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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01 在一些地方,“奸民”可能就是“乞丐”。他们虽然以“乞讨”为生,但是很容易通过暴力手段榨取钱财,或者成为十足的土匪强盗。18世纪的一份文件,就记载了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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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03 江西各属城市乡村,俱有一种恶乞,名为拣子行,以乞丐为生,大非疲癃残疾,实皆年力精壮,强横无赖之徒。三五成群,到处蜂拥,登门入室,索讨钱米。少不遂意,喧闹不止。茶坊酒肆,肆行无忌。……城市犹少,村庄尤甚。[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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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05 这种“乞丐”制造混乱的行为,并不限于骚扰居民并榨取钱财。几年后发布的另一份文件就描述了这种“乞丐”的抢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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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07 近来所获强盗,及满贯之案,多系强壮之乞丐所为……野庙桥洞,随处栖身。保甲不能约束,兵役亦难盘诘,竟成法外之人,所以叠有不法之事。[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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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09 18世纪晚期,湖南省一些地方记载了另一种稍有不同的“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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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11 此辈借称邻邑因上年歉收,窜入宁境,不下六七百人,扰累各乡,甚有孤僻村民,迁避去者。……凶之尤者曰老猴,广西人,绰号飞天蜈蚣,妻号飞天夜叉,年仅五十,有拳勇,寄居县境岩穴中十六七年,党翼六七十人,分路强乞,轮日供膳老猴夫妇。……或忤其党,则挺身行凶,莫敢谁何。[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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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13 在19世纪,清帝国一些地方同样存在着类似的“乞丐”。1836年(道光十六年),清廷发布的一道上谕就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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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15 江西广信府属之上饶、广丰等县,福建建宁府属之崇安、浦城、松溪等县,浙江处州府属之龙泉、庆元等县,三省毗连之区,封禁山内,近有一种丐匪盘踞,号称花子会,俱系各处无赖之徒,成群结党,扰害居民。……其会有大会首、副会首、散头目等名……会欲纠众讹诈,则以竹筷缠扎鸡毛,上系铜钱一枚,分头传示,会中人一见立即赶往。[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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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17 很明显,清帝国各地存在着秘密社会,其中一些秘密社会在未打算举行公开造反时可能从事着盗匪活动。18世纪存在于四川省的一种秘密社会,后来仍然存在,只不过是形式稍有改变。一位当代学者对这种秘密社会的特点作了如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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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19 查嘓噜种类最夥,大约始乎赌博,卒乎窃劫,中间酗酒打降,勒索酒食,奸拐幼童,甚而杀人放火,或同伙自杀,皆谓红钱,自称亦曰红钱弟兄。以上各类皆不为盗,下此掏摸掐包剪绺,已刺面则红钱不入,别为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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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21 又云,嘓噜一种半系革捕,此县犯案投充彼县,类与各捕声息相通,因缘为奸。哥老即嘓噜之传讹也。[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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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23 19世纪晚期一件官文中所包含的下列叙述,指出这一时期其他地区一些秘密社会掠夺活动的一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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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25 自来如四川、湖南、贵州、两广等省,会匪最盛。其始皆不法游民,烧香结会,及会成势众,因是以横行乡里,鱼肉良民。小民无可如何,遂入会以求自保。其会则有哥老、安亲、添弟、三点等名,其地则遍于各州县。或数十数百人自为一会,而其声气则无所不通。[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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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27 我们不应该忽视这一事实:在特殊的情况下,清政府一些军队会从事盗匪活动,或者变成土匪。众所周知,入伍当兵的人,大多数是其家乡的不安定分子。即使他们并不是真正的地痞流氓,但也很容易成为没有固定职业或谋生技能的人。这证明了“好铁不打钉,好男不当兵”是有道理的。清王朝军队臭名昭彰的是,在被认为要同土匪作战时,却忙于准备从事抢劫活动。关于此类事例数不胜数,这里仅举1861年发生在浙江的一个事例,就足以说明官军是如何利用动乱局势从事盗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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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29 官兵之累,百倍粤贼。去岁春间,贼目下令,安昌、斗门依旧为市,民间遂各修屋立肆,百货麇集。二镇之盛,转胜往时。自冬间法人……带兵进攻,宁绍间子尽窜军籍。卷焚卉衣,肆为淫掠。今春之初,亡命尤聚,而乡民之戆直者,复助之杀贼。贼怒,遂尽焚松林、下方桥、后堡、陶堰、道墟、东关、安昌、斗门诸村。……官兵宛转逐之,而行劫如故。[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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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31 即使在军事活动结束或因其他各种原因而被解散之后,这些人还会给乡村带来混乱。用官方话语来说,他们变成了“散兵游勇”。他们给清王朝带来了严重的问题;就像对太平天国军事镇压行动结束之后的情况一样。下列一段描述,就是这种土匪常见的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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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33 自谅山一役,遣散各军,器械不能尽缴,往往致成游勇,恃有利器,抢劫客商。……有啸聚至数万者,此等游勇,只是抢劫行旅,不扰害居民,以故民与匪相习,遇官兵搜捕,该匪等辄散匿民居。……兵退复出,所以广西几至通省皆匪。[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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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35 另一种与此稍有不同的运作模式,见于1853年的一份官方文件,描述太平天国早期的情形:“逃兵逃勇奔窜而返,无资可归,无营可投,沿途逗留,随处抢掠。”[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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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37 上述事例旨在证明这样一种观点:虽然盗匪行为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总贫困,但是,如果一个特定地区并不存在什么“奸民”,或者地方上并没有发生什么严重的混乱,而使得农民大众仍然有可能维持他们习惯上的生活方式,那么,盗匪活动是不会猖獗起来的。[170]普通村民通常是遵纪守法的,在情况需要时,他们为了保护自己和家庭,会避免和土匪对抗,[171]或者同邻居一道合力抵抗。[172]然而,在特殊的环境下,一些通常守法的村民也会被引诱(暂时或在相当长的时期里)从事盗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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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39 (二)职业性土匪和偶发性土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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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41 前面的探讨表明,土匪(这种称谓是恰当的)可以分为两类,分别称为职业性土匪和偶发性土匪。他们之间的区别在于:(1)偶发性土匪常常是那些因这样或那样原因而被迫加入土匪集团的乡民,而职业性土匪属于乡村社会中从事职业化掠夺、难以驾驭的分子;(2)一旦被迫加入土匪行列的压力消失,偶发性土匪常常会回到合法的职业中去,而职业性土匪总是经常性或许永久地从事抢劫、偷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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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43 有关职业性土匪的事例很容易找到。其中一个特别有趣的事例发生于19世纪的广东。在该省,土匪“职业化”的程度非常高,俨然成了高度组织化的营利机构,有好几个不同的运作层次。根据当时一位官员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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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45 广属盗贼之害,其源半出于赌徒私枭。然有祖孙父子家世其业者,亦有一村之人出外行劫……于宗祠之前明卖赃物,得财而合姓俵分者。又有土豪巨猾富逾万亿,而盈千累百,发作本钱,分给散贼,自作米饭主者。又有伪置旗箭,散给各村插认,名曰保护村庄,实则一乡之中,讲定规礼,密戒伙党勿犯,因而敛财者。此等大盗,其平时亦与土族酬酢往来。[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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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47 “窝主”在职业性土匪中的角色和地位,不应该被忽视。根据18世纪一位官员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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