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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80 历代乡里头目几乎都具有教化民众的职能。秦汉“三老”专以教化为职。尤其是两汉乡三老在贯彻“以孝治天下”的国策方面,出力甚多。史称,“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三老“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141]。元代社长主要职能是劝农桑,但也常用粉壁惩治游惰之徒,举办社学等方式,维护国家风纪,灌输纲常伦理[142]。清代也是把宣扬《圣谕广训》等朝廷条规和化民成俗,当作乡政的首要任务[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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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82 两宋以降,乡约乡规成为乡里组织奉行教化的重要手段。例如北宋关中吕氏所撰《乡约》就规定:“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有善则书于籍,有过若违约者亦书之。三犯而行罚,不悛者绝之。”[144]显然,劝善惩恶,邻里相助,彼此以礼法相约束,都被规定在“乡约”之内。有了此类约定和规则,乡民各居本业,安分守己的目标,远较官府的行政强制容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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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84 明清之际,不少地方的乡族势力还通过乡约,全面干涉农村社会经济生活,诸如田土婚姻、商船出入、催征钱粮等无所不及[145]。当时乡约大致分为宗族性和地区性两种。宗族性乡约,依地缘和血缘两重关系而组合。通常由某氏宗族缔结乡约,不杂他姓。乡约内容融入相当多的家法族规。讲乡约的会所,也主要在宗族祠堂。以明代徽州文堂陈氏乡约为例,缔结乡约的,均为本宗族成员。又择年长“有行检”“贤能”者轮流担任约正、约副。每月初一,约正鸣锣集合,率众在祠堂举行讲乡约会。讲乡约礼仪十分隆重,常配有童生歌诗、击鼓肃敬、五拜三叩、进茶点、圆揖等仪式。与会者分年龄长幼入座,先由司讲宣读明太祖“圣谕六言”(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然后讲评乡人善恶,并书善恶二簿中。乡约条规根据“圣谕六言”的原则订立,同约人必须遵守。内容包括:孝顺父母,不得忤犯或有缺奉养;礼遇长上,禁止傲慢凌犯;和睦乡里,不得辄讼公庭;捕获盗贼,或送官究治,或令即时自尽;拜奠祖坟,悉如定式,不得损坏风水山和祭田祠产;按时完纳税粮,不得拖延滋事等等。对乡民来说,乡约有很强的约束力。违反乡约条文,或不赴讲乡约会者,初犯,由约正、约副“正言谕之”。严重的,书入恶簿,“生则不许入会,死则不许入祠”,等于被族人乡党所抛弃。足见,宗族性乡约,是将家法族规与地域范围内的居民公共约定融为一体,不仅控制族众乡人细密严格,而且法律效能和统治威力也相当强。至于地域性乡约,常为较多个姓氏宗族成员所缔结。乡约内容偏重于某个方面,诸如应付差徭、支持文教科举、筹集公共基金运营赢利、保护山林、置买田产、抗击外侵、镇压反抗等。施行过程也缺乏家法族规的助力。这种乡约,充其量不过是一乡一地民户对公共经济、文化、安全方面权力和义务的自我约束。其严密性和统治效能,自然比宗族性乡约略有逊色[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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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86 乡约的乡民自治功用是相当突出的。乡约主要由乡民自行组织、公共讨论制定,能结合本地实际,且较多渗透宗法制精神,故容易为百姓所接受。所立乡约规条,相当细密具体,又可弥补官府统治的某些漏洞和不足。乡约在地方官僚政治中的确发挥了官府行政权力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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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88 正因为乡约具有如此特殊的功用,明代王阳明总兵镇压江西农民起义,还要在武力剿灭之后,用乡约形式扮演一番刑场上的牧师。该乡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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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90 “咨尔民:昔人有言,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泥,不染而黑。民俗之善恶,岂不由于积习使然哉?往者新民盖尝弃其宗族,畔其乡里,四出而为暴。