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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帝国一些地区,业佃冲突和其他形式的地方斗争交织在一起。南方一些省区客家人和本地人之间的冲突、佃农和地主之间的冲突就是这样纽结在一起,经常酿成剧烈的争斗。举例来说,(广西)永淳的客民和本地佃农在1851(咸丰二年)“相仇杀”。一个佃农李可经同其他的“佃贼”一起提议停止向他们的客家人地主交租。连村结会,啸聚千人。[73]同时,在广东恩平县也发生类似的情况,只是那里的土客群体跟土地的关系,正好颠倒过来。在该县,许多村子的“所有佃耕土著之田,抗不纳租”,一系列的打斗在1852年爆发。在一些冲突中,客家佃农杀死他们的土著地主,放火烧毁他们的房屋。冲突不断扩大,其中一些佃农同红巾军联合起来。直到1866年,才恢复和平。[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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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政府自己就是土地所有者时,业佃之间的冲突就会呈现出暴动的特色。湖南乾州厅1847年就发生这样的事例。该厅衙门把公共土地出租给包括一些苗民在内的村民耕种。由于某些未说明的原因,“痞苗”聚集起来,拒绝交租。这些造反的苗族佃农与邻近的凤凰厅和永绥厅的苗民结成联盟,肆行焚掠。直到次年湖南巡抚派兵镇压,社会秩序才得以恢复。[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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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北农民和陕西商人之间的一场奇怪冲突值得一提。根据地方志的记载,居住在川北平武县一个山村的村民,绝大多数以务农为生,非常贫穷。他们通常在缺粮的春季借钱,在秋收后的秋季连本带利还债。但是在灾荒年月,他们就无力还债。而他们的债主陕西商人常常到衙门控告他们。先前的知县非常了解这些拖欠者的困难,同情他们,因而常常对被告宽大处理。然而到1842年新知县上任后,情况大变。商人让大家知道,由于该官员来自他们自己的省份,他们打算利用这层关系报复债务人。“奸民”惊慌了,为了保护自己而聚集了大量群众,发誓要把所有陕西商人赶出去。斗争已经处于叛变的边缘。直到第三任知县逮捕肇事头目并把他们处死,社会秩序才得以恢复。[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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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冲突事例表明,产生冲突的原因多种多样,被卷入的参加者来自不同群体。虽然这些地方斗争的多寡和规模随着社会总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即是说,在大范围爆发经济灾害或者在社会总动荡的背景下,地方上就会频繁爆发严重的冲突),地方官员的素质如何,也常常起决定性作用。不止一个事例表明,无能或腐败的地方官要为地方冲突的产生负责。嘉庆帝在1814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就因江西省冲突频繁而谴责地方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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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赣州、南安三府地方多有强悍不法之徒,偶因细故,即聚众械斗。……地方官惧干处分,容忍不办,每以告病乞归。[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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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其他报告,其他省区的地方官,依照清廷的标准,比江西省更应该受到谴责。一位巡抚对福建和广东冲突频繁爆发的原因作了如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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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东风俗之坏,莫过于械斗。此风起于福建之漳泉,传流至于潮州,渐染及惠、嘉、广、肇、韶、南,而以潮州为尤甚。祸流数十百年,而未有止。其初由地方官惟知鱼肉乡民不理民事,民间词讼,延至数年不结,甚或数年不得一见官面。愚民无所告诉,不得已激而成斗。斗后仍索贿,并不与民分曲直,于是黎民咸怨,而抗官拒捕之事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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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民间好斗之故,弊有十二,其性犷悍而好胜,其俗重财而轻生,口角细故,即忘身命。……(或者)数十金之价。……顽民习演鸟枪,以待雇倩,专以杀人为生涯。……祠堂积蓄饶多,有易斗之资。……大乡欺小乡而斗,小乡不服,联合多乡以图报复而亦斗。而且族豪借以自肥而乐于斗,族棍借以分润而乐于斗,讼师从中播弄而乐于斗,劣衿从中怂恿而乐于斗,胥役从中关说而乐于斗,有此十二弊驱之使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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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则祠堂之积蓄已空,田园抛荒,民间无银买凶,案多不结,带兵往索,民多习见不畏。故官斯土者,昔以械斗为奇货,今乃以械斗为苦事。[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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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无疑显示,地方行政官员的无能和腐败,是造成广泛而持续争斗的原因。[79]另一方面,也有决定性的证据显示,能干的州县官员所采取的司法行动,可以解决严重的冲突(即使是那些涉及重要利益的冲突),防止它们发展成为流血性的械斗。18世纪末四川绵竹县就提供了一个绝佳的事例。当时很多村民都为争夺灌溉用水而卷入了长期的争端之中,但他们都乐意接受知县在1798年提出的和解方案。来自三个沟渠的用水,按比例分配给所有需要用水的村民。分配给每个农民的水量,根据他耕种土地的多少而定;而土地的数量反过来又决定了每个农民应分担的沟渠维修费。这一安排合理公平,因而此后在一百多年里没有再为争水而发生冲突。[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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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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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暴动的一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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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用的“暴动”一词,是指乡民反抗地方官员所采取的暴力行为。[81]从事实来看,暴动与争斗不同,前者是指某一特定地区的乡民由于仇恨一个或多个地方官员而发生的反抗行为;而后者是指乡民自己之间的敌对行为。正如前面指出的,在一些事例中,争斗会发展成暴动;因此,这两种类型的暴力行为之间的区别并不总是很明显。