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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清政府的干涉并不一定就意味着争斗很快地得到解决。在冲突已经演变得非常严重的地区,尤其是在冲突制造者利用佃农和地主之间紧张关系给清政府制造麻烦的地区,官府为了地主利益出面干涉,很容易使冲突演变成乡民反对当地官府的暴动。浙江省余姚县1858年所发生的情况,就完全是这样。[70]当时的一位作者(同省人)对此情况作了如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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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余姚佃匪屡杀兵勇,事不得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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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滨海,民犷,而巨家征租,素困其民。至去年,乡民相约赴县报灾,请减租额。知县崔家荫听之。遂纠社立局,更置斗斛,以待征租者。大姓邵氏、洪氏、谢氏不从,遂相争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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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新令来,邵氏等胁令募勇捕诸佃人,且增租额,立碑设局,急令输饷。乡民大愁。匪人宣希文、黄春生等遂煽佃人,围烧富人家,夜犯县城,劫所捕人。[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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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作者的记载,经过一番血流成河的屠杀,这场暴动最终被镇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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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指出的是,虽然佃农有能力对地主采取暴力反抗,但他们的行动常常规模不大且毫无章法,除非得到一般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奸民”的领导和支持。1858年浙江余姚事例中,暴动就是由“匪人”煽动起来的。前面提到的1846年江苏昭文暴动事例,据说就是由“土棍”煽动起来的。在这些“土棍”中,一个是“还俗”的和尚,一个是靠在征收漕粮中上下其手的无地游民,其余的是身份未说明的暴徒。根据同一位官员的记载,地主未能满足佃农的要求,其中一个暴徒张荣荣同包括王四麻子和金三桂在内的其他暴徒一起讨论如何报复,他们决定敲响铜锣,把所有佃农召集起来。到了约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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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荣鸣锣领头……见……陶香香、黄奎、徐关潮……在田工作,即令王四麻子等向其喊,称如不跟随同往,一并拆屋殴打。陶香香等畏惧,随行,共二十八人,走至归市等处。张荣荣喝令王四麻子等先后将归令瑜……等家房屋墙垣什物打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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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日,张荣荣因各业户仍无减租信息,复又鸣锣领头……见有赵小富……在田工作,又令王四麻子等上前纠邀……共二十九人,走至东周市等处……将瞿銮……等家房屋什物一并打毁。[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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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估计佃农对其业主的敌意达到什么程度,是很困难的,因为见于报道的佃农和地主之间的冲突,其中有些可能是由非农民的阶层煽动起来的。不过,可以清楚地指出两点:其一,在社会总形势如同19世纪中叶一样日益严峻时,受压迫的佃农就很容易起来反抗地主,甚至向官府的权威挑战;其二,在土地占有比较集中,或大多数农民没有土地的地区,佃农和地主之间的冲突就比较多,斗争也更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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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帝国一些地区,业佃冲突和其他形式的地方斗争交织在一起。南方一些省区客家人和本地人之间的冲突、佃农和地主之间的冲突就是这样纽结在一起,经常酿成剧烈的争斗。举例来说,(广西)永淳的客民和本地佃农在1851(咸丰二年)“相仇杀”。一个佃农李可经同其他的“佃贼”一起提议停止向他们的客家人地主交租。连村结会,啸聚千人。[73]同时,在广东恩平县也发生类似的情况,只是那里的土客群体跟土地的关系,正好颠倒过来。在该县,许多村子的“所有佃耕土著之田,抗不纳租”,一系列的打斗在1852年爆发。在一些冲突中,客家佃农杀死他们的土著地主,放火烧毁他们的房屋。冲突不断扩大,其中一些佃农同红巾军联合起来。直到1866年,才恢复和平。[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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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政府自己就是土地所有者时,业佃之间的冲突就会呈现出暴动的特色。湖南乾州厅1847年就发生这样的事例。该厅衙门把公共土地出租给包括一些苗民在内的村民耕种。由于某些未说明的原因,“痞苗”聚集起来,拒绝交租。这些造反的苗族佃农与邻近的凤凰厅和永绥厅的苗民结成联盟,肆行焚掠。直到次年湖南巡抚派兵镇压,社会秩序才得以恢复。[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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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北农民和陕西商人之间的一场奇怪冲突值得一提。根据地方志的记载,居住在川北平武县一个山村的村民,绝大多数以务农为生,非常贫穷。他们通常在缺粮的春季借钱,在秋收后的秋季连本带利还债。但是在灾荒年月,他们就无力还债。而他们的债主陕西商人常常到衙门控告他们。先前的知县非常了解这些拖欠者的困难,同情他们,因而常常对被告宽大处理。然而到1842年新知县上任后,情况大变。商人让大家知道,由于该官员来自他们自己的省份,他们打算利用这层关系报复债务人。“奸民”惊慌了,为了保护自己而聚集了大量群众,发誓要把所有陕西商人赶出去。斗争已经处于叛变的边缘。直到第三任知县逮捕肇事头目并把他们处死,社会秩序才得以恢复。