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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行政中枢组织,以皇帝与宰相间的权力分配为背景,不断演化,呈现丞相开府秉钧(秦、西汉),群体宰相辅政(东汉至宋元),御用秘书班子掌枢机(明清)三种情况。丞相开府秉钧,属丞相负责制,处于辅政地位的丞相仅一二名,权势较重。群体宰相辅政,宰相均为三名以上的群体,中枢组织内集体议政拟决机务。从整体看,群体宰相权力未见多大削弱,但每名成员已不复有秦、西汉丞相式的赫然权势了。御用秘书班子掌枢机,其成员已全无宰相名分,仅是以从属于皇帝的内廷侍臣秘书办理机务。三种情况的递次演变,使中枢组织和执行宰辅职能的大臣,越来越难对皇帝独裁形成多少限制,而只能顺从和隶属于皇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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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上述三种情况只是概言中枢组织权力结构演变的大致趋势。具体到某个朝代或某个皇帝,由于复杂原因,制度条文与实施情况,皇帝自身愿望和实际效果,常常相背离。例如,在丞相开府辅政体制下,秦始皇极端独裁专制又闻名于世;明内阁以御用秘书班子辅政,张居正、严嵩等首辅却权倾朝纲,不亚于秦、西汉时的某些丞相。这类特殊现象,应予一定重视,但并不影响中枢组织递次演变的大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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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二、宰相等朝臣协助皇帝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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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是根据一定的环境、条件和信息,对若干行动方案作出最佳选择,以期达到预定的目标。决策是行政管理全部活动的驱动器和实施前提。它直接影响行政管理的过程和效应。行政管理中的决策是分层次,分系统进行的。这里讲的宰相等朝臣协助皇帝决策,主要指关系全局的、高层次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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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相等朝臣协助皇帝决策,大体包括三种形态:宰相拟议奏闻决策,朝参与御前会议决策,朝廷大臣集议奏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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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宰相拟议庶务奏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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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西汉,丞相开府分曹治事,具有拟决朝廷庶务的权力。丞相对所掌各种政务,可以拿出比较成熟的处理意见,然后奏闻皇帝。皇帝对丞相的上奏意见,多数是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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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田蚡传》云:“当是时,丞相入奏事,语移日,所言皆听,荐人或起家至二千石,权移主上。上乃曰:‘君除吏尽未?吾亦欲除吏。’”这段史实,一般是用来描述汉武帝亲政初与丞相间权力分配冲突的。就丞相在奏闻决策方面的权限而言,人们从中不难得到两点认识:第一,迄武帝初,丞相拟决政务是独自奏闻的。所奏意见,皇帝常常是言听计从;第二,皇帝承认丞相在选官除吏方面的既有权力。这种拟决奏闻的决策过程的基本特点是:丞相对庶务的处置意见基本成熟,拟定后只履行最后奏闻和皇帝批准的必要程序。丞相在决策中的主动性较强,发挥的作用较大。某种意义上可以称作皇帝与丞相共同决策。《唐六典》云:“秦置尚书禁中,有令丞,掌通章奏而已,事皆决于丞相。”此虽是唐人针对秦尚书事权而言,但从侧面披露了秦及西汉丞相裁决庶政的较重权力。他如汉景帝时窦太后欲封皇后兄王信为侯,景帝却要与丞相周亚夫计议商定等事例[31],也不难印证丞相在这方面的权力和作用。当自己陈奏的政见不被皇帝采纳时,一些鲠直刚强的丞相往往要主动谢病称老[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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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西汉后期尚书等内朝官分割了丞相所掌的部分机务。然而,汉宣帝时张安世以大司马领尚书事等官“典机枢”,议定“大政”,俟诏令下发,张仍佯装不知[33]。这种做法或由于张安世处事谨慎周密。更重要的原因可能是,迄汉宣帝朝丞相拟决庶务参与决策,至少在制度上没有根本改变。就国家制度而言,尚书等内朝官替代丞相拟决庶政,当时仍大体属于皇帝加强自身权力而打破常规的偶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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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朝廷处理庶政,主要是由尚书台等官参与机务,协助皇帝进行决策的。《唐六典》云:“光武亲总吏职,天下事皆上尚书,与人主参决,乃下三府。”大体反映了尚书台官员在朝廷最高决策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帝时,尚书令黄香“管枢机”,东平清河言狱连累千余人。黄香“科别据奏,全活甚多”[34]。顺帝时,仆射胡广,尚书郭虔、史敞又上疏阻止以“探筹”立皇后事[35]。从形式上看,尚书台官员参与决策的方式,似与西汉丞相拟决庶务奏闻决策相近,大体也是对朝廷庶政拟出处理意见,奏请皇帝批准,最终形成最高决策。前引黄香“科别据奏,全活甚多”,就是这种程序的反映。稍有差别的是,由于东汉中枢组织尚书台长贰成员已成为“八座”,故介入决策的已非西汉时的一至两名丞相,而是尚书台“八座”群体宰相。具体做法是,凡遇大政,尚书台“八座”官员先要议论如何处置,取得较一致意见后,“八座”连名署事,奏闻皇帝。如果个人有异议,可以附带奏上[36],也可以另上奏章,反驳其他尚书与议官的上奏意见。如顺帝时仆射胡广等三人上疏驳尚书令左雄改察举的奏议。此疏虽未被采纳[37],可毕竟表明尚书“八座”群体宰相参议机务,能为与议人员表达不同意见提供较多机会。这对皇帝择善而从,增加最高决策的理性色彩,避免个别宰相蒙蔽上听等,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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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中书监创立之际,刘放、孙资承魏王霸府谋士遗风,主要是通过替皇帝出谋划策,运筹帷幄,参与最高决策的。