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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841 子弟犯法,如聚赌斗殴之类,小者上祠堂申斥,大者在神龛前跪领鞭扑,再大者停胙一季或一年,更大者革胙。停胙者逾期即复,革胙者非经下次会议免除其罪不得复胙,故革胙为极重刑罚。耕祠堂之田而拖欠租税者停胙,完纳后立即复胙。犯窃盗罪者,缚其人游行全乡,群儿共噪辱之,名曰“游刑”。凡曾经游刑者最少停胙一年。有奸淫案发生,则取全乡人所豢之豕,悉行刺杀,将豕肉分配于全乡人,而令犯罪之家偿豕价,名曰“倒猪”。凡曾犯倒猪罪者永远革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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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843 祠堂主要收入为尝田,各分祠皆有,叠绳堂最富,约七八顷。凡新淤积之沙田皆归叠绳堂,不得私有。尝田由本祠子孙承耕之,而纳租税约十分之四于祠堂,名曰“兑田”。凡兑田皆于年末以竞争投标行之,但现兑此田不欠租者,次年大率继续其兑耕权,不另投标。遇水旱风灾则减租,凡减租之率,由耆老会议定之,其率便为私人田主减租之标准。支出以坟墓之拜扫祠堂之祭祀为最主要。凡祭皆分胙肉,岁杪辞年所分独多,各分祠皆然。故度岁时虽至贫之家皆得丰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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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845 有乡团,本保及三保联治机关分任之,置枪购炮,分担其费。团丁由壮年子弟志愿补充,但须得耆老会议之许可。团丁得领双胙。枪由团丁保管(或数人共保管一枪),盗卖者除追究赔偿外,仍科以永远革胙之严罚,枪弹由祠堂值理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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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847 乡前有小运河,常淤塞,率三五年一浚治,每浚治由祠堂供给物料,全乡人自十八岁以上五十一岁以下皆服工役,惟耆老功名得免役,余人不愿到工或不能到工者须纳免役钱,祠堂雇人代之,遇有筑堤堰等工程亦然。凡不到工又不纳免役钱者,受停胙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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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849 乡有蒙馆三四所,大率借用各祠堂为教室,教师总是本乡念过书之人。学费无定额,多者每年三十几块钱,少者几升米。当教师者在祠堂得领双胙。因领双胙及借用祠堂故,其所负之义务,则本族儿童虽无力纳钱米者,亦不得拒其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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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851 每年正月放灯,七月打醮,为乡人主要之公共娱乐,其费例由各人乐捐,不足则归叠绳堂包圆。每三年或五年演戏一次,其费大率由三保庙出四之一,叠绳堂出四之一,分祠堂及他种团体出四之一,私人乐捐者亦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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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853 乡中有一颇饶趣味之组织,曰“江南会”,性质极类欧人之信用合作社。会之成立,以二十年或三十年为期,成立后三年或五年开始抽签还本,先还者得利少,后还者得利多。所得利息,除每岁杪分胙及宴会所费外,悉分配于会员。(乡中娱乐费,此种会常多捐。)会中值理,每年轮充,但得连任。值理无俸给,所享者惟双胙权利。三十年前,吾乡盛时,此种会有三四个之多。乡中勤俭子弟得此等会之信用,以赤贫起家而致中产者盖不少。又有一种组织颇类消费合作社或贩卖合作社者……会中所得,除捐助娱乐费外,大率每年终尽数扩充分胙之用。[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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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855 梁启超(1898年戊戌变法领导人之一)的这段记事是以第一手材料为基础写就的。他的父亲担任宗族总宗祠值理达30多年,同时还是三保庙管理者之一。他的父亲还参加了一个积蓄会,并长时期担任管理者。这个宗族乡村的“自治”(用梁启超自己的话来说)在梁启超青年时期发展到顶峰。梁生于1873年,这一顶峰时期是1880年代或189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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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857 梁启超充满激情地叙述了他所看到的或听到的情况。他急切地指出,除了纳税之外,“此种乡自治几与地方官全无交涉”。值得怀疑的是,茶坑所享有的“自治”或自主权是否像梁启超所认为的那样广泛。他所认为的在清帝国其他地方也很容易看到类似茶坑情况的观点,也值得怀疑。茶坑受惠于特殊的环境,其中之一是它坐落在广东沿海的一座小岛上。但是可以肯定,这种高度结合的宗族村庄,清楚地显示出宗族集团对村社组织和活动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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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859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662]
