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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的械斗,持续了多年,使这一带肥沃地区深受打击,本来必须维修的灌溉沟渠也因被忽视而年久失修。[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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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族群之间也常常发生冲突,广西贵县就有一个事例。居住在该县的侗族称为“土人”,从广东潮州和惠州迁移而来的居民称为“来人”。碰巧的是,后者中的一名富人看上了前者中的一位动人女子,并强迫其嫁给他。由此引发的冲突,导致“来人”完全被打败。由于所有土地都被凶猛的“土人”抢夺,溃散的“来人”无地方居住,最终加入了“金田贼”——太平军。[50]在该县还发生了另一个类似事例,牵涉到的是回民。[51]此外,陕西华州两个村庄的“本地人”和回民之间,据说为争夺一些竹子而爆发了剧烈的冲突,由此引发了1862年的回民作乱。[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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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绅士在争斗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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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探讨中,我们清楚地看出,无论冲突双方的地位或事件起因是什么,对于乡村居民来说,进行械斗,几乎总是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这种争斗,实际上并没有直接的政治意义。然而,如果认为参加冲突的仅仅是农民,那就大错特错了。许多证据都表明,有些剧烈的冲突——尤其是范围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的——常常是由相关地区的绅士点燃、组织或导演的。在一些情况下,可以明确地说,绅士积极参加了冲突。而普通农民因为没有组织,习惯上对此并不关心,如果没有受到什么鼓励和煽动,很少同其乡邻一致行动。饥饿、日益逼近的威胁和长期积压的怨恨,让他们为爆发暴力行动作好了准备,但他们自己并没有导火线,这个易爆物必须等待他人引爆后才能爆炸。此外,在许多情况下,无论是迫在眉睫的灾难,或只是“颜面”问题,维持与乡村名流的关系都比维护与普通农民的关系更为紧要。当绅士认为有必要或情形许可时,他们会毫不犹豫地煽动械斗,即使他们宁愿站在幕后。当农民相信争斗是为了自己切身利益时,他们就会积极支持械斗,即使械斗并不是他们自己发起的。在争夺水利或受到洪水威胁时,佃农明显愿意站在自己的地主或其他土地所有者一边。还应该指出的是,由于一些乡民非常贫穷、处境艰难,任何人都很容易以并不高的价钱收买或雇佣他们,为他去战斗,为他送死。在这种情况下,这些“雇佣军”在争端问题中并无个人利益,可能甚至不了解为何而战。例如上面曾提到1885年广东南海县因防洪堤岸而引发争斗的事例。根据地方志的记载,冲突双方,一方是受大栅围圩堤保护的居民,另一方是由绅士李锡培率领的桑园围居民,而惹出麻烦的桑园围圩堤就是李锡培负责修建的。大栅围居民一方先是请求当地官府停止修建桑园围,但是未等官府判决,就直接采取行动。为了报复,桑园围一方烧毁对方一些房屋,毁坏对方船只。[53]1871年,湖北沔阳州发生的冲突,也明显起源于绅士的领导。根据地方志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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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院绅首纠众强掘沙河之贺家湾土埂,互相斗杀,焚拆房屋,经控上宪……久之未结。[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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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60年代广东恩平县客家人和本地居民之间的冲突中,据说“客绅”扮演了积极的角色。[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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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已经指出的,在宗族卷入的地区,士绅的角色就变得更加明显。1886年,一名省级高官就报告了广东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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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因睚眦小怨,田山细故,辄即不候官断,招雇外匪,约期械斗。主斗之人,大率系其族首、族绅、祠长之不肖者。……有攻击三五年而互斗不已者。……若攻入彼村,即恣意焚杀搜抢,所烧房屋,动以数百间计;所杀人口,动以数十名计。……经一次械斗,即丧失一二年或数十年之资产。……此等恶习,惟广州府之番禺、东莞、增城、新宁、新会为最,他郡县亦多有之。[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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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争斗中雇佣“匪”来充当打手的情况,似乎早在19世纪之前就已经出现了。广东巡抚1766年的奏折中,就有清楚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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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系大族之人,资财丰厚,无不倚强凌弱,恃众暴寡,如遇势均力敌之户,恐其不能取胜,则聚族于宗祠之内,纠约出斗。先行定议,凡族中斗伤之人,厚给尝租以供药饵,因伤身故,令其木主入祠,分给尝田以养妻孥。如伤毙他姓,有肯顶凶认抵者,亦照因伤之人入祠给田。因而亡命奸徒视此械斗之风以为牟利之具,遇有雀角,各攘臂争先,连毙多命,迨经拿讯,而两造顶凶,各有其人,承审之员,据供问拟正法,正犯又至漏网。[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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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做法似乎变成了宗族性争斗的一般特征;至少在广东一些地方是这样的。根据西方一观察者在1850年代的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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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和黄埔邻近地区各乡村,世仇普遍存在。有一种由习惯流传下来的奇怪规定来应付这种紧急状况。他们专门成立了一个“献身队”,并把他们的名单加以保存。这些献身者自愿站出来承担罪责,拿生命来打赌。当有控诉发生时,名单上的第一位献身者就必须站出来,承认自己是行凶者,并向官府自首。然后由他们及其亲友雇请讼师、寻找证人,来证明那是正当杀人,或者是可以减轻惩罚的。……万一遭到处决,那么他们所得的补偿……可以维持其家庭生计;还有一笔钱或土地的报酬,有时达到300美元。而这笔钱是由有关村子村民“自愿”认捐的。[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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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位西方作者也指出,19世纪的福建与广东一样也流行着同样的做法:在宗族冲突中使用“佣兵”,衙门开庭审判时收买“罪犯”承担罪名,每名“罪犯”的报酬至少为300美元。