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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通志》修纂者所说,这是“里”被“乡”取代的少数事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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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一种两级模式事例比较独特,“乡”和“都”在同一地区共同存在,而“里”又成了“图”的同义词,从而构成了一种有双线命名的两级组织模式。《扬州府志》(1810)这样描述了江苏仪征县的组织设置情况[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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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大多数“里”相当罕见地依其所属的“都”的数字来命名。“五一里”表示第5都的第1里。“四都里”表示该里属于四都;而该都只辖1个里。根据这个事实,我们可以推断“怀义乡”可能就是“三都”,在城都和新城都分别是该县的“一都”和“二都”。我们所要指出的第二点是,在《扬州府志》中,“太平乡”之名紧跟在“西广陵乡”之名之后,即“西广陵乡,太平乡,七都”。出现这样不一致的情况,可能的解释是,两乡之一(或两乡)的人口减少,以致户数不足以单独构成一个主要纳税组织。因此合并为1个都,即“七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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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府另外两个县的情况同仪征县的稍微不同。根据同一地方志[9]的记载,江都在明代划分为28个主要的税收组织,其中8个乡和1个都共辖118个里。雍正十一年(1733年),这些税收组织重组为6个都,命名为“一都”“二都”等等;除了“一都”辖12个图以外,其他各都各辖11个图。同样的,根据同一地方志[10]的记载,东台县在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初设时,分为8个都,各都辖数量不等的图(最少5图,最多10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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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事例指向一个有趣的结论:清政府在设置税收组织时,并没有一贯地遵循官定规则。东台县的个案尤其有趣,因为它晚到1768年才设置。很有可能,由于“都—图”称谓在地方上已经根深蒂固,因而设置税收体系的地方官认为将它移除是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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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无锡县的“区—都—图—甲”四级模式的简化版,出现在同一省的甘泉县。据《扬州府志》[11],这种形式确定于雍正十一年(173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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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领图十一;二区,领图十一;三区,领图十;四区,领图十;五区,领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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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江苏省还有一种两级的变式。根据《淮安府志》(1884)[12],山阳县〔编者按:应为阜宁县〕划分为4个主要税收组织,其名字为仁字、义字、礼字和信字〔编者按:应为“智字”〕,各“辖”10个图,命名为“一图”“二图”等等。不过,我们无法断定该县主要单位是“都”“里”,还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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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注明刊印时间的《甘泉县乡土志》,记载了一种最为奇特的两级组织模式。据该地方志的记载,位于陕西西部边界上的甘泉县划分为两个大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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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指出的是,在本志中,用来指称高一级和低一级的组织单位的“里”字,它们的写法是完全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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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乡—庄”组织模式,存在于浙江新城县。《杭州府志》(1898)[14]记载,该县划分为15个乡,每乡相当于1个里,各辖数量不等的庄(最少5庄,最多11庄,共123个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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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个相关的变式见于广西容县。11个里辖489个庄。《容县志》(1897)的修纂者解释说:“有明分邑境为十六图,寻改为十一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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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在广东清远县,乡村地区设“乡”,相当于“都”一级,由此而出现以下编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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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在一些孤立的事例中,“村”成了“里”的上级单位;例如湖北荆门直隶州。根据《湖北通志》[17],荆门原有8个乡分为59个里。后来不知什么时候发生了一些变化,当地的税收体系变成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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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在四川新繁县,“村”也是上级组织单位,但样式不同。《新繁县乡土志》(1907)记载说,该县“区为四村”,村又划分为数甲,情况如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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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两村也各有3个甲,每甲领数量不等的小村。遗憾的是,修纂者没有解释构成“甲”的“小村”有多少,以及“甲”之上的“大村”有多大。这个独一无二的事例看起来实际上是三级模式的变种;把它列在这里,仅仅是因为它酷似前面的案例,以“村”作为上级税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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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广西贺县提供了一个试图将名称标准化的罕见事例。根据《贺县志》(1934)的记载,该县在19世纪中叶之前共有18个里,各里均辖10个甲。不过,其中一些里,称为“乡”或“都”,由此而出现了下列相当混乱的情况[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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