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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系大族之人,资财丰厚,无不倚强凌弱,恃众暴寡,如遇势均力敌之户,恐其不能取胜,则聚族于宗祠之内,纠约出斗。先行定议,凡族中斗伤之人,厚给尝租以供药饵,因伤身故,令其木主入祠,分给尝田以养妻孥。如伤毙他姓,有肯顶凶认抵者,亦照因伤之人入祠给田。因而亡命奸徒视此械斗之风以为牟利之具,遇有雀角,各攘臂争先,连毙多命,迨经拿讯,而两造顶凶,各有其人,承审之员,据供问拟正法,正犯又至漏网。[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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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做法似乎变成了宗族性争斗的一般特征;至少在广东一些地方是这样的。根据西方一观察者在1850年代的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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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和黄埔邻近地区各乡村,世仇普遍存在。有一种由习惯流传下来的奇怪规定来应付这种紧急状况。他们专门成立了一个“献身队”,并把他们的名单加以保存。这些献身者自愿站出来承担罪责,拿生命来打赌。当有控诉发生时,名单上的第一位献身者就必须站出来,承认自己是行凶者,并向官府自首。然后由他们及其亲友雇请讼师、寻找证人,来证明那是正当杀人,或者是可以减轻惩罚的。……万一遭到处决,那么他们所得的补偿……可以维持其家庭生计;还有一笔钱或土地的报酬,有时达到300美元。而这笔钱是由有关村子村民“自愿”认捐的。[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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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位西方作者也指出,19世纪的福建与广东一样也流行着同样的做法:在宗族冲突中使用“佣兵”,衙门开庭审判时收买“罪犯”承担罪名,每名“罪犯”的报酬至少为300美元。冲突煽动者不但设法转移犯罪责任,而且设法把收买“佣兵”的财务负担也转嫁到村民身上。[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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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呼之欲出:冲突并不是全部发生在普通农民之间的;其中一些争斗,特别是宗族卷入的争斗,明显印上了绅士积极操纵的痕迹。在冲突中,农民自己经常同绅士合作,由绅士充当计划者或领导人。这样,冲突的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重复了和平时期的乡村活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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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人群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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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上面指出了农民在宗族性争斗中常常同绅士合作,但并不表明农民在绅士引起他们愤怒时不起来反抗(虽然我们甚至不能确定,愤怒的农民是否受到对大家愤怒的目标心怀恶感的绅士或富者的怂恿)。发生于19世纪中叶山西临汾和襄陵两地的事例,就很能说明问题。两地都依靠平水河〔译者按:即汾河〕河水灌溉田地。一些“豪右”独占河水,规定所有其他人户都必须从他们那里购得“买水票”。这使贫困的农民生活雪上加霜,他们最终聚集起来反抗,爆发了一系列斗争,导致许多人员伤亡。形势变得非常严重,最终在1851年引起了清政府的注意。[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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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与此同时,广西金田村发生了一场奇特的冲突,显然推动了太平天国的爆发。根据史学家的叙述,韦志正——他不久将成为太平天国起事的重要领导者之一——曾经在衙门当差。他辞掉衙役的工作后,改名为韦昌辉,随后给自己的父亲花钱捐了个低级官衔以为“家门增光”。在他哥哥生日那天,韦昌辉在门前悬挂写着他父亲官衔的“登仕郎”匾,炫耀乡里。邻村“劣绅”勾结衙差,冲进韦昌辉的住所,大声叫道:由于韦昌辉是皂吏出身,其父亲依法是不能享有任何功名的。暴徒夺下“登仕郎”匾,索取钱财。韦昌辉同他们进行申辩、谈判,但毫无用处。他接着请求冯云山(拜上帝教领袖)的帮助。冯云山也不能解决争端,还遭到暴徒的侮辱。拜上帝教教众的怒火终于被点燃了。他们冲到“劣绅”的住所,抢夺他的粮食和财产,以报复他的不友善的行为。[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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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普通农民和经济状况较好或社会地位较高的人之间最重要的冲突,是佃农和地主之间的争斗,帝国境内许多地方均有上报。多费些笔墨探讨这个问题,或许很有用。首先,我们必须消除关于佃农一定就是共同一致地反抗他们的地主这一错误观念。许多事例都表明,在一般情况下,佃农对其地主的态度相当温顺;甚至可以说,佃农对其地主的亲切是发自内心的。佃农的心理态度同一般农民大体上没有什么区别。中国著名学者费孝通对现代江苏一座农村进行了研究,指出该村一些佃农所具有的特点。无论是在清帝国时期还是在现代,这些特点都可以被视为对中国农民大众情感的精确描述。费孝通询问这些佃农在非常贫穷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继续交租,他们回答说:“我们是好人。我们从不拒绝交租。我们就是穷,也不会去偷东西。我们怎么会拒绝交租呢?……地是地主的,我们种他的地,我们只有田面。没有田底,就不会有田面。”[62]此外,从19世纪中国一作者的下列记载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佃农很有可能对其地主的态度相当友好。该作者在1868年(同治七年,当时他居住在其浙江家乡)的日记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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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从会龙堰农人徐国安赊得禾稿七百三十一斤,今日其兄弟载至寓,犒以钱不受。国安之祖父以佃致富逾中人,仍出为人役,力田益勤。二十年前曾赁予家田,今卖之已久,而尚敬忌如是,野人朴愿,犹有古风。而予先世待佃人之厚,亦可见矣。[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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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并不是所有地主都像这位中国作者的祖先那样“厚”;如果地主非常苛刻、残酷,那么,其佃农对之自然不会“敬忌”。