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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吏虽然没有科举士人的满腹经纶,但他们所熟悉掌握的,却是行政方面的实用知识与技能,分掌刑名、钱谷各科的文吏们,就某一方面而言,他们的精通程度要超过他们的长官。清代的书吏,不少人在任役之前就已经过这方面专业知识的学习,讲授吏业是当时的专门学问,谋求是业者,“延师不务课读,惟属以笔牍之任”。他们正是以己之长而制长官之短。而公文的繁缛,也造成了官员对书吏的依赖,清雍正帝就曾说,各省的布政使“掌通省之钱谷”,按察使“掌通省之刑名,案牍如山,不得不仗熟练之书役为之办理”[19]。以办理刑案为例,清代的法律条文“律”,只是一种原则性的笼统规定,而实际犯案的情节异常复杂,所以在判案时是依“例”而行,即用以往判案的成例作为依据,对比而定,而以往例案之堆积,高与屋齐,非熟手不能查到,那些经科举入仕或以恩荫、捐纳为官者,于法律本不谙习,面对千变万化的案件及汗牛充栋的例案更是无所措手足,所以他们处理案件,往往是由“书吏检阅成案,比照律,呈之司官,司官略加润色,呈之堂官,堂官若不驳斥,则此案定矣”[20]。由于“法可知而例不可知,吏胥得操其两可之权”。录供的措词、仵作之验单也要经此辈之手。这样,事先买通了他们,重罪也可轻判,否则,这些刀笔吏不过笔锋一转,稍做手脚,便可罪加三等,以致时人有“天下有吏之法,无朝廷之法”之说[21]。其他如官员的考核与迁转、钱粮之征派、工程之预算报销等等,书吏都可借条文成例之繁杂、疏漏与矛盾之处上下其手,借机需索,使“铨选可疾可滞,处分可轻可重,财赋可侵可蚀,典礼可举可废,人命可出可入,讼狱可上可下,工程可增可减。使费既赢,则援案以准之,求贷不遂,则援案以驳之,人人惴恐而不能指其非”[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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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官对胥吏的依赖性更强。地方衙门的胥吏主要是本地人充当,这些人熟悉当地风土民情,而且有各种关系人物。而地方官,由于回避制度,非本地人所任,而且经常迁转,任期不长,因而那些“亲民”之细务,事事都要借助衙中的土著胥吏。胥吏则利用他们的乡土关系、对地方政情的谙熟,而左右长官、欺蒙长官。正如宋人陆九渊所说:“官人者,异乡之人。吏人者,本乡之人……官人视事,则左右前后皆吏人也。故官人为吏所欺,为吏所卖,亦其势然也。”[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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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本衙门官员被胥吏愚弄,其他衙门官员也同样逃脱不了此辈的欺蒙与控制。清代某人候补知县,吏部书吏向他索贿说,此缺依例你可补到,但必须给我一千两银子。此人以他乃按例而补,何须打点,因而拒绝。不久此县缺出,但已为其他候缺者顶补。经人打听,才知此书吏以他有两种铨补资格无法确定哪一种为理由,没有为他上递档册。此人只得向书吏请求办法。书吏说这次需要五千两银子,否则得注销一种资格。此人无法筹办五千两巨款,便注销了自己“保举”班的资格。不久书吏又向他说,真是太遗憾了,这次补缺保举班人少,您可以补上,可惜已经注销了。这个候补者就因没有行贿,而两次被耍弄。清代,这种索贿几乎是公开的,“贿不至,非驳斥即延阁,故外官得缺,必须到部打点”[24]。再如官员的考核,地方官考核优劣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其赋税的征收情况,上级衙门的书吏往往借其掌握的下级衙门的钱粮汇报册而大做文章。上级衙门长官不能于浩繁的钱粮册簿中项项查核,仅凭本衙门书吏的汇报而开具下级官员的考语。下级衙门官员在自己前途升迁黜陟的大问题上,不得不打点书吏,尤其“不可稍失其意……盖知吏胥亦能操吾之短长也”[25]。至于乡间小民,也就更被他们玩弄于掌股之中了,史书上所说的赋役钱粮的转嫁——“飞洒诡寄”,征收时的额外加耗,利用银、钱比价之差,货币与实物之折算而多征,以及以完作欠等等,多出此辈之手。遇有词讼案件,“辄向两造需索差钱……又借传讯邻证之名,扰及同村居民以邀厚贿”,若没有满足其讹索,则“诬赖多方,滥行拖累,以倾其家”[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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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荒怠政务,也为胥吏擅权作弊提供了可乘之机。官场中,尸位素餐而于政务全不尽心的官员并不少见,这些人“不留意政事,一切付之胥曹”。清嘉庆年间发生的冒支国帑案,就是一个典型事例。