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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武力未能把暴动镇压下去,巡抚设法劝说。免去引起暴动的官员之职务,并答应,如果暴动领袖自首,就终止苛捐杂税。周和张……为了他们的目标放下武器,结束了战争的苦难。不过,他们还是被处死了。[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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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暴动和那种反抗清政府的造反之间的区别显而易见。对乡民来说,他们自然会怨恨腐败的地方官,而非专制的中央政府;因为,后者离一般村民的生活很远,它所推行的任何苛征暴政给乡民所造成的伤害,都不如腐败的地方官敲诈勒索带来的那样直接。我们还应该指出的是,自汉朝以来,“崇拜皇帝”的观念就深深地印在百姓的脑海中,因而,虽然没有多少人积极效忠朝廷,但许多人都对“天子”仍然抱着某种含糊的尊敬;即使天子是满族人。此外,一大堆有关百姓日常生活的法律和措施,如果从字面来看而不管执行的话,按照历史标准,都不能说是暴政或压迫。地方官所犯下的暴行,百姓通常能够正确地解读为对皇帝命令的错误运用,而不是朝廷本身制定的措施。在清帝国许多地方都能听到一句老话“天高皇帝远”;这句话提示了我们该如何去理解普通百姓对待他们的统治者和行政官员的态度。[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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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普通百姓没有什么理由要怨恨皇帝,他们就常常有足够的理由来怨恨许多地方官的行为。地方官及其走卒直接而频繁地与居民打交道,他们的所有行为,无论是慈爱的还是不友善的,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责任很容易归属,因为他们并没有令人敬畏的品德。如果他们的行为给百姓造成了过多的痛苦,就会容易成为公愤和怨恨的对象。根据西方一位学者的观察,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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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那(公开宣称的)仁慈从上到下,通过九级官员,最后到达与百姓直接接触的末品官时,可能已经变成了使人烦恼的暴政了。因此,百姓将如何保护自己不受专横官员伤害,这一问题应该是不能不加以考虑的。……由于没有法庭,普通民众就自己起来执行法律。……在小型地方冲突中,他们有时把对苛征的怒火发泄在被派去执行苛征的官员身上——抓住官轿,把他从里面揪出来,剥下他那象征高贵的官靴,并把他抛进最近的污沟中。[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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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中国,针对州县官员及其施政的暴乱司空见惯,[88]毫不奇怪。而针对中央政府的反叛要在间隔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才能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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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并非所有官员都是坏官,百姓对他们的态度也不必然是敌对的。对素质不同的州县官,乡民的反应自然也不同。他们对州县官员的表现作出评判,并且常常很直率地表达他们的评价。在这里,我们可以引用几个事例,说明乡民在适宜的情况下是非常善于表达的;这种方式或许过于坦率,让一些州县官员消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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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尊崇他们所认为的“好官”的方式各不相同。其中一种方式是作诗歌颂“好官”的功德;这种诗词大概是由一些乡绅创作的。[89]另一种方式是,在“好官”任期届满后,或者在其要到其他地方担任其他官职之时,恳求他继续留任。[90]极其渴望自己喜爱的“好官”留任的乡民,会向上一级政府机构提出请求;但这种请求得到满足的相当少。[91]在“好官”要离开任地时,公开表达感激的居民会举行场面十分盛大的仪式,赠送靴子或丝伞。[92]在一些州县,可以看到居民为怀念前任父母官而修建的“生祠”;这些父母官以自己的良好行为“赢得民心”。[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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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据说能让州县官得到乡民喜爱的良好行为,主要是旨在提高乡民利益的行为,比如建立学堂、修建城防工程和灌溉工程、在饥荒期间关注穷人需要、拒绝收受贿赂,等等。[94]当这些真正忠于朝廷、一心为民的好官,在成千上万腐败或漠不关心的官员中,只占相当少一部分时,这样的行为才特别值得称赞。根据《花县志》记载,1686年到1911年担任广东花县知县的97名官员,据说只有18名知县在任上的行为赢得了百姓的赞赏。[95]1661年到1908年期间担任四川江津知县的131名官员中,只有50人被认为是“好官”。[96]清帝国其他地方的情况,一般说来也是令人相当失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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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考虑到,对被认为有德的官员的感激场面,经常是乡绅运作出来的,并不一定代表一般民众自发或真正的情感,那么整个画面就更为暗淡。一位地方志修纂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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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季人物连篇累牍,大率已仕则临行攀辕,诸生则工文失解,如出一辙。按之,俱无实迹,其失在芜。[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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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清代的作者可能比明季学者更为可靠,但是,我们也不能确信是否每一位都能免于这个缺点。至少应该记住,由于“好官”的功德事迹毫无例外是由绅士成员所写的,而在许多情况下,他们同绅士的关系很友好、密切,因此很有可能,绅士的记载并不一定忠实地反映了普通镇民或乡民的情感及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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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偶尔暴露出来的丑闻显示,并不是所有“好官”都是实打实的好。