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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这段手稿写于毛泽东发动“人民公社”运动之前,我对中国农民命运的推测,看来得到了一些证实。——萧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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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附录一:里甲结构的变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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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描述清帝国各地里甲体系令人头昏的所有变式,是不可能的。不过,如果对其中一些较重要或有意义的变式进行勾画,则非常有益;因为,这样的描述不但能让我们对实际存在的里甲体系有一个清楚的概念,同时也能对帝国行政特点本身做一些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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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附表1-1中对不同形式的里甲组织(包括主要的变式和常规形式)进行了分类和描绘。为了便于对比,将变式的层级置于相应的常规层级下方。而对于那些精确的对应关系难以确定的事例,则将其变式放在看起来比较合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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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讨论就从里甲的常规形式开始。《朝邑县乡土志》和《城固县乡土志》(均属陕西省)详细记载了两县的税收组织。前者提到在朝邑县,“大约……十甲为里。光绪十六年(1890年)……共编三十三里”。[1]后者强调:“里有十甲……花户多少不等。”[2]这些情况同官方所规定的常规形式非常接近。根据《贺县志》(广西,1890)的记载,该县有18个里,每里分为10甲。[3]江苏兴化县的情况几乎与此相同。[4]不过遗憾的是,这些地方志都没告诉我们一甲等于多少户。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即使在遵照官方规定的组织框架进行编组的地区,各甲的户数也不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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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里甲层级及其变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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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州志》(湖北,1889)印证了这个推断。据修纂者所说,该州2个坊和38个里依法分为10甲。但是,各甲户数,不但在这些基层组织里互有不同,而且远远超过官方所定的数额,每甲平均有383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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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事例中,各里的甲数也不一致。比如在直隶涿州,40个里中,每里有10甲的只有13个。[6]四川绵竹县的安排与官方的定制不同,每里5甲而不是10甲,故而整个乡村4个里共20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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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所考察的变式中,一些地区偏离常规组织形式,是在“里—甲—户”模式之外增加一两个层级,另一些是减少一个或多个层级,还有一些用其他名称替代官方规定的名称。对这些变式,笔者分别称为:增式、减式和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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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朝邑县乡土志》(年代不详),3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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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固县乡土志》(年代不详),1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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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贺县志》(1934),2/16b,引1890年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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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兴化县志》(1852),2/6b-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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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兴国州志》(1889),2/6b和5/2a-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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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涿县志》(1936),四之四,16b-17a,关于历史上里甲组织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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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绵竹县乡土志》(1908),“历史丙”,1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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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增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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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事例中,乡和村,就像“保—甲”一样,显然为了方便而并入税收体系;比如在云南、贵州和山东,村常常插入甲和户之间,这样甲所包括的户数,比官方规定的要多。《仁怀厅志》(贵州,1895)记载,该厅地区总共有3个里,其中1个辖5甲,另外2个各辖4甲;每甲下辖数目不等的村落。[1]《镇雄州志》(云南,1887)列出了该州的10个里,并载明每里有多少甲、村、户。除了1个里外,其他各里各有5甲;下辖村子则从十数个到30个不等,甚至更多。[2]同省的另一州19世纪的情况与此类似,10个里所辖的甲数和村数稍微多些。[3]山东莘县的情况与上述事例不同,里之上设有乡,而每甲的村数平均不到4个。[4]把乡与村引入里甲组织中,或许是为了方便。由于这一理由,17世纪云南昆阳州的一位地方官就把村整合到里甲体系中来了。据说,“里甲归村,民便输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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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事例中,乡和村以外的其他层级也引入里甲体系之中。根据《泉州府志》(福建,1870)的记载,安溪县为了方便征税而划分为18个里(分属3组),每里6图,每图10甲。[6]“图”并不是官方规定的层级。还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不合常规的做法不仅是增加一个新的层级这么简单。由于每图辖10甲,所以“图”实际上取代了官方所规定的“里”。另外,安溪县18个里各划分为6图,这种“里”(辖60甲)比官方规定的“里”(辖10甲)要大得多。最后,由于该县18个里组成6个“组”〔编者按:应为3个组〕,因而在各个里之上实际上还有一个更高的层级,一个或多或少和其他地区的“乡”类似的层级;在那些地区,乡被纳入里甲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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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作为税收组织单位,其起源如何呢?下面是《泉州府志》的修纂者对惠安县的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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