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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574 一些材料表明,在土地普遍肥沃的地区,土地所有权集中比较明显;在比较贫瘠的地区,就不太严重。这个差异可能的一个解释是,土地肥沃意味较高的农业生产;这反过来又有利于一些土地耕种者或所有者积聚财富。同时,高产的土地就成为有钱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此外,在19世纪后半期,当大城市的贸易和制造业因与西方国家发生密切联系而快速发展起来时(比如广东和江苏),城市中积聚的一部分财富就流入比邻的乡村地区,一些成功的商人或企业者就变成高产土地的所有者。在这些地方,小地主相对较少,佃农为数众多。而在土地相对贫瘠的地方,资本难以积累,而土地也不是理想的投资对象,小土地拥有者的人数就可能超过佃农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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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576 从普通村民的角度来看,很难说上述两种状况哪种要好些。在土地相对贫瘠的地区,虽然农民可免于地主可能的压迫,但却要面对恶劣的经济环境;在土地比较肥沃的地区,虽然自然环境较好,但大多数农民不得不依靠地主,过着极不稳定的生活。在两种情况下,耕种土地的农民都不能保证自己可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过着体面的生活。[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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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578 大地主的确可以给地方经济带来某种利益;一些绅士家庭和宗族在自己拥有土地或居住的乡村地区,会负责修建或维持灌溉工程、桥梁、摆渡等等,但是,他们从拥有土地所取得的经济资源中,把相当大的部分用于购买更多的土地,或投资于其他可以获利的事业(比如在城镇或城市经商),或捐纳官位、官品。可能只有一小部分财富用于提高他们已经拥有的土地的农业生产。无论怎样,他们都不会关心佃农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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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580 清帝国各地的租佃安排各不相同。常见的是租金占收成的50%。河南东部一个县的县志修纂者(1882年举人)这样概括了当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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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582 农受田代耕者曰佃户,尊授田者曰田主人。主居之以舍,而令自备牛车籽粒者,所获皆均之。主出籽粒者,佃得什之四。主并备牛车刍秣者,佃得什之三。若仅仅为种殖耘锄,则所得不过什二而已。[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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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584 在陕西的一个县,流行的租佃关系有三种:在称为“租种”的租约中,按照一定数目的租金租种土地,租金在每年秋收后支付。在“合种”中,如果地主提供耕牛和种子,佃农提供劳动,那么收入平均分配;如果地主没有提供耕牛和种子,则佃农所得为收成的60%或70%。在“佣种”中,佃农所得收成更少。但是,由于该县的土地并不肥沃,因而佃农往往难以谋生。“丰收仅足衣食,凶荒即不免于流离。”[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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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586 在华南地区,广州附近的一个县,所流行的租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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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588 近山之田,多半自耕。……余则率归大农,是为田主。佃户就田主赁田而耕,岁晚供所获之半归之。然率以银租田,名曰批耕,其价因肥硗而异。……约计腴田每亩所获,合早晚两造,得谷可八九石,硗田五石有奇。……八口之家,耕腴田者须及十亩,方克赡给,硗田则不足矣。惟田稀佃众,供不逮求,于是租约渐增,所耕益多,所收益少。[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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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590 并不只有华南地区的佃农才是地主压迫的牺牲者,华北地区也存在类似情况。直隶的县志提供了一个说明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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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592 地硗薄……岁小歉即不免流徙。富民则多庄田,计村二百,为佃庄者几三之一。其衣食率仰给于田主,不肖者或重利掊克之,有终岁勤苦而妻子不能饱暖者。[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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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594 这些情况,说明中华帝国绝大多数农民“迫切需要土地”,[62]而大批无地农民的存在是太平天国和其他动乱爆发的主要原因。[63]当然,并不是所有农民的处境都一样。在自然条件特别好、地主不太苛刻的地区,或者在耕种者自己也拥有一些土地的地区,即使必须不断劳动才能谋生,农民的生活也过得去。当清帝国未遭到严重灾害或灾难打击时,这些安于现状的农民所产生的影响,就会抵消处于悲惨境地的农民和欺诈成性的“莠民”所带来的破坏性影响。这样,乡村就会在大体上维持平静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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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596 但是,灾害最终降临了。水灾、旱灾不断发生,受灾地区越来越广,持续时间越来越长;这就很容易使停滞不前的乡村经济脆弱的平衡遭到破坏。其他各种因素逐渐而又确切地破坏了乡村经济,使得许多地区乡民的生存环境越来越恶劣。尽管清政府竭力控制和消除灾害,但是乡村经济衰落的趋势日益明显,尤其是在19世纪。虽然各地衰落的程度和后果各不相同,但它们共同在整体上削弱了帝国统治体系的政治基础,并导致王朝的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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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598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668]
1703098599 清政府与土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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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01 就笔者手中拥有的片断材料来看,清王朝统治者虽然清楚地认识到广大无地农民的存在所带来的危险,但是在总体上倾向于支持特权人士,保护地主的利益,禁止佃农对地主利益的“侵犯”。因此,他们所采取的政策,和明朝建立者形成一个对比。根据史学家的记载,朱元璋“惩元末豪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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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03 不过,清王朝统治者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态度,也很容易理解。财富拥有者大体上被清王朝当作维持统治的稳定性力量。此外,许多财富拥有者是在职或退职官员,以及在实际生活中取得一定功名的士子。清政府对他们的财产提供法律保护,间接地加强了他们在社会上的地位,同时赢得了他们对清王朝的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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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05 清朝皇帝对土地所有权采取的基本观念,在1729年(雍正七年)所发布的一道上谕中得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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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07 其为士民而殷实者,或由于祖父之积累,或由于己身之经营,操持俭约,然后能致此饶裕。此乃国家之良民也。其为乡绅而有余者,非由于先世之遗留,即由于己身之俸禄,制节谨度,始能成其家计,此乃国家之良吏也。是以绅衿士庶中家道殷实者,实为国家之所爱养保护。[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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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09 雍正帝清楚地假定,财产分布不平均是合法的,贫穷是祖宗或个人懒惰所致。这样的假定,使得干涉地产的取得和持有变成不恰当、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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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11 事实上,清政府一直在主张不干涉政策。1743年(乾隆八年)的一道上谕,以极明确的措辞重新加以肯定,虽然是用实际而非道德的理由来加以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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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13 前漕运总督顾琮奏请举行限田之法,每户以三十顷为限。以为如此则贫富可均,贫民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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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15 朕深知此事名虽正而难行,因谕云:“尔以三十顷为限,则未至三十顷者原可置买,即已至三十顷者分之兄弟子孙,每人名下不过数顷,未尝不可置买,何损于富民?何益于贫民?况一立限田之法,若不查问,仍属有名无实。必须户户查对,人人审问,其为滋扰,不可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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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17 而顾琮犹以为可行,请率领地方官于淮安一府试行之。朕令其再与尹继善熟商。今据尹继善陈奏,难行之处与朕语不约而同。则此事之断不可行,断不能行,实出人人之所同然,又岂可以尝试?特降旨晓谕顾琮,此事着停止,并令各督抚知之。[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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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19 根据对19世纪所作的考察来看,苏北淮安府就是一个土地高度集中的地区。顾琮所提建议的理由,大概在一定程度上很有说服力。乾隆帝自己也承认他“名正”。但是,很快他就坚持认为政府不应干涉土地所有权状况。40年之后,在1781年所发布的一道关于缩减支出的上谕中,乾隆帝又在事实上作了补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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