苏州一些大地主因其佃农未能交租而立即押送衙门鞭打;[64]在这种情况下,毫无疑问佃农会非常害怕和仇恨自己的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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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佃农抗租的现象十分普遍;在地主的势力和影响非常有限的地区,尤其如此。[65]举例来说,在湖南省巴陵县一些非常偏僻、不容易到达的乡间地区,佃农就常常拒绝交租。如果他们的地主向衙门控告,他们就会让自己的女人去索取补贴;表面上是让他们可以“出庄”(把地还给地主)。如果衙差出现,他们就会指控地主犯罪。有时,他们毁坏庄稼、田地和房屋,或者蛮横地砍倒树木,只为了让地主难堪。[66]由于这种情况非常严重,导致一些地区的土地价格大幅度下降,人们都不愿意购置田地。[67]在江苏省,由于1853年抗租非常普遍,(据说)影响了地主交税的能力。[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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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冲突中,佃农享有人数多的优势;而地主——特别是拥有绅士地位的地主——有时会得到清政府的保护。如果地方官员因某种原因而未对佃农采取行动,那么地主与他们的反对者就会处在不平衡的斗争中而损失惨重。关于这种情况的事例,可以在江苏巡抚1846年(道光二十六年)的报告中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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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文县佃户应还业户麦租,向由业户议定价值,画一折收,由来已久。……现在麦价甚贱,各业户收取租价,不肯减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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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贴揭帖,约会众佃,挟制各业户,减价收租。如不依允,即纠众打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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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首从各犯……地方均极安谧,……知县毓成于土棍激众滋事不能迅速扑捕,实属庸懦无能,着即革职,以为任事玩惕者戒。[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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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清政府的干涉并不一定就意味着争斗很快地得到解决。在冲突已经演变得非常严重的地区,尤其是在冲突制造者利用佃农和地主之间紧张关系给清政府制造麻烦的地区,官府为了地主利益出面干涉,很容易使冲突演变成乡民反对当地官府的暴动。浙江省余姚县1858年所发生的情况,就完全是这样。[70]当时的一位作者(同省人)对此情况作了如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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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余姚佃匪屡杀兵勇,事不得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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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滨海,民犷,而巨家征租,素困其民。至去年,乡民相约赴县报灾,请减租额。知县崔家荫听之。遂纠社立局,更置斗斛,以待征租者。大姓邵氏、洪氏、谢氏不从,遂相争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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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新令来,邵氏等胁令募勇捕诸佃人,且增租额,立碑设局,急令输饷。乡民大愁。匪人宣希文、黄春生等遂煽佃人,围烧富人家,夜犯县城,劫所捕人。[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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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作者的记载,经过一番血流成河的屠杀,这场暴动最终被镇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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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指出的是,虽然佃农有能力对地主采取暴力反抗,但他们的行动常常规模不大且毫无章法,除非得到一般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奸民”的领导和支持。1858年浙江余姚事例中,暴动就是由“匪人”煽动起来的。前面提到的1846年江苏昭文暴动事例,据说就是由“土棍”煽动起来的。在这些“土棍”中,一个是“还俗”的和尚,一个是靠在征收漕粮中上下其手的无地游民,其余的是身份未说明的暴徒。根据同一位官员的记载,地主未能满足佃农的要求,其中一个暴徒张荣荣同包括王四麻子和金三桂在内的其他暴徒一起讨论如何报复,他们决定敲响铜锣,把所有佃农召集起来。到了约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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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荣鸣锣领头……见……陶香香、黄奎、徐关潮……在田工作,即令王四麻子等向其喊,称如不跟随同往,一并拆屋殴打。陶香香等畏惧,随行,共二十八人,走至归市等处。张荣荣喝令王四麻子等先后将归令瑜……等家房屋墙垣什物打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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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日,张荣荣因各业户仍无减租信息,复又鸣锣领头……见有赵小富……在田工作,又令王四麻子等上前纠邀……共二十九人,走至东周市等处……将瞿銮……等家房屋什物一并打毁。[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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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估计佃农对其业主的敌意达到什么程度,是很困难的,因为见于报道的佃农和地主之间的冲突,其中有些可能是由非农民的阶层煽动起来的。不过,可以清楚地指出两点:其一,在社会总形势如同19世纪中叶一样日益严峻时,受压迫的佃农就很容易起来反抗地主,甚至向官府的权威挑战;其二,在土地占有比较集中,或大多数农民没有土地的地区,佃农和地主之间的冲突就比较多,斗争也更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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