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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王朝还着手查禁另一种令人不快的做法:滥用修建宗祠、购置祭田的权利。在16世纪之前,控制宗族组织和占有宗祠,是绅士的特权。不过,明世宗采纳一位大学士的建议,明确准许普通百姓“联宗立庙”,结果导致“宗祠遍天下”。[137]这一发展趋势给封建专制统治造成了威胁。乡村居民一旦认识到组织起来意味着影响或势力,并认识到势力大小与宗族组织大小成比例,就很容易去发展自己的宗族集团(如果有必要,还会采取欺骗手段),并修建“公祠”作为群体的有形象征和运作基础。清代皇帝继续准许宗族修建宗祠、购置祭田,但一旦出现滥用,就毫不犹豫地缩减这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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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显著的滥用,是一些同姓不同宗的人,声称自己同宗而修建“宗祠”。在清政府看来,这一做法不但违背了宗族的基本观念,而且会带来危险后果。早在1742年,江西巡抚就采取措施铲除他所称的“宗祠恶习”。他在一份告示中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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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原系聚族乡居,而于城中借名建祠,招揽同姓不宗之人,图财倚势,附入祠中。良贱无分,宗谱混乱。[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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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20年后,江西另一巡抚〔译者按:富德〕发现“联宗立庙”之习惯跟以前一样猖獗。1764年,他上奏乾隆帝说,合并成“族”的人,虽然同姓但不一定同宗,而且居住不同的村、镇和城。感兴趣者捐献基金,并兴建“宗祠”(在府城或省城),通常拥有一定量的祭田。他们常常挑选一位古代皇帝、国王或高官来作为“始祖”。参加组织的人把自己祖先的牌位安放到“总龛”里;这种牌位数目成百或成千。而安放牌位的唯一条件就是捐一笔钱。至于要加入之人与“族”中其他人是否具有同宗关系,则完全不重要。至于“联宗”之动机,该巡抚作如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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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查同姓之祠,虽不能追其所归,大概由单姓寒门,欲矜望族,或讼棍奸徒,就中渔利,因而由城及乡,由县及府,处处邀约敛费,创立公祠,随窜附华胄,冒认名裔。而不肖之辈,争相仿效,遂至不一而足。至建祠余赀,或置田产,或贮钱谷,多有借与同姓愚民,倚祠加利,盘剥租息。[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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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虚假宗族导致的一个直接而明显的恶果,就是诉讼案件上升。该巡抚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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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查各属讼案烦多之故,缘江西民人有合族建祠之习。……其用余银两,置产收租,因而不肖之徒,从中觊觎,每以风影之事,妄启讼端。借称合族公事,开销祠费。……用竣,复按户派出,私财任意侵用。[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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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设法禁止这种虚假“并族”行为。乾隆帝在1764年的一道上谕中加以禁止,并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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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敦宗睦族,岁时立祠修祀,果其地在本处乡城,人皆同宗嫡属,非惟例所不禁,抑且俗有可封。若牵引一府一省辽远不可知之人,妄联姓氏,创立公祠,其始不过借以醵赀渔利,其后驯至聚匪藏奸,流弊无所底止,恐不独江西省为然。地方大吏自应体察制防,以惩敝习。[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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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乾隆帝所提到的“敝习”并不流行的省份,大族是自然增长而非虚假扩张的结果,但宗族组织的真实规模和力量也会引发滥用,直接对和平造成伤害。乾隆帝在1766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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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王俭奏,粤东随祠尝租,每滋械斗顶凶之弊,请散其田产,以禁刁风。……恐有司奉行不善,吏胥等或致借端滋事。……况建祠置产,以供祭祀赡族之资,果能安分敦睦……何尝不善?若倚恃族蕃资厚,欺压乡民,甚至聚众械斗……其渐自不可长。此等刁风,闽广两省为尤甚。……嗣后令该督抚严饬地方官,实力查察,如有此等……之事,除将本犯按律严惩外……将祠内所有之田产查明,分给一族之人。……着将此通晓各省督抚,饬属一体留心妥办。[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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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此时已经相信,不管上面所提到的宗族是由真正同宗的族人所构成的,还是由毫无血缘关系的人所组成的,它们的扩张都给清王朝统治造成了威胁。至少在乾隆帝看来,大宗族比小宗族更容易给清王朝带来麻烦。1768年他回应在大宗族中设置宗族头领的请求时,在一道谕旨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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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御史张光宪奏请设立大姓族长一折,所见甚属乖谬。……民间户族繁盛,其中不逞之徒,每因自恃人众,滋生事端。向来聚众械斗各案,大半起于大姓,乃其明验。……若于各户专立族长名目,无论同姓桀骜子弟未必能受其约束,甚者所立非人,必致借端把持,倚强锄弱,重为乡曲之累。[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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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在18世纪结束之前,清王朝统治者就已经意识到宗族组织并不一定是可靠的基层统治工具,而且在不利的环境下经常变成麻烦的来源。