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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部是隋唐文教、外交、礼仪方面的政务机关。长官尚书一人,副贰侍郎一人。唐代科举考试先是由吏部考功员外郎负责。开元二十四年(736),考功员外郎李昂与举人争执。朝廷大臣议其事后以为:员外郎位卑望轻,实难胜任,改由礼部副贰侍郎主持。于是,科举考试成了礼部最重要的职司。作为法定知贡举官的礼部侍郎,权势颇盛。有时,中书舍人等官奉命权知贡举一次之后,方可正拜礼部侍郎。礼部还以属官礼部司掌礼乐、学校、图书、册命、表疏;以祠部司掌天地社稷、宗庙岳渎的祠祀祭享以及天文漏刻、巫术医药;以膳部司掌祭品祭器和诸王蕃客供食规则;以主客司掌诸蕃朝见等事。同时,还指导并节制太常寺的礼乐,鸿胪寺的民族、外交,光禄寺的祭祀,国子监的学校教育等方面的工作[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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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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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之兵部是全国军政领导机关,在六部中的地位仅次于吏部。长官为尚书,副贰为侍郎。兵部的基本职能是:军籍管理(包括各军事单位的编制定额及其审定,兵员的招募与减省,兵马调动签发)、军官选拔、训练讲武等三项,并由兵部司、职方司、驾部司、库部司分辖其事[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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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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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是隋唐时期的朝廷司法行政机关。隋初称都官,后改刑部。长官为尚书,副贰为侍郎,以下分为都官、比部、刑部、司门四司。刑部司掌律令定刑名,并按覆审查大理寺及地方州县上报的狱案。都官司掌官奴婢、俘囚及贱民等。唐代官奴婢的役使,分属内侍省掖庭局、司农寺等。但奴婢簿籍和遇赦宥转贱民、放良等,一律归刑部都官司。该司还负责俘囚的“衣粮药疗”和“诉竟雪免”等[162]。比部司掌管内外经费、财赋器物的审计勾覆。每年各地州府应将其正额经费勾征总数和勾当名品,三月份以前申报比部司,由比部审查检勘。六月份以前,比部关知户部度支,“便入其年支用”。此外,州府“残欠”或“羡余”钱物,比部也要“明立条件”,加以管理[163]。司门司则负责全国门禁出入和关津越渡。官员召入或官民人等出入关寨,都要由司门司“勘铜鱼、木契”,发给“过所”和“行牒”[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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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谈一下唐代三司协同执法问题。所谓三司协同执法,是指唐代在隋“省有刑部,寺除大理”二司执法的基础上,让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程度不同地介入朝廷司法,协同处理重要刑狱。唐代三司协同执法,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分署行事。大理寺“折狱详刑”,对流死重罪,“详而质之”,报请刑部复查,并通过刑部复奏皇帝。御史台平时可单独接受冤狱上诉。大理寺、刑部还须将所断狱案申报御史台审议;二是三司杂按。若遇重大狱案,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大理卿奉诏组成三司使共同推鞫[165]。唐代三司协同执法,是尚书省六部九寺五监复合施政和御史台直接介入司法、监督司法的产物,也是皇帝模仿三省制行政程序,把中央司法权一分为三,最终又集中于自己手中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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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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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工部是全国工匠造作、屯田山泽等政务的管理机关。长官尚书一员,副贰侍郎一员。具体职司是:通过属官工部司等,掌管宫室营造、桥梁修筑及百工技艺的政令,指导将作监、少府监等部门和各州府城池与工程建造等;通过属官屯田司、虞部司、水利司等,负责国家屯田、水利、山泽等方面的政令,指导和节制司农司、都水监等部门和各州军的屯田、渔猎、水利等工作[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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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九寺的具体政务管理职能也有所变动。九寺中除太常、宗正、太仆、大理、鸿胪五寺职事与秦汉相同外,光禄寺改掌御膳酒醴等,卫尉寺改掌仪卫兵仗,司农寺改掌仓储及农林园苑,由少府演化来的太府寺专掌财货帑藏[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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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施政中,六部与九寺五监的分工配合已比较明确。