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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21 夫淳朴难复,古道不行,如三代井田之法,岂非王政之善。……此亦宜于古而不宜于今。……即均田亦称善政,穷儒往往希此以为必应行,而今日亦断属难行。无论夺富以益贫,万万不可,即使裒多益寡,而富人之有余,亦终不能补贫人之不足,势必致贫者未能富,而富者先贫,亦何赖此调剂为耶?[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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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23 然而,皇帝们对于听任大多数乡村居民处于饥饿和压迫之下的潜在危险,并非浑然不知。他们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或称权宜办法)来缓解乡村的情况,同时注意不损害到对地主的法律保护。他们试图通过垦荒,帮助无地农民获得土地。[68]即使到19世纪中叶,清政府还在鼓励无地农民垦荒。比如,道光帝在1831年(道光十一年)〔编者按:原书误为1851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命令广东省当局,鼓励在广州、惠州、潮州、肇庆、韶州、嘉应、罗定、南雄和连州等地垦荒。他首先指出,清政府自乾隆以来就在许多场合命令其他地区从事这项工作;然后说,他期望这个办法真的可以奏效,因而告诫地方官切勿漠不关心和贪污腐败,以免“贫民被累实多,转不得沾实惠”。[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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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25 有时,清政府帮助无地农民重新取得他们的土地,作为地方饥荒之后重新安置的一种补助措施。1814年发生的一个事例就能说明这一情况。这一年的一道上谕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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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27 小民以耕作为业,借资养赡。直隶大名等府属三十余州县,前因连年荒歉,民间地亩,多用贱价出售,较丰年所值,减至十倍。本处富户及外来商贾,多利其价贱,广而收买。本年雨水调匀,而失业之民,已无可耕之地,流离迁徙,情殊可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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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29 亟宜官为调剂,以遂民生。着照该督那彦成所请,明定章程……所卖地亩,准令照原价赎取,定以三年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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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31 ……此外,山东、河南两省上年被扰歉收各州县,并着各该抚饬属查明,一体办理。[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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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33 虽然没有什么材料可以说明上述措施的推行效果如何,但是,从清王朝所处的历史环境来看,十之八九是很有限的。清政府另一措施——准许饥荒严重地区延期缴纳或豁免土地税,[71]对佃农自然也没有什么好处。这正如18世纪一位中国官员所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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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35 农民为最苦,无田可耕则力佃人田,无资充佃则力佣自活。……此等民人自以为上不如有田之户得蒙恩免地丁钱粮之惠,次不如服贾之家得被恩免关津米豆之税。[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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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37 清王朝这些慷慨的政策给所有地主带来的好处也是不一样的。小地主承担的税负经常比拥有绅士地位的大地主来得重。当清政府豁免纳税时,小地主常常得不到消息,因而不得不照常纳税,而大地主却总能够受益。[73]对此,清政府很少设法纠正这种情况,听任不公平的税负继续存在下去,让小地主承受困苦。在他们真正可以享受豁免纳税政策的好处前,或许早已破产了。19世纪晚期一位地方志修纂者就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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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39 豪强之兼并割据厚利丰殖,宴然无税可纳者,所在多有。粮田虽逢稔岁,供庸调尚苦不支,勿问饱妻孥也。遂有赔累彻骨,弃陇亩以逃匿者。[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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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41 在清帝国一些地方,不公平的税负事实上正是土地所有权不平均的原因所在。根据一份中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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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43 兼并者,非豪民之钳贫民而强夺之也。赋重而无等,役烦而无艺,于是均一赋也,豪民输之而轻,弱民输之而重;均一役也,豪民应之而易,弱民应之也难。[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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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45 值得指出的是,清政府在不危害地主特权的情况下试图减轻佃农的痛苦。在1679年(康熙十八年)发布的一道上谕的基础上,清政府推行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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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47 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及将佃户妇女占为婢妾者,黜革治罪。[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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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49 这一措施虽然可以威慑残酷的地主公然做出暴行,但是并不能免除佃农的沉重负担,无论地主向佃农索取多少租金,佃农也得全额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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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51 事实上,清政府本身常常在强调缴纳田租的义务。举例来说,广东巡抚1732年下令所有佃农必须全额纳租。[77]另一些事例也表明,清政府随时准备帮助地主向佃农收租。据说,19世纪晚期直隶一些地方就盛行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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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53 殷实之家有地数十顷或数百顷,则招佃分种,佃户借为养命之源。倘给租不足其数,辄禀送讯追;或地易主而佃不退地,亦禀送讯究。[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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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55 在19世纪后半期动荡的社会背景之下,清政府更加注意保护地主的利益。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佃农拒绝缴纳田租,有时甚至暴力抗租或威胁使用暴力。清政府认为有必要再次出面强调缴纳田租的义务。1854年(咸丰四年),清廷发布一道上谕,其部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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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57 业田之家,佃户抗不交租……该地方官自应痛加惩办。……至于佃欠业租,既经该业户控告,亦应照例惩办,以儆刁风。[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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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59 这样,清政府将佃农纳租义务提到了同纳税义务相同的法律层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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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61 大地主利用清廷这道命令,强迫佃农竭力履行纳租义务的情况,从一位著名学者关于江苏某地减免税收的叙述中得到间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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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63 尝闻苏州园田,皆在世族……农夫占田寡,而为佣耕。其收租税,亩钱三千以上,有阙乏,即束缚诣吏,榜笞与逋赋等。[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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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65 因此,无论是在言语上还是在行动上,清政府在强调地主全额收租问题上是最为有力、最为明确的。不过,清朝皇帝意识到,地主如果压迫极端贫穷的佃农缴纳田租,或完全漠视佃农的一般痛苦,也是非常危险的,因此偶尔也对其“良民”和“良吏”作一些劝告。比如,雍正帝就在1729年签发的上谕中对“各富户等”作出劝告。他首先解释了土地占有的正确性,然后接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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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67 夫保家之道,奢侈糜费,固非所以善守,而悭吝刻薄,亦非所以自全。……盖凡穷乏之人,既游闲破耗,自困其生,又不知己过,转怀忌于温饱之家。……一遇歉荒,贫民肆行抢夺,先众人而受其害者,皆为富不仁之家也。逮富家被害之后,官法究拟,必将抢夺之穷民置之重典。是富户以敛财而倾其家,贫民以贪利而丧其命。朕为此劝导各富户等,平时当以体恤贫民为念,凡邻里佃户中之贫乏者,或遇年谷歉收,或值青黄不接,皆宜平情通融,切勿坐视其困苦而不为之援手。[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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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69 乾隆帝也作过同样的劝告。他在1738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强调说,富者考虑一下贫者的需要是明智的,警告富者不要为了牟取暴利而集聚谷物或其他粮食。清政府认为这道上谕的内容非常重要,因而随后把它纳入乡约讲习内容之中。[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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