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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991 [46] 杨锡绂《陈明米贵之由疏》,载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39/5a-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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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993 [47] 钱泳《履园丛话》1/14a中指出,在18世纪,江苏一亩土地价格大约是10两银子。在19世纪前25年中,这一价格上涨了5倍。李慈铭《越缦堂日记补》戊集下(咸丰八年十二月三日)中表白,他为了积钱买官,卖掉一些祖地。同书,巳集〔编者按:应为己集〕,他以总价875两银子卖掉27.7亩适合水稻生长的好田——每亩价格为30两。这一事例发生于浙江东北部。同时,自康熙和乾隆时期以来,一般商品的价格也在上升。参见Chang Chung-li,The Gentry,pp.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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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996 [48] Chang Chung-li,The Gentry,pp.33-35。农家用得到或需要的物品,价格也上涨了。《恩平县志》(1934),4/13a-b,就列举了广东一个县的这些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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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998 [49] 陈高傭,《中国历代天灾人祸表》,卷10《通表》,4b,关于清代灾害情况的表格;Yao Shan-yu (姚善友),“The Chronological and Seasonal Distribution of Floods and Droughts in Chinese History,”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VI (1942),pp.273-311;以及第五章注179引用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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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00 [50] 虽然绅士并不一定依靠农业收入为生,但是许多绅士都拥有不同数量的土地。一般说来,绅士认为土地是最好的投资。Chang Chung-li,The Gentry,p.59,note 2,引用张英关于投资土地好处的文章,p.19引用苏州叶氏宗族的“家训”:“有便好田产可买,则买之,勿计厚值。”反映了绅士对占有土地的典型态度。事实上,这一种态度是众所周知的,因而一些谚语说,“富字田作底,贵字中当头”(“中”在这里的意思为取得科举考试的成功)。参见《吉安县河西坊廓乡志》,3/39b。然而,土地并不总是最吸引人的。在19世纪最后几十年,绅士和其他阶层的人对商业投资的兴趣日益浓厚。参见杨及玄《鸦片战役以后中国社会经济转变的动向和特征》,载《东方杂志》第32卷第4期,第5—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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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02 [51] 除了第四章注179—188中所指出的资料以外,在这里还可以指出李慈铭在《越缦堂日记·息荼庵日记》,42a-b,1869年(同治八年七月三日)所作的有趣观察。当时,李慈铭花钱捐个户部主事的官,但暂时住在家乡。他写道:“作牒致山阴杨令,以征米事也。予无一亩田,而为宿逋及弟侄所牵累。吾越自地丁钱粮外,又亩收白米二升有奇。去年省中忽议概改折钱,定价升钱五十。今市中米价升二十余钱,而吏书勒收,升至八九十钱。昨有役来,催仲弟及僧慧家米,予与之论价,升至六十四钱,而役必不受。我朝定制,二十税一。今受田者既赁耕于佃,计岁所收,以中田中岁则之,亩不过米一石,粜之仅得钱二千五六百,而征晒砻臿,所需器用人力之费,又去其五六百,则亩得钱二千耳。而地漕征其四百,白米征其二百,则朝廷取之于民者四之一有赢矣。……吏贪残而无纪,是岂天子所及知哉?有司与乡之士大夫相容为奸利,督抚不举发,科道不昌言,谓寇祸其可弭乎?”李慈铭没有说明他亲戚最终纳税的税率。大概情况是,由于李慈铭对知县的影响,其亲戚比没有绅士保护的普通纳税人所纳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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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04 [52] 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Agrarian China,pp.1-2,简明地叙述了总的情况:“在清王朝时期,或从清王朝建立一直到1911年辛亥革命,中国的土地有九大类型,即:(1)皇室土地,分布在京师北京附近地区;(2)皇帝赏赐给满族贵族和兵丁……的旗地,主要分布在直隶……山东和河南;(3)寺庙土地和属于宗教团体……的土地;(4)学地,最初由文庙所有,用于维持运转,后来用于赞助公共学堂;(5)军垦地,或称最初由驻军开垦的土地;(6)族地……扬子江下游地区、福建、江西南部、湖南和整个广东及广西东部,特别普遍;(7)部落地……实际上为许多土著部落酋长拥有的土地;(8)官地,要么属于中央政府,要么属于各省当局或州县衙门,其形式多种多样,如荡地……新垦地和未垦的不毛地;(9)家庭私地,这是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大清会典》在17/3a中记载了清政府对土地类型的划分,共有12类,其中有部分是重叠的。这里所特别关心的,是私人可以拥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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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06 [53] 《清朝文献通考》,4/4887。〔编者按:这名高级官员是顾琮。〕关于这一点,我们在随后的相关问题中会再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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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08 [54] 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36/81a-b。还请参见上面注46。〔编者按:正文出处和本章注46相同,不在葛士浚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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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10 [55] 昭梿《啸亭杂录》,1/63-64。引见Teng Ssu-yu (邓嗣禹),“New Light on the History of the Taiping Rebellion,” p.42.〔编者按:查邓嗣禹原书,正文出处为《啸亭续录》(1810年刻本),第一册,63—64页。按见《啸亭续录》卷二“本朝富民之多”条下。原文为“怀柔郝氏,膏腴万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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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13 [56] George Jamieson and others,“Tenure of Land in China,” 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North China Branch,N.S.,XXIII (1888),pp.59-174.Edward T.Williams,China (1923),pp.92-93,概括了他们一些研究成果。