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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280 [65] Fried,Fabric of Chinese Society (1953),p.196,描述了较近时期存在的此种情况:“在(安徽)滁县,虽然地主和佃农之间并不存在着实际上的热战(shooting war),但是在远离县城警察势力范围的偏远地区,经常发生佃农反抗地主、抗租不交之类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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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282 [66] 《巴陵县志》,52/5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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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284 [67] George Jamieson et al.,“Tenure of Land in China,” 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North China Branch,N.S.,XXIII (1888),107ff。不交田租,也有可能是极端贫穷的缘故,而非业佃关系冲突的结果。其事例可以参见王邦玺1884年的上奏,载葛士浚所编《皇朝经世文续编》,32/2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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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286 [68] 1854年(咸丰四年闰七月)咸丰帝谕内阁:“上年冬,业田之家,佃户抗不交租,地方官概不追比,以致业户完粮,无从设措。……乡民纠众抗粮,法所难宥,该地方官自应痛加惩办。……至于佃欠业租,既经该业户控告,亦应照例惩办,以儆刁风。”《大清历朝实录·文宗朝》,140/1b-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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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288 [69] 李星沅《李文恭公奏议》,11/19a-b和12/47a-58a。在另一道上奏中(见同书12/59a),该巡抚指出,自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以来,“土棍”徐二蛮不断煽动佃农反抗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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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290 [70] 王先谦《东华录》,1859年(咸丰九年二月),55/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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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292 [71] 李慈铭《越缦堂日记补》,巳集〔编者按:应为己集〕,6a,1859年(咸丰九年元月二十六日)。前文中提到的江苏昭文1846所发生的争斗,在当地官府介入干涉之后,同样达到了暴乱的程度。参见李星沅《李文恭公奏议》,11/19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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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294 [72] 李星沅《李文恭公奏议》,12/47a-58a。其他时期也存在类似的争斗,明代就发生了一件令人印象深刻的事例。有关邓茂七的故事,参见赵翼《廿二史札记》,36/14b;也可参看丁瑄的传记,载《明史》,卷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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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296 [73] 《平桂纪略》,1/1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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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298 [74] 《恩平县志》,14/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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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00 [75] 《清史列传·陆费瑔传》,43/35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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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02 [76] 《续修庐州府志》,34/31b-3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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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04 [77] 《江西通志》,卷首之三,10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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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06 [78] 参见曾任山东巡抚的程含章所写《论息斗书》,《牧令书辑要》,9/13a-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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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08 [79] 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记》,壬午年(1882),21/12b-13a,补充了一个支持这个结论的事例。他引述后来在义和团之乱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满族官员刚毅的说法,广东某些地方(惠、潮等处)因为官员“积案不问”以致械斗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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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10 [80] 《绵竹乡土志》,“历史乙”,7b-8b。原文说“于今一百五十余年来”,显然有误,因为该乡土志刊于1908年。问题得到解决的时间,最早可能是1795年。150年后就已经是1945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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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12 [81] Webster’s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对“暴动”(Riot)一词的解释,含义有:(2)“骚乱的行为、骚乱、骚动、混乱”;(6)“不轨分子造成猛烈的骚乱事例”。为了方便起见,本书中所用“暴动”一词,是指上文解释的特别类型的“猛烈的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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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14 [82] 这里所理解的“造反”(Rebellion)一词,实质上同Webster的解释一样,即是指:“公开否认自己原本服从的政府的权威,以发动战争或帮助他人发动战争,反抗政府官员和法律;组织人民叛乱,以推翻其合法统治者或政府。”本书没有采用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中的解释:“造反,是一种反叛行为,其目的多少有助于推行地方自治或独立,但不是要推翻中央政府。”此处还应该注意的事实是,暴动的发生并不限于乡村。本章所引的一些事例,就发生于城镇或城市。为方便起见,这些也被纳入讨论之中;至于事例发生的地点,只要能够确定,笔者都会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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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16 [83] Chester Holcombe,Real Chinaman (1895),p.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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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18 [84] Meadows,Desultory Notes (1847),p.10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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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20 [85] William Martin,A Cycle of Cathay (1896),pp.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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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22 [86] Francis H.Nichols,Through Hidden Shensi (1902),p.141:“对于内地居民来说,代表政府、法律和权威的,不是远在北京的皇帝,而是当地省区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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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24 [87] Archibald R.Colquhoun,China in Transformation(1900),pp.287-289。根据David Mitrany,Marx Against the Peasant (1951),p.118,战后中欧农民所表现出来的态度基本相同:“农民虽然被煽动起来了,但是,他们作为一个阶层能够做些什么呢?政治革命并不是自然地降临到他们身上。农民造反之时,反对的是滥用特权;他们虽然反抗直接折磨他们的压迫者、地主和地方官员,但同时期望国王和议会能够满足他们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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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26 [88] Charles Denby,China and Her People (1906),II,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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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29 [89] 举例来说,《花县志》在7/6a-b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江苏人狄尚年到1805年担任花县知县。他任期届满之时,居民要求他继续留任。居民们还作了一首诗颂扬他的功绩:“好官好官不要钱,花城来一狄青天。狄青天,去后令人思缠绵。”人们在颂扬他们所认为的具有才能、正直和廉洁的州县官员时,常用“青天”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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