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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非窝无以存留,贼非钱无以探。……然缉拿窝家尤难于缉拿引线,盖窝家者非不法营兵衙役,即系地棍势豪,保正甲长被其笼络,贪其贿赂,不肯举报;牌邻族正人等畏其凶恶,惧其报复,又不敢首告,至于捕役素与地棍势豪人等通同一气,利其馈送,亦明知故纵。[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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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下列1897年发生于湖南长沙的事例,可以看出“窝主”具有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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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桥柳祥麟者,庇盗而居其货,家楼房如质库,莫敢何问。侯〔赖承裕〕因事诱至,杖毙狱中。……恶党大集,声言焚市。侯闻立驰往,众不意官至之速,负隅而噪。壮勇直前,擒十三人,余骇窜。由是长浏之交,盗踪顿绝。[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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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帝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职业性土匪一直都存在。他们也常常不断地给政府带来麻烦,不过他们的存在对帝国所造成的实际威胁,不如周期性出现的大量偶发性土匪所造成的那么大。原因不难找到,掠夺性的群体,在中华帝国庞大的人口规模中所占比例很小。即使在最动荡的年月里,帝国也完全没有受到职业性土匪什么威胁。而迄今为止一直爱好和平、遵规守法的农民,一旦因他人强迫或环境逼迫而从事抢劫和攻击活动,“铤而走险”时,现存政权就不得不面临着大多数人口都卷入的严重动荡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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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可能性在19世纪中叶以前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实际上,18世纪的一些思想家就已经察觉出来了。举例来说,御史梁上国就认为,不愿意成为土匪(即偶发性土匪)的人数远远超过了乐意成为土匪(即职业性土匪)的人数。他在1799年的一道上奏中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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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料贼匪之众,激于忿怨官吏者十之二,困于衣食冻馁者十之三,出于掳逼驱胁者十之四,其甘心为匪者度不过十之一耳。[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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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可以推想得到,在清帝国的社会环境随着自然灾害频繁和行政效能僵化而变坏之时,乡民转变成偶发性土匪的人数越来越多,使得清王朝不可能以任何有效的方法进行处理。19世纪50年代,广西的情形就是这样。根据这一时期一份官方文件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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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之贼,倏聚倏散,旋抚旋叛。股匪之多,实难数计。良民变而为贼,武弁亦有叛而为贼者。大抵饱则为民,饥则为贼;散则为民,聚则为贼;败则为民,胜则为贼。[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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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绅士和地方官员在盗匪活动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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绅士一般同地方“恶棍”的活动没什么联系,而且似乎在事实上反对后者一些令人讨厌的做法。有关这种反对立场的一个事例,见于一名官员在19世纪初的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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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以来,每有棍徒借端敛钱,大抵为演剧赛会等事,从中渔利起见。偶有绅衿呈官请禁,或有督抚访闻饬禁,并与绅衿无涉者,棍徒等辄敢聚众拥至绅衿家中,小则打伤什物,大则拆毁房屋,甚有白昼于城市之中连拆十数家者。[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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绅士和土匪——无论是职业性土匪还是偶发性土匪——之间的关系,通常并不怎么密切。他们很容易把强盗当作自己的敌人,并集合他们所能掌握的力量来抵抗他们,保卫自己的家庭和村庄。但是,在特殊的环境下,乡绅也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成为土匪的伙伴或朋友。前面已经指出了广东一些绅士家庭同“巨匪”维持着密切的关系。[179]还有其他一些事例,比如发生于山东的例子,也表明乡绅扮演着非常重要的“窝主”角色。根据生活在18世纪最后25年和19世纪前半期之间的一名官员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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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素多盗贼……揆厥由来,实缘东省多窝资之区。……至窝家内有武举冯旃、朱澧江,武生石大恩,并曾任职官之子董五皮,书役周岳峰等。该犯等或系绅衿宦商,或系在官人役,胆敢窝贼分赃,包庇得利,情节尤为可恶。[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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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想象,这并非独立的事件。前文证明过华南一些宗族在盗匪活动中的形象十分突出,[181]而绅士和宗族组织之间联系十分紧密,我们就有理由认为,一些乡绅是会同土匪狼狈为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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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地方官员同土匪的关系,很明显完全不同。