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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团练以科敛钱谷者,无论已有名为团总,而实通贼者。……有借充团总而大获重资者……甚至自相雄长,生事忿争,又或率其党羽公然为盗。[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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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格林沁——被“捻匪”杀害的官军指挥官——也对他所到地方的情况作了类似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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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各省设团练,修围寨,原以助守望而御寇盗……乃各团各以有寨可据,辄藐视官长,擅理词讼,或聚众抗粮,或挟仇械斗,甚至谋为不轨,踞城戕官,如山东之刘德培、河南之李瞻、安徽之苗沛霖等,先后倡乱。[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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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许可能出现的官员偏见,这段话可视作一个相当可靠的例证,表明地方防御组织并不总是为真正需要保护的村民提供保护。事实证明,一些地方防御组织比起“土匪”来说,对乡村产生的危险更大。目睹过白莲教作乱的著名学者,对“教匪”、官军和“乡勇”作了一个鲜明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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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匪杀掳焚而不淫,兵则杀掳淫而不焚,乡勇则焚杀掳淫俱备。故除白莲教外,民间称官兵为青莲教,乡勇为红莲教,有三教同源之谑。[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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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对乡村防御的讨论可以得出几点结论。日益逼近的危险让村民之间合作与组织的程度,比承平时期的要高很多。然而即使处于特别情况下,乡村也不一定成为组织完善、团结一致的整体。利益的分岐有时使得乡村防御组织起不到什么作用,甚至还为害一方。清政府总是更关心整体扫平“土匪”,而不是保护任何特定村社;而村民更多的是关心自身的安危。一般人户关心的是自己的生命财产,因而欢迎组织团练,承受它带来的不便和开销;而自私的乡绅或地方恶棍,认为可以利用成立地方防御组织的机会谋取个人非法收入,或扩大非法影响。在一些乡村,有关地方防御的活动总体上并没有给村社带来什么好处;如同其他类型的乡村活动一样,其领导权常常掌握在绅士而非普通百姓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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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些绅士领导者利用他们作为团练负责人或指挥官而得到非比寻常的权力时,地方武装的作用既不是抵抗土匪,也不是向官僚腐败开战,而只是另一种压迫形式。有时,士绅与“土匪”间玩弄的游戏以悲剧收场,无辜者和罪有应得者都遭到不幸。一位西方观察者1874年报告说,广东长乐县某村化为废墟,所有村民都被官军屠杀,理由是该村一名有影响的人物加入太平军。[181]这一事件使那种认为中国乡村的性质是“自治”的观点显得十分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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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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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19世纪的中国乡村性质的确不是“自治”的共同体,那么看起来也不是自给自足的生活单位,即使它有一定程度的组织。无论是在社会稳定时期还是在社会动荡时期,许多例子都证明村子太小,根本无法满足其村民的经济需要和其他需要。因此,当它竭尽所能但还不能满足需要时,乡村活动就越出村社界限,同其他村社的活动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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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与村之间的活动明显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在一些情况下,许多村子通过其头领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至于计划的实施,则由各个村子分别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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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政府提出一些想要实行但不是强制性的计划时,有关地区所有村子的官方领袖就被召集到市镇上同地方当局商量,提出意见。他们回到各自村子后,立即同非官方但地位重要的领袖和村民商量,告诉他们当局提出的计划。村民无权提出任何明确的建议。……在下一个赶集日,官方领袖讨论各个村子非官方领袖对这件事提出的意见。……两三个星期后,事情已经经过反复的讨论,地方当局把官方领袖和当地有地位的人物召到市镇上,作最后决定。然后,各村开始制定实施方案。[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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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情况下,各村在有关共同利益或满足共同需要的事情上合作,经常在一共同组织的总指导下,共同制定计划,合作实施。此处要讨论的正是这种类型的村际活动。下面几个事例,可以说明这种活动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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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已经提到直隶邯郸兴修了许多灌溉水闸(其中一个水闸为不少于15个村的土地提供灌溉);[183]这些水闸显然是村际合作的产物。广东花县有两个比邻的村子,于1898年决定改进灌溉沟渠。双方达成协议,各自派一名生员负责主持和管理这项改进工程。[184]河南省漯河县一些村子于1848年〔译者按:应为1849年〕合作疏浚河道,减少洪水危害。有名退职官员就居住在其中一个村子,根据其日记记载,村民们这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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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十三日:闻各村议挑河,喜甚。到处水溢,田园淹没,有司漠然不顾,催科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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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日:夜,本村公议挑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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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日:冯、蔺诸村来说冬春大挑诸河事,令先绘图,催地方往北保封查。[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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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隶定州,8个比邻的村子成立了一个组织,在1748年修建了30多座桥梁。[186]在河南临漳县乡间,有一座处于交通要道的桥梁,由经常使用的4个村子负责维修。[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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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稼守望有时也是在村际合作的层次上进行的。根据西方一位调查者在19世纪最后几年出版的著作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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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正在成熟的庄稼由某一个村子承担;或者,由比邻而居的许多村子合作进行。具体细节上的统一要开会讨论。会议地点通常选在对各个村庄均方便的某个庙堂里,参加的人是各个村庄的代表。会议上要确定逮住冒犯者后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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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供一个适当的“法庭”来审理诸如此类的案件,有关村庄代表们以公开集会的形式,推选几位来自各个村庄的头面人物组成“司法”机构,负责对偷盗者进行审判和处罚。[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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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记载很能说明问题,因为它指明了村际合作的形式和程序。如果对此形式和程序作适当的调整,也可以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村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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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人提供免费茶水及片刻休息的亭子,有时也是村际合作的结果。坐落在广东南海县西樵村的马鞍冈茶亭,就是由简村和金瓯两堡(有墙围起来的村子)于1875年捐资修建的;坐落在同县石冈乡的白鹤基茶亭,是石冈乡和石井乡于1892年合作修建的。[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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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附近村子提供服务的乡村集市,有些是由有关村子有地位有影响的人物建立的,有些是由到此赶集的村社共同建立的。[190]一位近代中国学者引用了一个实际例子,说明华北一座集市是由许多村子共同修建的。根据1865年〔编者按:杨庆堃原文称同治三年,为1864年〕在集市所在村子竖立的一块石碑上面所载,其修建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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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之,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市之立也久矣。今要庄(即腰庄)、赵家庄、打渔里等庄,村居毗连,处事义气相同,公起义集。集场设立要庄,集期逢五排十,斗较二十筩,称有十六两二十两不等。从物之所宜,量斗分轮流,如有存积公费等项,按年清算,五分摊补。……如有无赖之徒,混行搅乱,不服旧规,败坏集场者,禀官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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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阴载)打渔庄、李家庄量斗每月上旬公项五分之二。要庄、太平村量斗每月中旬公项五分之二。赵家庄每月下旬公项五分之一。[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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