他们坚决地控制宗族,迅捷地镇压其不良行为,但没有证据显示清王朝成功地将宗族变得对帝国统治有益无害。“恶习”仍然在蔓延;无论怎样,宗族集团之间的世仇在下一个世纪里并未消失。在19世纪中期和晚期,社会发生大动荡时期,有些宗族的反应就成为另一个骚动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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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者认为宗族的本质在实质上是“恶”的,因而以严厉的措辞批评宗族的发展超出了其自然范围;其中一些学者甚至进一步对所有拥有有形组织的宗族进行严厉谴责。举例来说,17世纪的一位学者就断言“同姓通谱”的动机完全是自私自利的,大家族的潜在动机在于“蠹国害民”。[144]19世纪的一位学者赞同此观点,而且言辞更激烈。他相信宗族组织漠视对清王朝的应尽职责,漠视对所有族人应尽的亲谊:[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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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族而居,家之幸,而国之不幸。小则抗粮殴官,大则谋反叛逆,皆恃人众心齐也。[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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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批评可能过于严厉,而不被帝制中国所有作者共同认可,但看来还是有一些道理。或许,宗族的本质中有某些东西使它做出这样的行动与反动。宗族是家庭发展的结果,它理论上是以赋予家庭真实性的同一自然关系为基础的,但是,由于宗族组织的发展超出其自然维度之外,因而无论家庭中有什么样的自然情感或属性,都必定会在宗族中消失得干干净净。因此,宗族成员之所以结合在一起,更多的是出于功利主义考虑,而非情感纽带。正如我们对宗族活动的研究表明,宗族组织所表现出来的相当多的行为方式,是出于自私原则。许多事例都表明,宗族组织形成和维持的目的,是为促进和保护少数族人的利益。即使是为全体成员谋利的宗族,也是自私的,因为族人们认为他们一族的利益高于村庄的总体利益。宗族组织是由相当多的人员和家庭组成的一个单位,集中力量,统一行动,产生出来的力量是自然家庭所没有的。如果它在某地的发展比一般情况还好的话,宗族就会变成当地的一股力量,有时甚至是一股支配性的力量。“权力使人腐化”,宗族所享有的权力也不例外。对于一些宗族来说,的确容易成为乡村中的掠夺集团。可以这么说,这些宗族是一种恶棍集团,行为与残害许多中国村庄的个别恶棍非常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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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并不是所有宗族都是如此。一些事例表明,宗族是乡村社会中的稳定性力量。即使假设亲属组织一般是因自私目的而促成的,其中一些宗族的头领也可能足够精明,可以看出他们宗族的繁荣取决于较大村庄的总安定,因而阻止宗族采取非法的或公开的反社会行为。广东新会县茶坑梁氏宗族表现出来的行为方式,就提醒我们不要彻底否定宗族的作用。还应该指出的是,由于宗族领导大权一般掌握在绅士成员的手中,而绅士在一般情况下承认和维护清王朝的统治,因而至少可以说,虽然宗族会成为乡村中的破坏性力量,但是也会成为社会稳定的因素。有证据表明,一些宗族领袖不仅非常乐意让他的宗族置于清王朝当局控制之下,甚至设法取得清政府批准,寻求合法化。举例来说,安徽桐城县朱氏宗族把自己的“宗规”(族规)送请知县审查,要求他公开宣布朱氏宗族领袖有权移送不守这些规定的族人。[147]事实是宗族的行为方式会随着不同环境、不同时间而有所不同。在宗族利益和清王朝的利益明显发生冲突之时,宗族集团就会公开地或偷偷地反抗清政府。应该记得,宗族事实上就是乡村的全部或一部分,因而一般拥有乡村的一些基本特征。无论是宗族组织还是乡村组织,其运作并不总是符合帝国安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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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对此问题讨论的结论是:虽然宗族组织可以成为清王朝乡村控制的额外工具,但这个工具并不是安全可靠的,它甚至会给清王朝的统治带来一些其他的难题,而这些问题却没有令人满意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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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组织的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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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19世纪中国其他任何社会组织一样,当有利的环境发生变化时,宗族就进入了衰落时期。这个进程在清帝国各地以不同的速度发生,衰落的程度也各不相同。虽然一些宗族因情况例外而未步入衰落,甚至又重新繁荣起来,[148]但一般说来,在19世纪中叶社会大动荡时期到来之后,宗族的繁荣时期就过去了。[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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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富难以预测的变化,对宗族衰落来说,虽然并不一定是决定性原因,但却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因素。宗族之兴衰与繁荣,主要取决于占控制地位的家庭的领导是否有力。如果缺乏有力的领导,宗族的凝聚力是维持不了多久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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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崩溃最明显的迹象,是其团结一致的有形象征——宗祠和祭田——瓦解了。祠堂变成废墟或被用于不相干之事;祭田这个宗族组织必不可少的经济基础,也遭到占用或非法处理的厄运。这类事例数不胜数,即使在宗族通常能发挥最大影响力的地区也很容易找到。1830年发布的一道官府文告,就描述了广东一个地区发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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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佛山乡内惨见各姓列祖祠墓拆掘……盖缘木石旧料,价日倍增,墓经发迹,人多觊觎。不肖子孙,营私忘祖,辄起贪谋,而土豪奸商,乘机渔利。[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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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财产被盗卖的事也同样经常发生在其他地方。早在18世纪中叶,江西〔译者按:应为江苏〕巡抚上奏清廷,汇报了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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