作为行政主干的尚书省六部,对九寺五监的节制与支配关系更引人注目。这正是隋唐尚书省六部、九寺五监复合施政体制较魏晋南北朝的进步之处。具体地说,隋唐科举、铨选、考课逐步正规化,此类政务在朝廷行政管理中至关重要,故由吏部及礼部直接负责。户籍户等、田土授收、赋税征调、财政收支等,关系国家财力国力,又为户部直接掌握。军籍管理、兵马调发等,是国家镇压工具之要害,则由兵部执掌。可见,国家选官、财政、军事三权尽归尚书省六部。六部与寺监上下配合,并指导其施政的事例,也比较普遍。太府寺出纳财货及百官俸钱时,须依户部金部司的符牒而行;司农寺出纳谷物,须据户部仓部司符契而给[168]。太常寺所掌礼乐祭祀,太仆寺所掌羊马牧养,鸿胪寺所掌宾客觐见,大理寺所掌折狱详刑等,则要向礼部、兵部之驾部司、刑部等相应主管部门申报[169]。其他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少府监、将作监等,职司上虽与尚书六部不发生十分直接的联系,但也须“大事则承制敕,小事则由省司”,“大事则听制敕,小事则俟省符”[170]。由于六部尚无独立下达政令的权力,它对寺监的指令,需要尚书省转发。于是,六部无论直接掌管某些重要政务,还是指导寺监施政,都只能以尚书省办事机构出现。这又是和明清六部独立施政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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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宋元中书宰相统辖六部院监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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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朝廷政务管理,以神宗元丰改制为界,分为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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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初至元丰改制前,大体是枢密院、三司使、审官院、审刑院、太常礼院等侵夺六部寺监事权,执掌朝廷各项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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枢密院掌军事。宋沿后唐、后周旧制,以号称“西府”的枢密院,充任朝廷最高军事机构。枢密院长官为枢密使或知枢密院事,副长官为枢密副使或同知枢密院事。多用文臣担任,以收重文轻武、以文制武之效。在管理军事方面,枢密院还与“三衙”(殿前都指挥使司、侍卫亲军马军都指挥使司和侍卫亲军步军都指挥使司)等分工配合,“枢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诸军,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171],即所谓“发兵之权”与“握兵之重”分立[172]。它们互相牵制,都不可能对皇权构成威胁。枢密院掌管军事后,兵部名存实亡,原有事权被侵夺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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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使管理财政。三司使,全称盐铁、户部、度支使,号曰计省。宋初沿袭五代旧制而设。其职责是“掌邦国财用之大计,总盐铁、度支、户部之事,以经天下财赋而均其出入焉”。长官为使,副贰为副使,地位仅次于宰相、枢密二府,又称计相。北宋前期,三司使时合时分,但总理中央财政的职事大体未变。户部“本部无职掌”,财政权多被三司使侵夺,仅保留判部事一人,承担“受天下上贡”等杂务[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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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官院等负责官吏除授及考课。宋初,虽设尚书省吏部,但其铨选、考课之职事长期被他官所侵占。淳化中,一度置考课院掌管幕府、州县官的考课磨勘。而且,“凡文吏班秩品命令一出于中书”,吏部只能办理京朝官“叙章服,申请摄官,讣吊祠祭及幕府州县官格式、阙簿”之类的琐碎细务。太平兴国六年(981),增设京朝官差遣院,主管少卿监以下官员的考课、注拟差遣。淳化三年(992),又设磨勘京朝官院,专管京朝官考课。翌年,合差遣院、磨勘院为审官院。新建立的审官院“掌考校京朝官殿最,叙其爵秩而诏于朝,分拟内外任使而奏之”[174],较全面地行使了吏部的原有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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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刑院掌天下狱案覆审奏报。宋初,大辟之类的重要狱案是由刑部负责审覆的。淳化二年(991),宋廷另置审刑院,以知院事为长,下有详议官等。审刑院的主要职能是“掌详谳大理所断案牍而奏之”。天下州县所审刑狱具案报上,先经大理寺审断详谳,再报审刑院。审刑院知院和详议官“定成文草,奏记上中书”。最后,由中书宰相奏报皇帝论决。