动范围十分广泛。类似的组织在清帝国其他地方也存在。根据一个地方志修纂者的记载,嘉庆二十四年(1819),有名进士退职回到他在广东番禺县的家乡。在他的建议下,比邻而居的两个村子合作成立了“深水社”,“小事则乡自调处,大事则合社公议”。[194]另一地方志也记载说,光绪年间(19世纪晚期),一名以善于处理突发事件出名的人〔编者按:丁仰淑〕,被选为16个村的“总董”,“人情不能一致,淑委曲调停,以平意见”。[195]很明显,这16个村成立了某种村际合作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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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没有成立永久性的村际组织,不同村子的居民之间所发生的争端,也通常由有关各村协商仲裁解决。安徽徽州有5个村的做法就是这样的:“如果两个村的村民发生争吵,乡镇上的绅士就聚在一起,听取双方争辩,并设法作出令人满意的解决。如果得不到解决,就送到衙门去。”[196]或许,最重要的事务是地方安全。由于19世纪爆发大规模的民变,震撼全中国,各村不得不组织乡勇或团练;而且这种乡勇或团练事实上经常越过村界。1843年,广西左州一位廪生成立了村际性质的团练组织,其规模相当大,并且得到80多个村子的支持。[197]1854年,郁林州几名拥有头衔的士子(包括一名举人、副贡生、增生)和一位九品官员领导各村成立了规模更大的团练组织,其大本营就设在其中一个村子。这支团练分成10个单位,为203个相互比邻而居的村子提供保护,保护面积大约为50里×60里。[198]在1858年太平军兵临苏北之际,铜山县、萧县、沛县、宿迁县和邳州等州县的村子在自己周围修建寨墙,成立防御组织,其中许多防御组织都是在村际合作基础上成立的。[199]一直到1900年,山西翼城县东部11个村子共同成立团练组织,成功地保护了有关村社。在其他深受义和团影响的州县承受社会动荡和其他不幸等痛苦之际,翼城县却因其团练“仇杀拳匪”而没有受到暂停科举考试的惩罚。[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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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柏察这位著名的拉扎尔会(Lazarist)传教士,记述了长城附近几个村子的村民合作成立的一个防御组织的情况。虽然该组织成立的背景比较独特,但是可以用这个例子,来描述乡村防御组织的成立方法,并反映出清政府在此种防御组织的活动符合统治需要时对其所持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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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乡村地区……位于群山、山谷和草原之间。散落其间的一些村子,政府认为无关轻重,不值得官员关注。这片旷野地区由于官府势力达不到,变成许多股匪、恶棍肆虐的地方。无论白昼、黑夜,他们任意横行其间,不受什么惩罚。……村民们多次向最近城镇官员请求援助,但没有一名官员敢于同这些土匪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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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不敢尝试的事,却由一名普通村民承担并完成了。他说道:“既然官员既不敢也不会帮助我们,那么只有靠我们自己了,我们成立一个会吧!”他的建议得到村民们的赞同。中国式“会”的成立要举行宴会。村民们不计花费杀了一头公牛,并向周围邻村下帖子邀请。大家都赞成这个主意,这个乡村自我保卫组织取名为“老牛会”,以纪念成立的宴会。其会章简略而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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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们尽可能更多地在他们阶层中发展会员。他们约定,无论谁遇到土匪(不论大小)来抢劫,相互之间必须立即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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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牛会成立后不久,其所在地区的土匪就不见了,或者说被震慑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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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牛会迅速而“血淋淋”地处决土匪,引起邻近乡镇的谈论。被杀土匪的亲属向衙门哭诉,大声地要求向“刽子手”——他们是这样称呼老牛会的——讨还血债。老牛会忠于自己的誓约,集体回答并驳斥对他们的所有指控。……这项审讯移送到了在北京的刑部。刑部判决同意老牛会的做法,那些因玩忽职守而导致所有这些混乱的地方官遭到流放。虽然如此,清政府认为最好将老牛会置于官府控制之下,并承认其合法地位:对会章进行修改,规定每个成员都必须佩带知县分发的官勇标志,“老牛会”更名为“太平社”。我们在1844年离开这个地区到西藏去之时,该会就称为“太平社”。[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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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束这部分讨论之前,探讨下面这个有关村际组织的事例,应该是很有趣的。这个村际组织是由一些富庶村子合作成立的。这些村子坐落在赣江西岸,是江西庐陵县的一个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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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方志的记载,这些村子在1844年成立一个“公所”,负责处理共同关心的事务。该公所起草了自己的行动规则,大致以两项计划为中心,即“义庄”和“宾兴”。其经费由每村各户捐资提供。只有那些按照规定数额(每户均为5,000文铜钱)出资的人户,才能够享受公所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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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义庄”和“宾兴”是分开进行的。1855年到1856年间,义庄存粮完全耗尽,很长一段时间都未补充新粮。一直到1876年,才由各家各户根据能力捐粮补充。义庄管理者,由有关各村从以诚实、正直著称的生员中选出担任。每年岁末,管理者和“首事”一起对义庄存粮进行清点。当年负责义庄的首事,必须待在粮仓里,按月汇报粮仓检查情况。人口记录必须准备好,一旦发生饥荒,就可以“公正公平地”对需要救济之人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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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兴”是24位拥有头衔的士子于1845年发起的。是年,庐陵城里修建了一座祠堂,用于纪念“乡贤”;还在省城里修建了一个旅馆,供参加考试的士子下榻。宾兴办公场所设在其中一个村子,管理者有4名,由大家从贡生以上的士子中选出;每年,这4名管理者要提交整个年度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清单。