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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向中央和地方官府下达诏敕、政令、条例,并督责执行。凡中书门下所下制敕需要转发者,或尚书省根据制敕制定的条例政令,均由尚书省颁发给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州县执行。尚书省所属六部下达的公文和寺、监诸司下达给地方州县的符、移、关、牒,也须交尚书省发遣。与此同时,尚书省负有督责六部、百司执行上述制令的义务。如尚书省曾将中央、地方各级官府奉命承办的政务,分为大、中、小事,勒令限期勾判,严禁留滞。地方官府上奏朝廷的章奏文表,也须先交付尚书省[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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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依据行政法规,处理中央和地方官府的一般政务。《唐会要》所录代宗永泰二年(766)四月十五日制书说:“故事,诸司诸使,乃天下州府,有事准令式各申省者,先申省司取裁。”[146]既然是“故事”,中央“诸司诸使”和地方州县遇一般政务须秉尚书省之命行事,当在永泰二年以前及以后一直执行。甚至连九卿中掌管皇室宫廷事务的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府寺、将作监等,也需要“大事则承制敕,小事则由省司”[147]。这表明:处理中央和地方官府申报的一般政务,也是尚书省的基本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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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大体是尚书省的直属办事机构。六部在中央施政中的主要职能是:在尚书省的统辖下,具体负责各部门行政法规、条例的编制和颁行,或直接担负处理某些较重要的政务,或以部门主管者的角色出现,与九卿等寺监官上下配合,并给予施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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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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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冠六部之首,是管理职官之所。长官尚书一人,副贰侍郎一至二人。其职掌主要是铨选、官员考课、封爵勋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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铨选,又称铨注,即量材授官和视政绩升迁。隋唐时期,五品以上官由皇帝亲自任命,或由宰相提名皇帝任命。六品以下文职官和九品以下流外吏职由吏部选任。文官的铨选(尤其是六品以下),由吏部尚书、侍郎亲自掌管,吏部司(南曹)具体承办。唐代六品以下文官铨选,分为六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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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颁格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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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铨选一般在头年十月至次年三月之间举行。头年五月,朝廷即向各州府下达本届选人资格的范围,谓之“选格”。“选格”颁定后,州府“榜门晓示”。应选人即于本任或本籍报名应选。州府对选人出具解送状文,是为“选解”。“选解”最迟十月底送达尚书省,过时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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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检勘驳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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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解”送达尚书省后,文职应选者转至吏部。应选人十月份集中于京师,称为“冬集”。入京后,需按要求以京官五人为保,一人为识,向吏部呈送“铨状”。吏部多数情况下派吏部司员外郎二人对选人解状、簿书、资历、考课等档案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若发现伪滥,即予驳放,并视情节轻重罚以殿选。即使文字格式上“一字有违”,也要被“驳落”[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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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铨试留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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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南曹(吏部司)员外郎审查合格的选人,参加吏部尚书等主持的三组考试。尚书一人主持六、七品官考试,侍郎二人分别主持八、九品官考试。文官铨试内容有四:身、言、书、判。身取其“体貌丰伟”,言取其“言辞辩正”,书取其“楷法遒美”,判取其“文理优长”。四条合格,曰“四长”。其中,“书”“判”是关键;“身”“言”只是“书”“判”合格后的察视而已[149]。铨试合格者,按德、才、劳三者定留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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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唱名注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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铨试合格留放的人员,以“长名榜”的形式向选人公布。得留者注官唱名,被放者只能参加下届的铨选。注官时,根据选人的书判成绩和原有资格、仕历、等级,也要参考选人意愿。有的还征求本司长官的意见。选人不同意所注拟的官职,可以要求重新注拟。经三次注官唱名,仍不愿充任者,可以等候下届冬集铨选。届时,可免试书判等,只需“检旧判注拟”[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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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审覆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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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唱完毕,还要经过尚书省、门下省的审查程序。首先,吏部将三铨三注所拟官送呈尚书省。尚书省左、右丞等官若发现注拟不公,可以“纠按其事”,落下其中不合格者[151]。然后,尚书省将选人名单送门下省复审(过官)。门下省给事中等官具体负责审校。若官非其人,给事中即禀白本省长官侍中等退回[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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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六、授官廷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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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省、门下省审查通过后,通常由中书省舍人起草任命状——告身,由吏部正式授予。最后,受官告者谒见皇帝,廷谢圣恩,即可上任之官[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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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六品以下文官的铨选主要由吏部承办,审查批准权又在尚书省、门下省及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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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考功司所掌文武百官的政绩考课,也比较重要。中外官吏的初步考课,一般由本司长官按“四善”“二十七最”定为九等。然后,将考牒申送吏部考功司检勘。考功司郎中判京官考课,员外郎判地方官考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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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吏部司封司负责封爵等事务,包括亲王至县男及内外命妇的封命、朝会、赐与之等级、承袭等事。司勋司则掌管官吏勋级授予[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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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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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部,隋及唐初称民部。唐高宗避其父讳改为户部。户部掌全国的户口、田赋、仓储及财政方面的其他政令。长官尚书,副贰侍郎,其下附属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分掌某类政务。户部司负责各地行政区域的变易,土产进贡,州县户籍,乡村邻保编组,民田授收管理,赋税征调及减免等。度支司主管政府财会,预算财政收支。前期,度支郎中判收入,员外郎判支出,户部侍郎总押其案。安史之乱以后,国家财政紧张,朝廷两税及盐铁榷酒钱物统由度支所管。调动支出需有度支的符牒,边军经费也须度支核算。判度支之职渐重。随而多以户部尚书、侍郎判、知,或以宰相等兼领。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专设度支使。金部司和仓部司,分掌财货、谷物出纳之政令。具体负责出纳财货谷物的太府寺和司农寺,必须依凭金部司、仓部司的符牒,才得以发放、出给[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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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到的是,安史之乱前后盐铁转运使“执天下利权”[156]和与其相关的唐后期盐铁、漕运等财政管理问题。转运使与盐铁使,最初是两个临时性的使职。开元二十二年(735),裴耀卿被任命为第一任转运使,专门负责江淮税粮转运至关中京畿的工作。盐铁使则系肃宗至德二年(757)所设。第一任盐铁使第五琦,实行的是西汉式的官府榷卖政策,即盐铁使掌管盐铁生产、销售的全过程,把盐铁之利全部收到中央政府手里。代宗时,继任盐铁使的刘晏改行官榷商卖制,即由盐铁使设置盐院控制产盐地区和煎盐亭户,然后将所制盐由官府按专卖价卖给盐商,听其贩运。同时禁止其他人私自制盐和贩盐。刘晏还在诸道置巡院,专司禁治私贩盐者。盐铁专卖,尤其是刘晏实行的官榷商卖制,成本低,盈利多,给国家提供了一项稳定的巨额财政收入。当时就有“天下之赋,盐利居半”[157]的说法。由于盐铁使和转运使所辖利权都在东南,彼此之间又有密切业务联系,故从肃宗朝始,盐铁使又兼转运使。代宗朝正式出现了合二而一的盐铁转运使。刘晏还以盐利为漕佣,使漕运与盐铁专卖相辅而行。盐铁转运使所掌的盐利和漕运,是唐后期朝廷主要的财政来源[158]。故此职长期由宰相、尚书、节度使、观察使等达官显贵担任,并持有正式印信。它侵夺了户部的大半财权,使户部朝廷财政管理的职能显著缩减[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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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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