由于审刑院所侵夺的只是全国狱案的审覆权,故刑部掌律令定刑名、赦宥叙复等其他原有职司,仍得以延续和保留[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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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常礼院掌礼仪。宋初,在负责礼仪、文教的礼部和太常寺之外,又设太常礼院。该院名虽隶于太常寺,却另用判院、同知四官,奏事“专达”,职司与太常寺不相兼。“凡礼仪之事,悉归于太常礼院”[176]。太常礼院侵夺去礼仪方面的事权后,礼部仅保留部分杂务。其所兼贡举的职司,又往往被朝廷另“遣官知举”所替代[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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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由于枢密院和三司使地位较高,直接对皇帝负责,几乎是与中书门下宰相鼎足而立,故作为朝廷行政中枢组织的中书门下,一般不过问枢密院、三司使所掌的军事和财政。中书门下宰相兼有的行政节制权,只表现在对审刑院、审官院、太常礼院及诸寺监政务某种程度的节制或号令方面。并且,中书门下以劄子号令中外诸司的独立权力已基本丧失。即使是较小政事使用的劄子,也须经皇帝批准[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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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丰改制后,三司使、审官院、审刑院、太常礼院等撤销。六部除兵部外,吏、户、礼、刑、工五部职权大体复原。南渡前后,六部寺监,时有并撤。宰相也得以兼领财政,并较多过问军事[179]。因这一阶段正副宰相常常各兼三省官衔,后又实行宰相通治或分治三省,故宰相大体也具有指挥六部的行政节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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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朝廷政务管理,主要由六部和诸多院寺具体承担。中书省通过分领制等予以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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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之六部,多数情况下直属于中书省。六部中,除军事权仍为枢密院执掌,兵部改而管理驿站屯田外,其他五部职权较唐制无甚变动。即吏部“掌天下官吏选授之政令”;户部“掌天下户口、钱粮、田土之政令”;礼部“掌天下礼乐、祭祀、朝会、燕享、贡举之政令”;刑部“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工部“掌天下营造百工之政令”[180]。六部之外,还有宣政院、宣徽院、太常礼仪院、典瑞院、通政院、徽政院、中政院、大宗正府、大司农司、武备寺、太府监等诸多院寺监,分辖若干朝廷政务和皇室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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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中书省在参与议政决策,处理朝廷庶政的同时,还有统辖六部诸司的职能。六部官吏多由宰相拟奏铨定[181]。相当长的时间内,中书省宰相得以分领六部庶政。如世祖朝平章政事阿合马兼制国用使理财政[182],右丞麦术丁、参知政事郭佑“并领钱谷”,参知政事杨居宽“典铨选”[183],平章政事段贞“董开河、修仓之役”[184];武宗初,平章政事察乃“领工部事”[185]。尽管元仁宗一度将“钱粮、造作、诉讼等事悉归有司,以清中书之务”[186],但不久又恢复分领旧制。中书省宰相分领六部以外的宣政院、国子监、度支监、太常礼仪院、都水监、司农司的,也屡见不鲜。分领制的长期实行,似乎是中书省宰相得以稳定地节制六部及其他诸多院寺监的较有效措施。元廷还规定,六部等官奏议必须经中书省转递。未经中书省批准,六部等不得擅自向中央或地方其他官府移文和遣使[187]。其他院司间的文移,同样须先呈中书省[188]。某些中书省权相秉政,还会用处罚、黜职等方式约束六部官,使之屈从于宰相的权威和指令[189]。中书省严格控制六部等行政部门,虽维持了自身的行政节制大权,可也使宰相们重蹈唐代“实欲重其事,而反轻宰相之体”[190]的覆辙。“六部诸司”也常常消极敷衍,“应决不决”,造成“作疑咨呈”频出,“以致文繁事弊”[191]。鉴于这种情况,元廷不得不一度将中央二品官署向中书省进呈的文移,改作直接移文六部,以减轻中书省的公务负担[192]。这样一来,六部有时也会取得对其他官府文移或指挥的部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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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清六部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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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废中书省及丞相,“析中书省之政归六部,以尚书任天下事,侍郎贰之”[193]。故在明代朝廷行政权力实施中,六部处于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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