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100336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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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37 [93] 举例来说,《佛山忠义乡志》,12/11a提到1855年一所供奉一位名叫谢效庄的人的“生祠”(这种祠堂是修建来纪念仍然活在世上的人)。《番禺县续志》,20/10提供了这么一份资料:1863年任浙江湖州府知府的杨荣绪,被称为好官。“病卒……士民悲泣,湖滨农民入城哭奠,船户舆夫皆哭。……光绪二年奉旨入祀名宦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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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39 [94] 下列一些事例非常适切,《淮安府志》27/82a中记载说,19世纪早期,盐城知县修建一所学堂,修理城墙;同书27/84a中记载说,19世纪前半叶期间任职的阜宁知县,设法避免给居民增加额外负担,禁止衙门走卒向居民榨取钱财;《广州府志》129/12a中记载说,山西定襄知县冒着丢掉乌纱帽的危险,赈济饥饿的灾民;《确山县志》7/19a中记载说,确山知县(安徽人)1856年完成了城防工程修建,正好用于抵挡“土匪”的进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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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41 [95] 《花县志》,卷九,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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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43 [96] 《江津县志》,6/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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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45 [97] 《滁州志》(1897),熊祖诒为1672年旧志所写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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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47 [98] 《滕县志》(1846),6/36a-b。同书14/11b中记载了这首用当地方言所写的愤怒打油诗:“尖尖头,细细尾,嘴儿藏在盖儿里,连头带尾没寸长,吃尽滕阳多少米?”显然,这位当地的打油诗人从汉字“倉”(Herbert A.Giles,Chinese-English Dictionary,No.440)的结构得到启发,把令人讨厌的官吏比喻成硕鼠。《滕县志》12/14b中记载了一首佚名文人所写关于“生祠”的短诗。结尾的几句是:“何故焚香祀猛虎?生祠几处在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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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49 [99] 《皇清奏议续编》,2/12b。〔编者按:王苏《请整饬亲民之官疏》。〕态度也毫无关系。还应该指出的是,即使真的由普通镇民或乡民进行评判时,官员被认为是良好的行为通常也并没有多好。根据19世纪一位西方作者的观察,“好官”和坏官之间的区别,只不过是腐败的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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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51 [100] Meadows,Desultory Notes,p.168。斜体字为原作者所标〔编者按:本书改为着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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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53 [101] 冯桂芬《显志堂集》,2/3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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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55 [102] 《钦定六部处分则例》,15-19b,记载这么一项措施:“州县官贪婪苛虐,平时漫无抚恤,或于民事审办不公,或凌辱斯文,生童身受其害以致激变,衿民罢市罢考,纠众殴官者,革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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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57 [103] 黄六鸿《福惠全书》,32/30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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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59 [104] 《大清十朝圣训·高宗朝》,261/24b-2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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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61 [105] 《大清十朝圣训·高宗朝》,262/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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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63 [106] 李慈铭《越缦堂日记·桃花圣解庵日记》甲集,77a(同治九年三月一日)提到发生于浙江嵊县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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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65 [107] 李慈铭《越缦堂日记·桃花圣解庵日记》壬集第二集,49a,光绪四年八月一日,引自一道圣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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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67 [108] 《大清十朝圣训·高宗朝》,263/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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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69 [109] 一位礼部侍郎在1745年的一篇上奏中描述了此种情形:“地方官审理词讼,自应秉公听断……乃乡里棍徒怀挟私忿,纠众罢市,甚至凌辱长官,无所顾忌。”参见《皇清奏议》,41/7a。〔编者按:秦蕙田《请申严名分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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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71 [110] 举例来说,明朝万历年间,常常因为在征收“矿税”时进行勒索而导致民变。1599年(万历二十七年),山东临清居民烧毁税使(马堂)署,杀其参随34人;湖北武昌和汉阳民变,击伤税使〔编者按:1601年〕。1606年,云南民变,杀死税监(杨荣),焚其尸。参见赵翼《陔余丛考》,20/17a-b。明朝时期发生的反敲诈勒索的民变,最终导致造反。众所周知的李自成就利用口号“迎闯王,不纳粮”诱使人民跟着他造反。参见《明史》,309/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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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73 [111] 傅衣凌《太平天国时代的全国抗粮潮》,载《财政知识》,1943年卷3,第31—39页;S.Y.Teng,New Light on the History of the Taiping Rebelion,pp.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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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75 [112] Martin,A Cycle of Cathay,p.336:“法定的征收并不高,如果贪婪的官吏敢于过度地额外加征,人民就可以请求政府将其免职;或者,在极端的情况下,团结起来武装抵抗。大范围的抵抗,会变成造反,而造反最终会导致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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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77 [113] 参见本章注111。包世臣在其《齐民四术》卷七下,25a-31b中,记载了19世纪早期的一个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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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79 [114] 《嘉兴府志》(1878),42/9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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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81 [115] 冯桂芬《显志堂集》,4/36a-b。《清史列传》在43/34a-35b中记述的一个说法稍有不同,暗指责任在地方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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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83 [116] 《清朝续文献通考》,2/7517〔译者按:应为7514—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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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0385 [117] 冯桂芬《显志堂集》,5/3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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