还要采取抽签办法,从生员中选出两名留在省城里,负责管理旅馆。凡是来自这些村子的士子都可以得到补贴;而通过考试或者得到官位的人,都可以得到特别的奖励。当地到省城参加考试的士子,交纳2,000文的“登记费”,就可以在这个旅馆下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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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村子的年度祭祀仪式,是在乡贤祠里举行的,由通过省试的士子主持。那些最初捐5,000文铜钱或者随后捐100两银子作为存粮基金的人户,以及成员中有官员或士子的家庭,都可以派代表参加。[202]这种村际组织或许非常独特,但它反映了乡绅控制村社组织活动可能达到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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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的合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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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拥有任何特别地位或特权的村民所进行的合作性活动应与上面讨论的区别开来,因为无论是在范围方面或是推动者的社会背景、社会身份方面,它们都是不同的。一般说来,即使并没有成立正式的组织,“乡村活动”都是在村社基础上进行的,对全村所有居民都有影响,即使这种影响的程度不一,方式不一。而且,由于乡村活动一般都是由乡绅创办或主持的,因而是全村适用的,即使大多数村民都未参加。庙宇建筑、沟渠整修、地方防御等等,都是如此。即使就庄稼守望这种仅仅对地主和耕种者直接有利的乡村活动来说,全村居民都必须遵守由“阑青会”或“青苗会”制定的“规则”,因此都受到了负面的影响。而另一方面,村民的“合作活动”适用范围就没有这么广。一些村民所进行的合作活动,是服务于自己的某种特殊需要。一般说来,这种活动从未扩及全村,甚至也不想把没有这种需要的其他乡邻包括进来。总而言之,这种合作性活动是一些村民私下进行而非全村社从事的;此外,参加者几乎都是财产有限、地位低下的普通百姓,他们迫于环境而不得不倾尽全力或尽其所有以达到某种有限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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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这种村民合作性活动的资料非常缺乏,农民很少进行这种活动,因而地方志修纂者对此并不重视。不过,我们可以根据中西方学者的研究进行探讨,对他们所观察到的三种类型的合作性活动作简略描述。[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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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类型的合作性活动是“香会”,或称“烧香会”。我们在本书前面的探讨中已经看到,许多中国人都相信宇宙中存在着某种看不见的力量,它能够带来好运,也会降灾。因此,许多中国人即使没有什么钱财,也要设法从事各种各样的迷信活动,毫不吝啬。[204]乡村庙宇和宗教仪式——常常属于乡绅领导全村社合作努力的产物——虽然也满足了村民们的一些一般需要,但是并未解决他们的全部需要。村民们经常认为在遥远地方飘荡的神灵,由于某种原因,其力量比在乡村神龛里供养的神灵要大;对这些村民来说,到某个或多个“圣地”进香,是一种功德最大的宗教活动。然而,离家到“圣地”进香,不但旅程所需时间较多,而且其花费也不是单个村民有限的财力所能承担的。因此,为了达到进香的目的,一些村民自己就在一起成立“香会”或“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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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县某些村民成立的香会组织,就是一个极好的事例。为了凑足资金到某个被视为特别神圣的庙宇去烧香,这些村民组织了“朝仙会”。每个成员捐出钱来作为公共资金;当钱足够时,成员们就花许多时间,费许多精力,制订进香计划。他们八月初一起程,十几人到几十人,一批批向目的地出发。每批都有一人充当“香头”,负责带领队伍;任命另一人为“香尾”,负责押后。每批人都打着一面红旗帜,上面写着“万寿进香”。在一百天里,这些进香客每天都奔波在路上。[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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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会”的一个事例,见之于山东。该省某地一些没有足够资金的村民,为了能够到一个“圣地”去烧香,自己成立了一个组织,在当地称为“山会”。该会每个成员按月捐出一点钱来交给负责人保管;该负责人通常把这笔公共资金借贷出去生息。快满三年时,钱凑足了,成员们组织在一起,出发去进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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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乡村,成立“山会”的目的并不在于筹集资金到遥远地方去进香,而是要在本地创办一些宗教活动,其中包括感恩仪式中举行的戏剧表演。在这种情况下,香会为了同“行山会”相区别,一般称为“坐山会”。[206]有时,旅行者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引起清王朝当局的警觉,因而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禁止“越境烧香”的措施。[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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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合作性活动,实际上就是经济合作。中国乡村经济环境十分险恶,即使是诚实而勤劳的农民也常常被迫借贷;有时,这种借贷以粮食作担保。[208]许多事例都表明,有点土地的农民被迫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209]对于借者来说,利息非常高,他们虽然因借到一点钱而稍解燃眉之急,但是这种借贷犹如饮鸩止渴。[210]普通百姓要想存钱积累资金,真是十分困难。如果所需超出了日常情况,就不得不靠借贷来解决。事实上,中国各地村民、市民都自然地成立了一种组织,十分艰难的家庭就可以依靠这种组织来解决困难,同时避免高利贷的勒索。当然,倘若他们可以找到足够的朋友或亲戚来帮助渡过难关,就另当别论。这种组织就是“借贷会”;在清帝国各个地方,其名称和形式各不相同。[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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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的一位西方学者对借贷会情况作了如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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