岂独其性之异,其人之罪哉?亦由我有司治之无道,教之无方。尔父老子弟所以训诲戒饬于家庭者不早,熏陶渐染于里闬者无素,诱掖奖劝之不行,连属叶和之无具。又或愤怨相激,狡伪相残,故遂使之靡然日流于恶。则我有司与尔父老子弟,皆宜分受其责。呜呼,往者不可及,来者犹可追。故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呜呼,人虽至愚,责人则明。虽有聪明,责己则昏。尔等父老子弟,毋念新民之旧恶而不与其善。彼一念而善,即善人矣。毋自恃为良民而不修其身。尔一念而恶,即恶人矣。人之善恶,由于一念之间。尔等慎思吾言毋忽。”[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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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92 王阳明所立乡约,并非乡里组织自身所为,而是朝廷总兵官强加于被镇压后的反叛百姓的。但王用孝道、乡情、信睦、良善、仁厚等,敦促与叛者弃恶从善,敦促未叛者毋念旧恶,并主动担负有司“治之无道,教之无方”的责任,因而又比较容易起到安抚和欺骗百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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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94 另外,明代每个里邑,还各设申明亭和旌善亭。前者是乡里耆老劝导和仲裁户婚、田土、斗殴纠纷的场所,后者是用来旌表村民善行的。乡里耆老的教化和仲裁,向来贯穿着幼从长、子从父之类的礼法伦常。这对以儒家伦理为立国之本的历代帝制政权,似乎具有加深其文化基础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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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96 (三)乡里保甲组织在官僚政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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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98 柳宗元说:“天下之治,始于里胥,终于天子。”[148]乡里组织与专制皇权,好比是君主官僚政治体制的上下两个端点,中间是庞大的职业官僚队伍。把帝制官府权力直接施之于百姓身上的,经常是乡里保甲组织。乡里保甲虽然均由土著担任,某种情况下具有一定独立性和自治性,但经过王朝统治者的不断改进,职役化的里甲和保甲头目,则基本上成为唯帝制官府马首是瞻的忠实工具,谈不上多少独立性了。在帝制官府权力的贯彻实施过程中,巧妙运用乡里保甲及乡约、乡规,可以完善州县以下的统治网络,从而容易做到逐级控驭,“大小相维,轻重相制,纲举目张”[149],最终使帝制官府统治的社会化在乡里社区范围内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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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103 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1703103658]
1703105104 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三、部州方镇行省督抚的监临督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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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106 部州方镇行省督抚,包括两汉魏晋南北朝的部州刺史,唐代的方镇节度使,两宋的路,元代的行省,明清的三司、总督、巡抚。起初,它们多负有朝廷派往各地临时执行军事、监察、征税等方面的使命。后来,一部分演化为固定的地方高级行政建置(如州、路、行省),一部分则被新的中央派出机构所替代。就其使职称谓和实际职能而言,它们乃是在朝廷和地方郡府州县政务执行机关之间,主要发挥代表中央监临督责地方牧民官的特殊设置。不言而喻,部州方镇行省督抚,在历代中央控驭地方机制中又是举足轻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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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108 (一)两汉魏晋南北朝的部州刺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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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110 秦、西汉,地方实行郡县两级制,中央与地方郡县之间,未曾设代表中央督责地方的组织。