1703097860 政府对宗族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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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862 清政府很容易认识到宗族的重要性。作为一个组织较好的团体,宗族容易对村社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由于是绅士领导的组织,宗族可能是一个非常有用的乡村控制工具。因此,清政府鼓励宗族团结一致,利用它来统治乡村,并对一些不守规矩或有害于其统治秩序的宗族进行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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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864 康熙帝和雍正帝都对宗族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圣谕》第二条就要求臣民“笃宗族以昭雍睦”。《圣谕广训》告诫所有臣民“立家庙以荐蒸尝,设家塾以课子弟,置义田以赡贫乏,修族谱以联疏远”。[121] 尊重亲属纽带、对祖宗尽职、接受正统伦理道德基本格言教诲的族人,自然会成为温顺、“合乎礼仪”的臣民;对于在灾难时期依靠宗族帮助和救济的族人,必须尽可能地防止他们“铤而走险”。很明显,清朝皇帝们认识到宗族集团具有稳定性的作用,想把它们变成理想的统治工具。事实上,有些宗族在它们的书面族规中强调官方儒学的基本教义,甚至把《圣谕广训》的全部内容印在族谱中,尽管宗族组织的稳定作为整体并未达到清王朝的期望。[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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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866 官员们迅速对皇帝的兴趣作出回应。18世纪一位杰出巡抚〔译者按:陈宏谋〕向清廷建议,将地方官员负担的一些责任,尤其是判决小犯罪和仲裁争端之类责任交由族长来承担。他说,这样做就可以有效地减少宗族成员犯法。[123]他非常自信地要把它付之实施。1742年,他于江西巡抚任上签发一道檄文,要求该省各宗族挑选长者担任“族正”,负责解决各宗族的纷争,以及鼓励善举,并向所在州县官员汇报争执和其他暴力行为。[124]他的观点,肯定引起了乾隆的兴趣,因为下列规条在1757年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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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868 聚族而居,丁口众多者,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立为族正,该族良莠,责令查举。[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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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870 这样,宗族就正式地享有了合法地位,并被置于官府直接控制之下。由于族正承担起保甲头领的实际功能,因而宗族在这种程度上变成了保甲制度的补充性组织。[126]这一点在一法律条文中解释得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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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872 地方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编查,选族中有品望者立为族正。若有匪类,令其举报,倘徇情容隐,照保甲一体治罪。[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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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874 19世纪的一些官员声称,他们有效地利用宗族组织来对付反叛者。举例来说,福建龙溪知县姚莹写道,为了对付该县的盗贼,他把各乡村的族正和族长召集在一起,赋予他们登记所在宗族族人以及处理犯罪者的任务。只有在犯罪者无可救药时,才送交知县依法处理。[128]1830年左右担任江西巡抚的吴光悦发现族正在帮助官府镇压土匪的活动中作用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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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876 该省向立族正,原系编查保甲良法,历经照办。近年缉获赣州匪徒,多有访自绅士,及由该户族捆送者。