不过,根据暴力行为指向的主要目标,还是很容易把它们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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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动”与“造反”不同。“造反”是指公开发动的武装反抗现存政权的行为,目的在于推翻现存政权。[82]而暴动者并不像叛乱者那样反抗政府,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相反,他们一般都会含蓄地或明确地承认皇帝和官员的权威,他们之所以采取暴力行为,没有别的目的,而只是想发泄、解决心中某种怨恨,或者说侮辱、打击使他们产生怨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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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的一些学者非常了解暴动的本质。一位研究中国问题的美国学者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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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中国人民无数次地起来反抗他们的地方统治者,但是,这不过是针对政府权威的滥用而进行的反抗,从未反抗过制度本身。他们以最大众、最无礼的态度……来对待一位州县官,甚至到了扯着他的辫子打他耳光的地步;这并不是因为他执行了他的合法权威,而是因为他逾越了应有的界限。[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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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论述非常正确,其他作者的观察也证实了这一点。比如,一名目睹广州1846年1月暴动的英国军官指出,在广州府衙门暂时被暴乱群众占领时,知府及其助手居住和办公的地方被烧毁,但很有意思的是,大堂和钱库等建筑丝毫未损;原因显然是,存放在钱库的钱财是属于皇帝的,大堂是清王朝审判的场所。[84]1896年左右,一美国作者对一场“典型暴动”的描述,更能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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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目睹一队队乡民向这座城市各衙门前进。……当一支规模达到两万人的强大队伍穿过街道时,店铺纷纷关闭,一片寂静。每支队伍的前面都举着飘扬的旗帜,旗帜上写着各该队集合地点庙宇的名字。我询问道:“为什么要抗议呢?”队伍简单回答说:“我们要求减税。”由于先前的请愿屡屡落空,现在被迫孤注一掷,他们把一切都押在最后的请愿上,如果没有得到批准,就采取报复行动。但是,官员们已经逃跑了,并未坐下来倾听申述。于是暴动者把压迫者的家具——丝垫、薄纱窗帘、雕刻精细的椅子和其他昂贵的奢侈品——堆成小山,放火全部烧毁,如同毁坏耶利哥城〔译者按:西亚死海以北的古城〕那样彻底。我看到有个人企图带着某种值钱的东西逃走,但被抓了回来。虽然他手中的赃物被投入大火,但是我相信他逃脱了亚干(Achan)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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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座城市每个衙门发生的情况都类似。奇怪的是,居民们的生活并未被骚扰,除了生意被中断一天以外。这场冲突仅仅是针对官员的,暴动者的纪律严明,他们仍然效忠于清廷。我走进知县衙门看看情形如何,发现一队暴动者在保护县衙某一房间,他们的伙伴忙着从其余房间往外搬物件。我问他们为何在此守卫时,他们的回答很简单:“这是银库,任何人不得拿皇上的钱财。”他们对征税并不怨恨,怨恨的是地方官员过度苛征。一个月后,巡抚派了一支1500人的军队前来镇压。但是,军队遭到伏击,50名士兵失去生命,近百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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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武力未能把暴动镇压下去,巡抚设法劝说。免去引起暴动的官员之职务,并答应,如果暴动领袖自首,就终止苛捐杂税。周和张……为了他们的目标放下武器,结束了战争的苦难。不过,他们还是被处死了。[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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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暴动和那种反抗清政府的造反之间的区别显而易见。对乡民来说,他们自然会怨恨腐败的地方官,而非专制的中央政府;因为,后者离一般村民的生活很远,它所推行的任何苛征暴政给乡民所造成的伤害,都不如腐败的地方官敲诈勒索带来的那样直接。我们还应该指出的是,自汉朝以来,“崇拜皇帝”的观念就深深地印在百姓的脑海中,因而,虽然没有多少人积极效忠朝廷,但许多人都对“天子”仍然抱着某种含糊的尊敬;即使天子是满族人。此外,一大堆有关百姓日常生活的法律和措施,如果从字面来看而不管执行的话,按照历史标准,都不能说是暴政或压迫。地方官所犯下的暴行,百姓通常能够正确地解读为对皇帝命令的错误运用,而不是朝廷本身制定的措施。在清帝国许多地方都能听到一句老话“天高皇帝远”;这句话提示了我们该如何去理解普通百姓对待他们的统治者和行政官员的态度。[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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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普通百姓没有什么理由要怨恨皇帝,他们就常常有足够的理由来怨恨许多地方官的行为。地方官及其走卒直接而频繁地与居民打交道,他们的所有行为,无论是慈爱的还是不友善的,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责任很容易归属,因为他们并没有令人敬畏的品德。如果他们的行为给百姓造成了过多的痛苦,就会容易成为公愤和怨恨的对象。根据西方一位学者的观察,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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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那(公开宣称的)仁慈从上到下,通过九级官员,最后到达与百姓直接接触的末品官时,可能已经变成了使人烦恼的暴政了。因此,百姓将如何保护自己不受专横官员伤害,这一问题应该是不能不加以考虑的。……由于没有法庭,普通民众就自己起来执行法律。……在小型地方冲突中,他们有时把对苛征的怒火发泄在被派去执行苛征的官员身上——抓住官轿,把他从里面揪出来,剥下他那象征高贵的官靴,并把他抛进最近的污沟中。[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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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中国,针对州县官员及其施政的暴乱司空见惯,[88]毫不奇怪。而针对中央政府的反叛要在间隔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才能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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