魏明帝时,东吴周贺率军从海上攻辽东,明帝欲出兵征伐。朝廷大臣议论以后,多认为出兵不利。唯孙资独赞明帝,“决行策”。结果,魏军大胜。还有一次,乌丸校尉田豫出征,被夷狄兵围困,遣使告急。明帝闻讯,亲赴中书监向孙资问计。孙资荐夷酋轲比能“素所归信”的上谷太守阎志去招谕夷兵,果然为田豫解了围[38]。而后,中书监设置趋于正规,其介入朝廷决策的方式转而采用“掌赞诏命,记会时事,典作文书”。南朝中书舍人又“专掌诏诰兼呈奏之事”,“出宣诏命,凡有陈奏,皆舍人持入参决于中”[39]。从两晋南北朝的情况看,中书省(监)参与朝廷决策的途径,几乎是东汉尚书台的故伎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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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下省介入朝廷决策主要是在西晋以降。“天子以侍中常在左右,多与之议政,事不专任中书”[40]。西晋初,任恺为侍中,“万机大小多管综之”,“帝器而昵之,政事多咨焉”[41]。北魏崔光为黄门侍郎,“从容议论,参赞大政”。据说门下省官员参政议政,介入决策,重在“尽规献纳,纠正违阙”。他们所凭借的,则主要是充任皇帝的侍从之官,与皇帝“情任亲密”,以及尝御药、掌御玺之类的特殊职司[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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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以降,尚书省“八座”及郎中等“侍觐转希”[43],“听命受事而已”,不复介入朝廷大政决策,甚至连奏事权也失去了。南朝梁天监元年,一度恢复尚书曹郎以上的奏事权。又规定尚书可在朝堂议论疑事,并可将议政结果奏闻皇帝[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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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朝廷日常政务大体采用三省、政事堂、中书门下议政等方式,辅助皇帝进行决策。这种方式又可分为三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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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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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要由中书省和中书门下宰相负责。隋唐沿袭魏晋南北朝中书舍人分局典领尚书省诸曹奏事的旧制,通常由六名中书舍人分押尚书省六部。六部和百官的奏章,首先要由中书舍人审查议论。中书舍人不仅需要对所押部曹政务的奏章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而且可以共同议论商量他人所掌政务。然后,“杂署其名”,称为“五花判事”[45]。中书省长官或中书门下秉笔宰相,则在舍人判事状后签署自己的倾向性意见,连同舍人商量状,一起奏报皇帝裁决[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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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政拟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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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对宰相奏报作出裁决后,或直接向宰相面谕圣旨,或命宦官传诏中书省、中书门下。起初,宰相承旨后,直接由知制诰的中书舍人等起草诏书,由中书省长官、舍人押署后,交门下省审议。由于中书、门下二省常因拟诏、审议争论不休,唐初或改为拟旨前先由政事堂中书、门下宰相议定所拟诏旨要点,以减少二省的纠葛扯皮。此诏旨要点即所谓“词头”。而后,中书舍人等草拟诏旨就基本以“词头”为框架了[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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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复奏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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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书舍人草拟的诏旨,由中书省长官、中书舍人等押署后,交门下省审议。如有不妥,可封还。或由门下省给事中涂改奏还,称为“涂归”[48]。若可行,即由门下省侍中、侍郎、给事中等押署后,复奏皇帝画制可。最后由门下省加盖印玺,转交尚书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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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个程序适用于以百官上奏为起点的朝廷庶政决策。若以皇帝降旨为起点的决策,则只须实施第二、三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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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政决策方式,既有三省的分职分权和互相牵制,又有宰相群体的集议集权。皇帝则通过取旨、复奏等环节居上加以控驭。它基本适应了三省群体宰相辅政的中央行政结构,故能充任隋唐皇帝和宰相处理庶政时最常见的决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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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政事堂、中书门下议政和奏状联署制,是较典型的群体宰相议政。总的说来,参加议政的宰相群体,或代表中枢组织和执行机关的各个部分,或专属中书门下宰相机构。与个别宰相开府秉政比较,群相一齐议政并辅以拟诏、审议、实施等具体步骤,可以避免个人偏颇不周和专权行私,可以汇集多人的智慧经验,对复杂政事反复论证,提供多种可行方案供皇帝采择。不过,此类议政过程中,宰相们对棘手政事往往互相推诿,不愿承担责任,还会受到皇帝对宰相群体或成员信任、赏识与否的影响。而且,一旦出现私党,为首者或得以左右议政,为所欲为(如唐中宗时韦温、韦巨源、宗楚客等)。这种情况下的政事堂、中书门下议政,也可能沦为大臣弄权或党派斗争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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