汉武帝创建的部州刺史,原系派往地方的监察官,主要负责对所在郡国守相的监察。西汉末,为进一步抑制地方豪强势力,朝廷加重部州刺史的职权,为其配置了固定的掾属,并扩大其选官用人权和监察范围。刺史的秩禄也由六百石升至二千石。到新朝和东汉初,州刺史或称“州牧”,已不再是单纯的监察官,而演变为郡以上的常设行政官府。此时的刺史或州牧,政行两端,“外修军旅,内治民事”[150]。州府的佐贰掾属,相应分为别驾、治中和长史、司马等民政、军事两套班子。一般掾属也可以由刺史自行辟除。由于州刺史或州牧直接号令的对象仍然是郡,而且还有出巡的职司[151],故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州刺史或州牧,可视为代表中央督责郡县的一种特殊设置。不过,州刺史军民兼领后,日渐坐大。其代表中央控制地方的性质逐步退化。相当一部分州牧、刺史,反而发展为与中央抗衡的地方军阀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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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112 (二)唐代的方镇节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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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114 唐实行州县两级制,州与秦汉的郡相比,辖区窄,权力小,不可能担负防守疆域的重要任务。唐玄宗时,为便于在边境的征伐和戍守,朝廷在唐初总管、都督的基础上,设置了平卢、范阳、河东、朔方、河西、安西、北庭、陇右、剑南、岭南十个节度使,充当边境地区军队的统帅。后来,节度使常常兼任当地的支度使、营田使,还兼任所在道的监察官采访使、观察使等,旨在筹集军需和协调与所在州县的关系。其结果,节度使集军事、财政、监察诸权于一身,所在州县尽为所属,形成了中央与州县之间带有较强独立性的方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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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116 安史之乱以后,节度使为首的方镇遍及全国,达到四五十个。方镇长官是节度使。官署称为使府或幕府。幕职僚属主要是:佐贰节度副使,掌军籍符伍、号令印信的行军司马,掌兵马钱粮的判官,负责表奏书檄的掌书记,负责推鞫刑狱的推官,负责巡察辖区的巡官,负责参划谋议的参谋等,还有都知兵马使、都押衙、都虞侯等武职衙将。唐玄宗逃往四川途中,为动员全国方镇全力对付安史叛乱,曾下令准许所有节镇自募军队、自调军食、自署官吏[152]。于是,天下方镇大都拥有了任官权、财政权、监察权和军事权。任官权主要指藩镇幕府官员,节度使可自行辟署。财政权即留用本道经费可以自行支配。监察权又指对州县的行政监察和对州县官的任免黜陟。军事权谓方镇可拥有自己管辖的军队。方镇之下的诸州,称支州或支郡。节度使凌驾于所属支州及诸县之上,而且使支州及诸县直接听命于节度使,不直接听命于朝廷,即所谓“制敕不下支郡,刺史不专奏事”[153]。支州行政实权也总于节度使幕职之手。他们或兼任州县判司簿尉,或摄领刺史、县令等职。当然,全国的方镇并不都是同一模式。其中,有些是割据型的(如河朔三镇),有些是防遏型的(如中原诸镇),有些是御边型的(如凤翔、东川、西川),有些是财源型的(如东南诸镇)。前一种方镇,藩帅不由中央任命,而由本镇拥立;赋税不上供中央,而由将士瓜分,基本上保持了自身独立性,与朝廷只维持名义上的臣属关系。后三种方镇,多数实行中央任命镇将,财赋分配,则中央、方镇、属州各占三分之一。总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唐代的方镇节度使是充任统兵征戍和指挥、监督州县的朝廷派出机构。由于军事权、行政权的合一,地方拥有自行支配的重兵,部分方镇节度使得以擅权割据。即便如此,各类型藩镇之间相互制约、平衡、依赖等复杂联系,又是维持唐王朝后期一百余年统治的重要力量[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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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118 (三)两宋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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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120 宋初,惩唐末五代藩镇之祸,削夺节度使诸权,使之成为虚衔,而以州县直接听命于朝廷。但天下州县数颇多,朝廷逐一直接控制,似有困难。于是,诸州之上分设十几个路(后来数目渐多,最多达到二十八个)。