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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各省往往因诛求百姓,不遂所欲,辄诬指为抗拒,率请派营弹压。武弁志在邀功,妄加剿洗……流弊滋多。[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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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帝进一步禁止各省督抚派兵“扰累”。尽管清政府发布这样的禁令,但不止一个事例证明,军事力量仍然是得到直属上司支持的地方官手中有效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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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暴动的种类和原因:反敲诈勒索的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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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暴动的一般性质之后,现在开始探讨暴动发生的原因,以对暴动作进一步分析。我们会看到,导致暴动的原因多种多样。1747年(乾隆十二年)的一道上谕清楚地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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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各省奏报,奸民聚众之案,如江南宿迁、山东兰山,皆因求赈;浙江临海,则因求雨;福建上杭,则因抗租;山西安邑、万泉,则因丁粮豁免等事,遂至聚集多人,抗官塞署,放火罢市,肆为不法。[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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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上谕虽然十分清楚地指出了已知的暴动原因,但忽略了很重要的一点。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州县官在司法上的裁决不公正(不管是宣称的还是真实的),似乎是地方暴动的普遍原因。[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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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暴动的最频繁以及最重要的原因,是与征税有关的官员敲诈勒索。我们有必要讨论一下这些反抗勒索的暴动。这种类型的暴动,虽然在清王朝建立前就有发生,[110]但是在鸦片战争之后更为普遍。因为在此时,天朝大国的威望第一次受到了严重打击;许多地方都组建了地方军队,这增强了此前手无寸铁的农民向当局挑战的勇气。[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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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敲诈勒索的暴动,同其他类型的暴动一样,其矛头指向地方官员而非清政府本身,但在某种情况下,它们可能会占有极大的比重。一般说来,这些暴动都遵循着类似的模式,包括如下几个步骤:(1)相关人员请求停止地方代理人非法强加的过度税负;(2)上级官员未能减轻他们的痛苦,请愿者逐渐绝望;(3)接连发动不同程度的暴动;(4)以军事行动镇压,或者采取某种妥协办法进行分化,暴动领导者受到惩罚;或者,在特殊情况下,暴动转化为大规模民变的一部分。[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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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如果地方居民没有浪费时日向上级官员请愿,而直接诉诸暴力,那么暴动形式就要简单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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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描述过的“典型暴动”,就是一个关于暴动的绝佳事例。我们还可以再列举几个事例,说明实际爆发的暴动——从形式最简单的到最复杂的——的不同环境。所有这些事例,都发生于1840年代到该世纪末期间,[113]我们按照时间顺序概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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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事例发生于1842年浙江秀水县。该暴动因被知县迅速镇压下去而流产。根据地方志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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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无赖子虞阿男者,聚众抗租,号召邻圩戽水于田,钉栅于浜,拦截催租进路。……(余)士瑮……购线计擒,不旬日缚而戮诸市。[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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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3年早期发生于湖南耒阳县的暴动,是反对地方官最激烈的运动之一。关于此次暴动的起源,有关记载并不一致。根据一位作者(他同这次暴动并无个人利害关系,因此他的记述可能是公正的)的记述,暴动是这样发生的:当地一名居民采取合法行动,指控知县“浮收”。但是,知县的行为不但未被纠正,指控者反而被判“坐不实”,受到鞭打、坐牢的惩罚。他的乡邻发动暴动,把他解救出来。两个比邻地区的所有村子村民都拒绝交纳任何税。暴动者在两名生员的领导下武装起来并攻击县城。骚乱持续了几个月都没有平息。人们认为,“此事罪在官不在民”。[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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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荡的1850年代,清帝国一些地方的暴动特别频繁。举例来说,有名监察御史概括江苏省的情形时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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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浮收激变,多以抗粮滋事为词。……州县收漕,竟有应交一石,浮收至两石之多,并有运米不收,勒折交银,以至民怨沸腾,激成事变,遂有聚众戕官之案。[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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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代的另一名官员,指出江苏松江府的暴动特别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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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首倡聚众拒捕殴官,南汇仓寓为民所火,官仅以身免,华亭钱漕家丁下乡,乡民积薪绕船四周,逼令县差举火……将绳之以法乎?是速之反也;将置之不问乎?是教之抗也。[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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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西方记者提供的华亭县暴动的细节,也能说明问题。他说,措置失宜的知县召集200名志愿者,让他们带着枪去逼迫居民缴税。这引发了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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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意被知县过度榨取的百姓,敲打锣鼓,发动暴动,一会儿就聚集起几千人的队伍。当暴动的民众放火烧毁两艘官船并打死4名乡勇之后,知县光着脚狼狈地逃回县城。[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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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敲诈勒索的暴动并不限于南方省区。1854年和1855年,河南省一些地方发生的暴动,特别值得注意。由于银价日益上涨,而官员不停地敲诈勒索,该省大部分地方的居民被逼上绝路。[119]新乡县和河内县村民自己很快地组织起“联庄社”,抵抗税吏,这样就同两县衙门爆发了公开的冲突。[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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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清帝国首都临近地区,也有暴动发生。1861年,一名大学士上奏清廷指出,在华北省区及北京附近地区,有组织地抵抗税吏的暴动日益频繁。原因在于担任州县官员的大多数是“不肖官吏”,居民对他们的腐败行为和高压手段极为憎恨。[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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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要列举的最后一个事例,发生于1890年代,太平天国运动已经被平定很久了。暴动发生在离北京不到100英里的县城,起因是铜钱和银子的官定兑换率非常不公平。该县土地税(依法固定在一两银子的特定小数部分)通常以铜钱缴纳,官定兑换率为2,000文铜钱兑换1两银子。可是,不知什么时候,一名腐败知县把此兑换率任意改为4,000文铜钱才能兑换1两银子;这就意味着他本人及其一些走卒可以榨取100%的净利。事情就这样持续了很多年,接着暴风雨就来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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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任的知县把兑换率上涨到1比5,000,乡人默默地付了。知县误解了治下居民的脾性,因而在几个月后,又把兑换率提高到6,000文。这时,乡人发出怨言,但还是照交不误。而知县还不满足,又提高到7,000文。此时,乡人谈论有组织地进行反抗,但还没有采取实际行动。在自己任期过半之前,知县又进一步提高兑换率,规定8,000文才能兑换1两银子;这就超过了法律规定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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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的不法行为终于引发了危机。乡人们举行集会,决定通过都察院向皇帝提交请愿书。……请愿书根据集会的决定准备好了,由三名有影响力的文人带到首都,并提交给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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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愿书)丝毫未看就被退回,三人还被重打50大板,罚交一小笔藐视公堂费。三人凄凉地、垂头丧气地返回。知县为了庆祝自己的胜利,非常草率地把兑换率又进一步提高到1比9,000文,但事情的发展证明他太心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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