他们很难变成“窝主”,也难以同强盗和掠夺者维持“密切关系”。但是,他们也以一种十分重要的方式为盗匪活动的产生做出了“贡献”,那就是他们的行政腐败。我们根本没有必要再重述这一事实:由于官员腐败,或多或少直接使乡民处于悲惨的境地,他们充满仇恨,并卷入到冲突、暴动或盗匪活动中去。且不说其他,仅仅是官员玩忽职守,就常常加速盗匪活动的猖獗,形成一个难以控制的困难局面。下面一封曾国藩1853年写给湖南省各州县官员的信,就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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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今之务,莫急于剿办土匪。……或啸聚山谷,纠结党羽。地方官明知之而不敢严办者,其故何哉?盖搜其巢穴,有拒捕之患;畏其伙党,有报复之忧;上宪勘转,有文书之烦;解犯往来,有需索之费。以此数者,踌躇于心,是以隐忍不办,幸其伏而未动,姑相安于无事而已。岂知一旦窃发,辄酿成巨案,劫狱戕官,即此伏而未动之土匪也。[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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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高级的官员也不能免于责难。几年前,曾国藩还在京师时,他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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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春以来,粤盗益复猖獗,西尽泗镇,东极平梧,二千里中,几无一尺净土。推寻本原,何尝不以有司虐用其民,鱼肉日久,激而不复反顾。盖大吏之泄泄于上,而一切废置不问者,非一朝夕之故矣。[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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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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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反”在这里的定义为:以改朝换代为目的,公开武装反抗现政府。按照一些学者所使用的“革命”一词来说,它是一种类型的“革命”,但是我们最好还是把它与“革命”区别开来:“革命”是指反抗现存政权的运动,其目的不仅在于推翻现有统治者,还在于改变政府组织形式及建立的组织原则。[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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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中国文化史上有一个很悠久的传统,西方一些学者称之为“造反的权利”,[185]亦就是推翻暴君、代之以“仁德”君主的“权利”。大多数思想家都曾以各种方式加以阐述。比如,《书经》中就有这样的警句:“抚我则后,虐我则雠。”[186]孟子不只是在一种场合着重阐述同样的意思,认为消灭人民之“敌”,即使采用诛戮的方式,也总是合理的。[187]西汉早期的思想家贾谊认为:“故夫民者,至贱而不可简也,至愚而不可欺也。故自古至于今,与民为仇者,有迟有速,而民必胜之。”[188]明初思想家方孝孺从历史经验中得出这一结论:“故斯民至于秦而后兴乱。后世亡人之国者大率皆民也。”[189]的确,在长达21个半世纪的中国帝制史上,“造反的权利”成为政府所有革命理论的一个共同特征。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之进行了强调,但没有谁想加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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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或反对这个人民拥有“造反的权利”的理论,并不是此处的重点。不过,我们不能否认,这一理论是以具体的历史事例为注脚而为人所公认的。在许多决定性事件中,“民”实际上以某种形式扮演着推翻王朝工具的角色。我们很容易想起农民陈涉,在面临“失期当斩”之际发动叛变,最终推翻秦朝;朱元璋,一名生活处于绝境的普通百姓,同其他叛乱领导人一道推翻了元朝的压迫,建立起自己的新王朝。在陈涉和朱元璋两人之间的历史长河中,还发生了许多较小的造反或叛变,支持着这一理论:当“民”这个巨大的政治海洋如果爆发了规模过大的风暴,王朝这艘船,就不可避免地要在风暴中颠覆、沉没。[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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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一理论有一个缺点:它在把“民”广泛地比喻为造反力量的同时,没有说明造反是在什么情况下爆发的,也没有指出这样一个事实:造反——不管是成功的还是流产的——是不同动机汇聚在一起的人、不同社会阶层合力的结果。没有指出这个关键事实,可能是这个很著名却错误的假设产生的部分原因。这个假设认为,作为在人口中所占比例最大的农民,自己会起来行使“造反的权利”。这个假设难以解释一般说来漠不关心政治、消极的农民怎么一下子就变成了积极的、汹涌澎湃的造反力量。在这里,笔者打算探讨导致中华帝国发生造反或爆发民变的主要环境因素,探讨不同社会阶层在这些动乱中扮演什么角色,起什么作用,以使我们更好地了解造反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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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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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大规模动乱的因素,不但复杂而且多变。[191]产生冲突和盗匪的环境,同样也会导致造反,爆发民变。普遍的穷困、经济的不公、腐败的行政——所有这些因素,在中华帝国历史上无数次民变中的作用十分突出。在特定时期,这些因素是导致造反或只是引起暴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形势严重到什么程度。比如,就行政腐败这一因素来说,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由地方官员把它们直接运用在普通百姓的生活中。因而,恶劣的中央统治和恶劣的地方统治相比,后者对任何特定地区的居民能产生更直接、更强烈的恶劣影响。地方官员,特别是州县官员,总是首当其冲承受民众愤怒的冲击;前文已经指出,他们是地方暴动的首要目标。不过,如果腐败统治继续存在下去,而帝国统治者仍然听任事情的悲惨局面继续发展下去,当情况变得难以承受而没有任何缓解的希望时,朝廷本身最终就会成为仇恨的目标,不同程度的叛乱最终就会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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