现代的研究,结论也类似。比如,John L.Buck,Chinese Farm Economy(1930),p.146,Table 1 (1921—1925,7省17个县的2,886个村庄):Chen Han-seng,Chinese Peasant,pp.14-15;Tawney,Land and Labour,p.37.Chen Han-seng (陈翰笙),Chinese Peasant,首先探讨了现代中国各地的情况,然后作出结论说:“华南和华北的情况普遍不同。很明显,华南土地占有比华北更集中。”(第14页)但是他补充说,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华北地区农民的处境比华南地区农民要好。“华北地区典型的形象是一位贫穷的农人耕作着自己不够大的土地。这块土地一般为10亩或15亩左右;而要养活本人及其家庭,需要的土地一般是此数目的两倍。……他们个人的经济条件并不比华南地区佃农的要好。”(第26页)还请参见Chen Han-seng,Agrarian Problem,特别是 pp.2-7.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Agrarian China,tables on pp.3 and 4指出类似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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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15 [57] Chen Han-seng,Chinese Peasant,pp.14-15; Tawney,Land and Labour,p.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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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17 [58] 《鹿邑县志》(1896),9/3a,引自傅松龄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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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19 [59] 《神木乡土志》,4/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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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21 [60] 《番禺县续志》(1911),12/1b-2a。有关其他几个租佃关系,例见:《洛川县志》,8/9a-b;Buck,Chinese Farm Economy,p.148;Chen Han-seng,Agrarian Problem,p.52有关租佃制度的补充讨论,参见Chang Chung-li,The Gentry,pp.41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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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23 [61] 《西宁县新志》(1873),9/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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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25 [62] Chen Han-seng,Agrarian Proble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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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27 [63] 王瑛《太平天国革命前夕的土地问题》,载《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一卷第一期;薛农山《中国农民战争之史的研究》,第231—2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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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29 [64] 《明史》,77/2b。下列措施部分说明了这一政策:朱元璋在1369年登基当皇帝后不久就下令浙江和应天府(江苏)4,300多家富户迁移到当时明朝的首都南京〔编者按:查原文:“命户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应天十八府州富民万四千三百余户,以次召见,徙其家以实京师,谓之富户。”朱元璋是把全国富户共14,300家集中到南京,不只是江浙四千多家〕,明成祖又命令3,000家富户迁移到北京及其邻近地区。这些富户不但要在原籍纳税,还必须在新居住地纳税。在其中一些破产并逃走之后,明王朝又下令将原籍其他富户迁移以填补破产、逃走的富户。1492年(弘治五年),虽然不再惩罚“在逃富户”,但是要向逃走的富户成员或其亲属征银三两;到16世纪中叶嘉靖帝在位期间,降为二两。参见《明史》,77/2b-3a。明太祖还设置了另一项措施,就是以每个乡村为单位设置“粮长”,负责征收税粮。粮长由其乡邻选举产生。参见《明史》,78/4b;柳诒徵《中国文化史》,第二章,第265页,引自顾炎武《日知录》。还请参见第四章注106。不过,明太祖采取的措施远不如王莽(公元9—23年在位)来得激烈。参见《汉书》,卷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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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31 [65] 《大清十朝圣训·世宗朝》,26/1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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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33 [66] 《清朝文献通考》,4/4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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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35 [67] 《大清会典事例》,399/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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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37 [68] 参见第五章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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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39 [69] 《大清十朝圣训·宣宗朝》,78/10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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