[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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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冲突事例表明,产生冲突的原因多种多样,被卷入的参加者来自不同群体。虽然这些地方斗争的多寡和规模随着社会总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即是说,在大范围爆发经济灾害或者在社会总动荡的背景下,地方上就会频繁爆发严重的冲突),地方官员的素质如何,也常常起决定性作用。不止一个事例表明,无能或腐败的地方官要为地方冲突的产生负责。嘉庆帝在1814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就因江西省冲突频繁而谴责地方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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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赣州、南安三府地方多有强悍不法之徒,偶因细故,即聚众械斗。……地方官惧干处分,容忍不办,每以告病乞归。[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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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其他报告,其他省区的地方官,依照清廷的标准,比江西省更应该受到谴责。一位巡抚对福建和广东冲突频繁爆发的原因作了如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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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东风俗之坏,莫过于械斗。此风起于福建之漳泉,传流至于潮州,渐染及惠、嘉、广、肇、韶、南,而以潮州为尤甚。祸流数十百年,而未有止。其初由地方官惟知鱼肉乡民不理民事,民间词讼,延至数年不结,甚或数年不得一见官面。愚民无所告诉,不得已激而成斗。斗后仍索贿,并不与民分曲直,于是黎民咸怨,而抗官拒捕之事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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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民间好斗之故,弊有十二,其性犷悍而好胜,其俗重财而轻生,口角细故,即忘身命。……(或者)数十金之价。……顽民习演鸟枪,以待雇倩,专以杀人为生涯。……祠堂积蓄饶多,有易斗之资。……大乡欺小乡而斗,小乡不服,联合多乡以图报复而亦斗。而且族豪借以自肥而乐于斗,族棍借以分润而乐于斗,讼师从中播弄而乐于斗,劣衿从中怂恿而乐于斗,胥役从中关说而乐于斗,有此十二弊驱之使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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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则祠堂之积蓄已空,田园抛荒,民间无银买凶,案多不结,带兵往索,民多习见不畏。故官斯土者,昔以械斗为奇货,今乃以械斗为苦事。[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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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无疑显示,地方行政官员的无能和腐败,是造成广泛而持续争斗的原因。[79]另一方面,也有决定性的证据显示,能干的州县官员所采取的司法行动,可以解决严重的冲突(即使是那些涉及重要利益的冲突),防止它们发展成为流血性的械斗。18世纪末四川绵竹县就提供了一个绝佳的事例。当时很多村民都为争夺灌溉用水而卷入了长期的争端之中,但他们都乐意接受知县在1798年提出的和解方案。来自三个沟渠的用水,按比例分配给所有需要用水的村民。分配给每个农民的水量,根据他耕种土地的多少而定;而土地的数量反过来又决定了每个农民应分担的沟渠维修费。这一安排合理公平,因而此后在一百多年里没有再为争水而发生冲突。[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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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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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暴动的一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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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用的“暴动”一词,是指乡民反抗地方官员所采取的暴力行为。[81]从事实来看,暴动与争斗不同,前者是指某一特定地区的乡民由于仇恨一个或多个地方官员而发生的反抗行为;而后者是指乡民自己之间的敌对行为。正如前面指出的,在一些事例中,争斗会发展成暴动;因此,这两种类型的暴力行为之间的区别并不总是很明显。不过,根据暴力行为指向的主要目标,还是很容易把它们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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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动”与“造反”不同。“造反”是指公开发动的武装反抗现存政权的行为,目的在于推翻现存政权。[82]而暴动者并不像叛乱者那样反抗政府,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相反,他们一般都会含蓄地或明确地承认皇帝和官员的权威,他们之所以采取暴力行为,没有别的目的,而只是想发泄、解决心中某种怨恨,或者说侮辱、打击使他们产生怨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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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的一些学者非常了解暴动的本质。一位研究中国问题的美国学者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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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中国人民无数次地起来反抗他们的地方统治者,但是,这不过是针对政府权威的滥用而进行的反抗,从未反抗过制度本身。他们以最大众、最无礼的态度……来对待一位州县官,甚至到了扯着他的辫子打他耳光的地步;这并不是因为他执行了他的合法权威,而是因为他逾越了应有的界限。[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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