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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其他学者则认为“耆老”就是“保甲代理人”。理雅各几乎认定他们实质上就是“甲长”。他在1870年代写道:“十个家庭组成一个‘十户’(tithing),中文称为一‘甲’。任命一名‘长者’或主管人。”[6]这一观点在1890年代得到罗伯特·道格拉斯爵士的呼应,他观察认为:“各村的‘地保’或头人负责维护其乡邻的安全和利益。他通常得到村中长者的帮助。”[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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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乡村长者”履行收税和其他职能的事例,见之于一部地方志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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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直隶〕涿县政令不行于三坡〔村〕……〔在当地〕有所谓老人制者……编为三里,每里分十甲,各设老人一人……任期三年,为无给职。……期满时另行推选家道殷实、品行端正、素孚众望……接充之,非必其年老也。职权甚大,催缴田赋,排难解纷,综理坡内一切事务。[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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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纂者并没有说明三坡村盛行这个有趣制度的具体时间,但是他指出直到1929年仍还在运作。这个地区的“老人”在20世纪来临之前,可能就已经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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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ders”一词有时被用来指称非正式设置的乡村领袖。比如步济时、明恩溥、杨懋春等就是这样用;他们的观点已见于第七章。如果该词被用来指称“耆老”外的任何清代正式设置的乡村领袖,严格说来都是用词不当。不过,该词可以合理地用来表明一位被非正式地当作乡村领袖的长者,只要不是被用作那个人的特定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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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史》,77/1b。根据《续文献通考》,16/2914,这道命令是洪武二十八年发布的。顾炎武在其《日知录》8/10b中,引用《太祖实录》说,这道命令是前一年(1394年)发布的。〔编者按:引文前半见《明史》卷三,事在洪武二十八年二月己丑。“里设老人”以下,见卷七十七。参考台版。〕应该指出的是,明太祖设置“老人”的最初目的是把保护自己利益的机会,给予那些没有特权的乡民。据《明史》在77/2b记载说,“惩元末豪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然而还不到40年,“老人”制度明显表露出一些混乱的迹象。顾炎武则在《日知录》8/11b解释此种情形说:“洪熙元年,巡按四川监察御史何文渊言:太祖高皇帝令天下州县设立老人……比年所用,多非其人,或出自隶仆,规避差科,县官不究年德如何,辄令充应,使得赁借官府……肆虐闾阎。”《续文献通考》,16/2914的叙述几乎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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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8/1a-b;《清朝文献通考》,21/5045。根据《清朝文献通考》21/5043中的记载,“耆老”一项,例有顶戴。该法律中提到的“乡三老”是一种汉朝制度。汉高祖“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这种“三老”负责教化人民,而另一种乡村代理人“啬夫”则负责地方诉讼和收税;还有一种,即“游徼”,属于行政司法长官的性质,其职责是侦查和镇压土匪。参见《文献通考》,1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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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清朝文献通考》,21/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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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Samuel W.Williams,The Middle Kingdom (1883),I,p.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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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rthur H.Smith,Village Life (1899),p.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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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China Review,VI (1877-1878),p.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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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Robert K.Douglas,Society in China (1894),pp.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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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涿县志》(1936),3/3a-b〔译者按:应为18/3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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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清朝皇帝世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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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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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原书参考书目仅分中西文两部分,依字母顺序排列。由于引文过多,特将中日西文分别标举,以清眉目;中文文献按史料类别重排为四部,正史政书之部大致按时代顺序,其他几部按拼音排序,以便读者检索。原书参考文献偶有脱漏和不确的,译本一一作了订正,并不出校,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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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日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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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史政书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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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上海:中华书局聚珍本,13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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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上海:中华书局聚珍本,10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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