虽然这些丑闻可能是心有不满的绅士揭露的,但所谓“好官”的善行,同样有可能是喜欢他的绅士的作品,根本和普通百姓的情感无关。17世纪晚期,山东某县就发生了一个有趣的事例。1676年担任滕县知县的常绅,得到了双重荣耀,一是居民为他树立石碑,怀念他的“仁政”;二是居民为他修建了好几处“生祠”,用来表达对他的崇敬心情。然而,整个事件不过是一场骗局,不但错误地陈述了他的施政特质,而且捏造了百姓的感情;据地方志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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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绅)初莅滕,标二牌于鼓楼门,曰:“惩凶恶,除豪霸,不徇私,不要钱。”其后苞苴公行,盗贼得所依。[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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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不是独一无二的事例。在清帝国其他地方,其他时期,也可以见到类似的欺诈行为;就像下面这份1800年的文件所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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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一种州县探听上司欲行参劾,贿买耆老多人,于上司前具呈,反言闻欲题升,乞请借寇。虽公正廉明之督抚,亦为所愚。……又有一种州县自知民情不甚爱戴,于无事时密令衙役人等刊刻传单,遍行粘贴。单中开说本官清廉,办公竭蹶,欲自告病,我等务必赴上司请留。复令官亲幕友揭取此单,到处传播。[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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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官员自我制造的“名望”,同普通百姓的情感毫无关系,同绅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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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深知官员不可能靠其薪俸过日子,因而原谅、默许我所称为的“非法费”的征收。亦就是凡是有事找衙门解决的人必须交纳一笔能够承受的固定费用。于是很自然,官员们就把这样的制度当成必要之恶,任意敲诈勒索,强迫百姓行贿。因此,腐败与不公充斥着整个帝国。我相信,事实上所有官员都在其薪俸之外勒索钱财;中国人所谓的“好官”和“坏官”之间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前者强迫百姓为正义而付钱,后者则把不公正卖给出钱最多的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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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普通百姓来说非常不幸的是,“好官”(无论他们的行为“好”到什么程度)非常少,坏官的人数很容易超过他们。一些坏官把情况弄得令人难以承受,即使是非常温顺的百姓也会被鼓动加入激烈的示威来反抗他们的恶行;特别是在心怀不满的绅士成员或乡里的“悍民”出面组织、领导暴动时。19世纪,一位中国作者就明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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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民即不知礼义,讵不顾身家;即不畏君上,讵不畏法律。自官吏与以万不能堪,其弱者忍之,以就沟壑……桀黠之徒,则哗然起,不惜弃身家,犯法律,以救须臾之死。洎乎事平,终不能歼其类,于是乎民益得窥官之伎俩,而始不甚畏官。……此悍之所自来也。[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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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清王朝法令规定,任何官员如果因为无礼,或残暴的举止,而导致绅士或普通百姓的暴动,就会受到惩罚,[102]但是,甚至从清王朝建立初期开始,全国各地就频频爆发民变,州县官员成为普通民众发泄不满的对象。有时,百姓对可恨的官员的示威是以殴辱的形式出现的;1690年代,一位知县描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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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闻有不肖官员离任起行,地方含恨,竟闭门不容放行,且更喧拥市衢,褫夫人之衣而殴及舆从者。[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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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时候,民众暴动的目的,并不限于伤害令人憎恨的官员。乾隆帝在1741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就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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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四月间,福州府属之屏南县典史下乡征粮,乡民竟将典史殴打捆缚。又兴化府属之仙游县告病知县邵成平赴省领咨,有县民李姓因讼事未结,嗔其即行离任,竟于中途截住,肆行辱殴。[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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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年后的另一道上谕中,乾隆帝说道:“近竟有漳浦民人持刀刺死知县之事。”[105]1870年,浙江某县发生的事例更为血腥,除了知县本人被杀死之外,还祸及其妻子、女儿。[106]虽然这种情况的暴动大概比较少见,但显示了被煽动起来的民众,其行为可能有多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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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指出的是,暴动者在暴动中并不总是占上风。州县官员利用手中的军事力量,有能力对暴动者进行残酷的镇压。事实上,清政府非常关注此种情况,1878年(光绪四年)发布的一道上谕就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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