[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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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878 同一时期著名学者冯桂芬也认为宗族的作用非常大,因而提议以宗族作为清王朝一些重要乡村控制工具——保甲制度、社仓制度和团练制度——运行的基础。[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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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880 清政府在利用宗族来帮助加强对乡村的控制时,更多的是把宗族集团当作辅助性治安工具,而不是当作具有“雍睦”(借用《圣谕》的词语)原则特点的社会团体。事实上,要求族正汇报自己亲属中违背法律情况的规定,在某种意义上是同“雍睦”相矛盾的;甚至与主张人性的根基存在于神圣的家庭关系之中的儒家思想相冲突。[131]此外,正如已经指出的,宗族常常喜欢由自己宗族中的长者来处理犯罪的成员,而不喜欢送交官府。因此,清王朝统治者在把族正实际变成保甲组织代理人时,不但破坏了正统儒家思想的基本观念,而且破坏了宗族的自然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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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882 或许,清政府在选择采取此种措施时充分意识到其含义。虽然一些皇帝声言承认“雍睦”原则(可能是加强宗族团结的结果)的帮助,但值得怀疑的是,有哪位皇帝打算鼓励宗族发展成为组织完整、具有影响的地方生活中心?如此看来,族正的设置,不只是在宗族中间产生了一个监视族人的保甲组织代理人,也引进了一个政府支持的领导体系,足以与宗族团体中任何其他领导体系相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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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884 无论清政府的真实意图是什么,看来可以肯定的是,由于清政府干涉,宗族组织中出现了双重领导的局面。一种是族长或宗子,他们可以被视为“非官方”的宗族头领,他们的地位独立于官府之外;另一种是族正,他同族长或宗子截然不同,是宗族中的“官方”领袖。官方和非官方头人双元制的村庄领导模式,就这样在亲属团体中重复出现。我们既不了解这双重领导之间的真正关系,也不能确定是否在所有情况下族正和族长都是由不同人来担任。如果是不同的人,那么因清政府干涉而设置的族正在族中所得到的尊敬和支持,要比族人自己选出来的族长少。理由之一是,应清政府要求而由族人提名的族正,不能保证就是宗族中最理想或最有能力的人。在法律上,族正的职责是监视自己的亲属;对于那些在自己宗族中“有品望”的人来说,这是一个令人讨厌的职务,他们也因此不愿意担任此职。清廷认识到存在着用人不当的可能性,在1830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承认说,“举充不得其人,又恐转滋流弊”。清政府发现很有必要惩罚那些滥用权力的族正。[132]换句话说,清政府对自己设置起来控制宗族组织的族正并没有信心。由于族正并没有得到自己宗族族人的尊敬,而那些与政府行动无关的领袖却可以得到尊敬,清政府很难通过在宗族中设置官方头领的做法而达到全面控制宗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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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886 原因显而易见。宗族利益和清王朝的目的并不一致。双重领导局面虽然会防止宗族利益过分膨胀,但是也不能符合后者的要求。没有充分考虑宗族成员的基本态度和行为,就利用宗族组织作为辅助性的治安工具,不但使宗族难以成为清王朝乡村控制的可靠工具,甚至难以成为乡村中永久的稳定力量。由于清王朝的企图和宗族利益之间的缝隙从未弥补起来,因而对于清政府来说不幸的是:承认宗族组织是一种统治工具,可能在一些情况下鼓励了宗族朝着政府讨厌的方向运行和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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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888 宗族令人讨厌的行为之一,就是“冒认”自己的祖先。这些宗族集团非常渴望提高自己的威望或扩大自己的影响,因而似是而非地声称自己是历史上杰出、著名人物(不管是真实的还是想象的)的嫡系后裔。[133]清政府常常找不到方法来证明它们的声称是真的还是假的,但只要他们不要太离谱,或没有什么危险的牵连,这个谱系就不会受到挑战。但是,当有些宗族夸张地把自己的宗系追溯到古代皇帝,就会引起清政府的怀疑,从而招致祸患。举例来说,江西巡抚1764年发现一些宗族“附会”自己的始祖:有个宗族声称自己的祖先是“盘古”——“开天辟地”的神话人物;另一宗族声称自己的祖先是“地皇”——传说中的第二个帝王;再一个宗族声称自己的祖先是董卓——公元2世纪的窃国大臣;还有一个宗族声称自己的祖先是朱温——公元10世纪唐王朝帝位的篡夺者。[134]最稀奇古怪的一个事例或许就是,一个宗族声称雷震子——通俗小说《封神演义》中一个神话人物——是它的“始祖”。[135]几年后,即1780年,山东沂水县知县上报说,有个刘氏宗族的族谱“狂悖”地记述他们最早起源于汉朝皇室。[136]清廷下令把这些宗族的所有族谱都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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