冲突煽动者不但设法转移犯罪责任,而且设法把收买“佣兵”的财务负担也转嫁到村民身上。[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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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呼之欲出:冲突并不是全部发生在普通农民之间的;其中一些争斗,特别是宗族卷入的争斗,明显印上了绅士积极操纵的痕迹。在冲突中,农民自己经常同绅士合作,由绅士充当计划者或领导人。这样,冲突的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重复了和平时期的乡村活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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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人群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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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上面指出了农民在宗族性争斗中常常同绅士合作,但并不表明农民在绅士引起他们愤怒时不起来反抗(虽然我们甚至不能确定,愤怒的农民是否受到对大家愤怒的目标心怀恶感的绅士或富者的怂恿)。发生于19世纪中叶山西临汾和襄陵两地的事例,就很能说明问题。两地都依靠平水河〔译者按:即汾河〕河水灌溉田地。一些“豪右”独占河水,规定所有其他人户都必须从他们那里购得“买水票”。这使贫困的农民生活雪上加霜,他们最终聚集起来反抗,爆发了一系列斗争,导致许多人员伤亡。形势变得非常严重,最终在1851年引起了清政府的注意。[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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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与此同时,广西金田村发生了一场奇特的冲突,显然推动了太平天国的爆发。根据史学家的叙述,韦志正——他不久将成为太平天国起事的重要领导者之一——曾经在衙门当差。他辞掉衙役的工作后,改名为韦昌辉,随后给自己的父亲花钱捐了个低级官衔以为“家门增光”。在他哥哥生日那天,韦昌辉在门前悬挂写着他父亲官衔的“登仕郎”匾,炫耀乡里。邻村“劣绅”勾结衙差,冲进韦昌辉的住所,大声叫道:由于韦昌辉是皂吏出身,其父亲依法是不能享有任何功名的。暴徒夺下“登仕郎”匾,索取钱财。韦昌辉同他们进行申辩、谈判,但毫无用处。他接着请求冯云山(拜上帝教领袖)的帮助。冯云山也不能解决争端,还遭到暴徒的侮辱。拜上帝教教众的怒火终于被点燃了。他们冲到“劣绅”的住所,抢夺他的粮食和财产,以报复他的不友善的行为。[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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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普通农民和经济状况较好或社会地位较高的人之间最重要的冲突,是佃农和地主之间的争斗,帝国境内许多地方均有上报。多费些笔墨探讨这个问题,或许很有用。首先,我们必须消除关于佃农一定就是共同一致地反抗他们的地主这一错误观念。许多事例都表明,在一般情况下,佃农对其地主的态度相当温顺;甚至可以说,佃农对其地主的亲切是发自内心的。佃农的心理态度同一般农民大体上没有什么区别。中国著名学者费孝通对现代江苏一座农村进行了研究,指出该村一些佃农所具有的特点。无论是在清帝国时期还是在现代,这些特点都可以被视为对中国农民大众情感的精确描述。费孝通询问这些佃农在非常贫穷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继续交租,他们回答说:“我们是好人。我们从不拒绝交租。我们就是穷,也不会去偷东西。我们怎么会拒绝交租呢?……地是地主的,我们种他的地,我们只有田面。没有田底,就不会有田面。”[62]此外,从19世纪中国一作者的下列记载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佃农很有可能对其地主的态度相当友好。该作者在1868年(同治七年,当时他居住在其浙江家乡)的日记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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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从会龙堰农人徐国安赊得禾稿七百三十一斤,今日其兄弟载至寓,犒以钱不受。国安之祖父以佃致富逾中人,仍出为人役,力田益勤。二十年前曾赁予家田,今卖之已久,而尚敬忌如是,野人朴愿,犹有古风。而予先世待佃人之厚,亦可见矣。[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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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并不是所有地主都像这位中国作者的祖先那样“厚”;如果地主非常苛刻、残酷,那么,其佃农对之自然不会“敬忌”。苏州一些大地主因其佃农未能交租而立即押送衙门鞭打;[64]在这种情况下,毫无疑问佃农会非常害怕和仇恨自己的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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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佃农抗租的现象十分普遍;在地主的势力和影响非常有限的地区,尤其如此。[65]举例来说,在湖南省巴陵县一些非常偏僻、不容易到达的乡间地区,佃农就常常拒绝交租。如果他们的地主向衙门控告,他们就会让自己的女人去索取补贴;表面上是让他们可以“出庄”(把地还给地主)。如果衙差出现,他们就会指控地主犯罪。有时,他们毁坏庄稼、田地和房屋,或者蛮横地砍倒树木,只为了让地主难堪。[66]由于这种情况非常严重,导致一些地区的土地价格大幅度下降,人们都不愿意购置田地。[67]在江苏省,由于1853年抗租非常普遍,(据说)影响了地主交税的能力。[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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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冲突中,佃农享有人数多的优势;而地主——特别是拥有绅士地位的地主——有时会得到清政府的保护。如果地方官员因某种原因而未对佃农采取行动,那么地主与他们的反对者就会处在不平衡的斗争中而损失惨重。关于这种情况的事例,可以在江苏巡抚1846年(道光二十六年)的报告中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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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文县佃户应还业户麦租,向由业户议定价值,画一折收,由来已久。……现在麦价甚贱,各业户收取租价,不肯减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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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贴揭帖,约会众佃,挟制各业户,减价收租。如不依允,即纠众打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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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首从各犯……地方均极安谧,……知县毓成于土棍激众滋事不能迅速扑捕,实属庸懦无能,着即革职,以为任事玩惕者戒。[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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