每路通常置四种官吏:转运使(漕司)、提点刑狱(宪司)、安抚使(帅司)、提举常平(仓司),共同构成了代表中央督责地方州县的特殊设置。转运使脱胎于唐代转运使和监察区“道”,职权相当广泛,主要是:管理一路财赋以供朝廷及州县之需,按察州县,纠劾不法或失职,考核官吏政绩优劣,还兼管刑狱推鞫、边防军机、官缺差注等。提点刑狱主要负责察访本路刑狱、审问囚徒、复查案狱,同时兼掌荐举官员,按察不法,督办经总制钱、封桩钱等。安抚使,掌本路兵政,也兼有监督州县等责,多由路内最重要的州府官担任。南宋前期,安抚使地位上升,成为路之第一长官,统辖一路军事、民政。提举常平,掌管常平义仓、免役、市易、坊场、水利等,又兼有按察、荐举官吏等责[155]。与汉魏州刺史和唐方镇节度使相比,宋代的路具有三个特征:第一,机构不统一,转运使、提点刑狱等四司并列而不相统摄,各行其是。不仅“司分既异,所行不复相照”,而且必须按朝廷的命令,互相监督,“互相察举如法,或庇匿不举,以其罪罪之”[156];第二,职权交叉,多头管事。转运使、提点刑狱、安抚使、提举常平四司各侧重于财政、司法、军事、仓储赈济。同时又在主要职权之外,兼管其他政事,兼管监督州县。尤其是转运使的职司,几乎无所不包。其结果是四司职权交叉,多头管事,每一司的职权都不同程度地被其他三司所分割,都不能独立“总其一”;第三,州对路和朝廷双重隶属,限制了路的作用和地位。两宋的知州有自行奏事之权,州既隶属于路转运使等,又直隶于朝廷。这种双重隶属,既利用路转运使等四司加强了朝廷对州的控制,又反过来限制了转运使等四司的权力,使其不致发展成为与朝廷抗衡的力量[157]。正如范祖禹所云:“自祖宗肇造区夏,刬削藩镇,分天下为十八路,置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收乡长镇将之权悉归于县,收县之权悉归于州,收州之权悉归于监司,收监司之权悉归于朝廷……上下相维,轻重相制,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158]通过路四司并列督责州县的方式,宋廷不仅把地方的财政、军事、司法诸权较多地收归中央,变“外重内轻”为“内重外轻”,而且有效防止了路级官员的擅权坐大,使之始终充任中央统治地方的驯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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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122 (四)元代的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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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124 元代行省,全称行中书省,最早可溯源于魏晋北朝隋及唐初的行尚书台。金朝的行尚书省等设置,对元行省影响更为直接。蒙古灭金后,在燕京设立的燕京行尚书省(蒙古职名“大都行天下诸路也可札鲁忽赤”)以及别失八里、阿母河等处行尚书省,又是元行省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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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126 元初,行省多是朝廷中书省为某地区的军事征伐而临时派出的机构。灭亡南宋后,元帝国疆域扩大,朝廷直接控制数百个路和直隶州困难较多。于是,元廷相继在陕西、甘肃、四川、云南、湖广、江西、江浙、河南、辽阳、岭北等处设置了中书省的派出机构行中书省。后又将其固定下来,作为朝廷控驭路府州县的得力工具。行省长贰官由皇帝和中书省宰相选任,而且与中书省类似,也由六七名正副官长组成。各行省一般以平章政事二员为长官,下设左丞、右丞各一员,参知政事二员。某些重要行省,平章之上又设左丞相一员。行省僚属编制比较精干,只设郎中、员外郎、都事、掾史、知印、宣使等若干,以及检校所、照磨所、理问所、架阁所、都镇抚司等。行省上承朝廷政令,下统宣慰司、路、府、州、县。除了负责境内赋税征集、刑狱诉讼、官吏迁转、屯田驿站、漕运造作外,佩金虎符的一两名长官还可提调统辖所在军马[159]。在行政、军事方面,行省要分别受中书省、枢密院的节制,重大军政事务必须随时禀报朝廷,平时还要受行御史台为首的监察官的监督。行省长贰须按照朝廷命令互迁镇地,并履行入觐述职等义务。行省军民兼领的权力构成,主要是服务于镇压被征服区域的民众反抗。而行省官员中实行的多名官员群体负责和蒙古、回、汉官杂用等制,又可以互相牵制,避免坐大割据之祸。另外,江淮地区几个行省治所多位于交通干线上,而未必在辖区中心。这也反映了元代行省职司偏重于两方面:聚集境内财富,以供中央之需;调动军力物力,镇遏所辖之地[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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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128 (五)明清的三司巡抚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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