当时工部有个书吏叫王书常者,每当有土木、水利工程,则假借主管官员名姓造册,向户部支款。按定例,支取工程帑项必须该部长官查核批示。而这个书吏与司员串通一气,每每“伺大员谈笑会饮时,将稿文雁行斜进。诸大员不复寓目,仰视屋梁,手画大诺而已”。数万两白银便落入了此辈囊橐。由于数次作弊,侵吞至数十万两,官员虽被蒙蔽,却为工头某发觉告发,才将该书吏正法,官员革处[27]。清代皇帝曾多次严厉斥责官员:“一切案件如假手书吏,至蠹书作弊者,照溺职例革职”,“外省督抚藩臬等衙门,一切题稿批详事件,俱应于内署定稿……如果仍前令书吏批拟,致滋弊端者,一经发觉,将该督抚藩臬等交部议处”[28]。屡次申斥而不能杜绝,说明这类现象是始终存在于官场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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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吏之擅权,还由于他们能够结成盘根错节的胥吏网,盘踞某衙门,因而能够上下串通、左右逢源。按规定,书吏役满必须退役回乡,但有些擅长某项业务的书吏,往往被长官倚任而留用,主管某房,指挥大量的额外贴写、稿工,手下还有不少从学的书役。这些人,一般是他的亲族乡党,书吏缺出,便由这些贴写等充补,以致这些衙门成了某宗族、某地区乡人的世袭盘踞领地。尤其是那些主管钱粮的户部及银库、税关等肥缺部门,更是他们的麇集宝地。明万历年间,“户部十三司,胥算皆绍兴人”,这种状况延续到清代嘉道年间,仍未改变[29]。道光朝,“京师各库及税务衙门书吏,当役满告退后,其接充者,非其子侄,即其亲戚。如银库书吏,大半皆系史姓;崇文门税务书吏,大半皆系张、王等姓,盘据把持,已可概见”[30]。由于书吏的私行雇用与授受,某些在职书吏也因此而有“缺主”之称。这些缺主把持某部门,是书吏擅权的重要表现,正如雍正帝所揭露:“有一等积棍名曰缺主,独掌一司之事,盘距其中,事无大小,一手握定。而不肖司官交通贿赂,倚为心腹,上下朋奸莫可查究。书办尚有更换,缺主总无改移,子孙相承,竟成世业。各衙门奸弊丛生,未有不由于缺主者。”[31]这种状况,自宋代以来就一直存在,时人谓之“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官员任满即调离,而吏却“窟穴其中,父以是传子,冗以是传弟”[32]。各衙门之间,胥吏也因乡党关系而结成集团势力。明末以后至清代,中央各机关的书吏,绍兴人居多[33],这些人串通一气,互相救援。下级衙门胥吏犯事,上级衙门胥吏为其说情,下级衙门长官就不能驳其情面,否则就事事掣肘、要挟。有些官员与相关衙门或上级衙门打交道,也不得不求助于手下的胥吏。至于那些缺主,不仅为本衙门长官所倚重,而且成为相关衙门官员交结的对象,以免受制。彭龟年曾对宋代的情况作过这样的剖析:“吏道之盛无如今日,州县之吏止能制百姓,中都之吏乃能制官员,台省之吏至能制朝廷。州县之吏所以能制百姓者,与监司之吏通也;中都之吏所以能制官员者,与台省之吏通也;台省之吏所以能制朝廷者,与权幸通也。”[34]胥吏所以能在官僚行政体系中,隐然形成一种与“官权”相颉颃,甚至能制官的“吏势”,一个重要原因是凭借他们的关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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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于吏道的奸吏们,作弊手段也是多种多样、无孔不入。他们除利用律例、则例的灵活性而公开舞弊营私外,还常常采取涂改、伪造、抽换、销毁文档等手段。清嘉庆年间震惊朝野的直隶省衙门书吏侵吞钱粮案,就是该书吏与州县衙门之书吏、长随等多次串通,“私雕假印、挖改公文、虚捏报解、重领冒支、销毁借领案卷”,将该省正项钱粮“抵冒分肥至三十余万两之多”[35]。利用官僚机构行政中的弊端及官员的某些短处而要挟,也是书吏们的惯用伎俩。清乾隆朝大学士福康安在西藏之役班师回朝后,向户部报销军费开支。户部书吏开口即索要万两白银,福康安大怒,厉声斥责。书吏则从容对曰:“小吏怎敢向大帅索贿,只因用款项目太多、数额太大、册簿太多,如果不另雇书手,非二三年不能完结。今日奏报军需,明日又奏报,皇上览奏不仅厌烦,而且会对如此浩繁的开支深究追诘。现在皇上正大赏军功,如果日夜赶办尽快全行具奏报销,皇上必一喜而定。欲速办,必多雇人,多雇人,需款必多,我实在是为您着想,非为各吏计也!”这位手脚本不干净的大帅,听后竟“大为激赏”,“立予万金”[36]。又如,礼部尚书某是前朝阵殁功臣的遗腹子,同乡人上奏朝廷请求旌表其母。正办理过程中,该部书吏找到这位礼部尚书,直接挑明要银一万两,此官断然拒绝。书吏叠指细讲:封翁(指这位官员的父亲)某年阵殁,太夫人遗腹生公,您今年应若干岁。可是您当初科考时少报了两岁,历历在案。这样太夫人生您就成了封翁殁后两年以后之事,于理不通,这怎能旌表呢?此官大惊,问计将安出。书吏曰:公考试时,府、县、院及礼部皆有档册,服官后吏部亦有档,须将各衙门档册年岁一一更正,所以我这就不能不各处去打点了。这位礼部尚书只好老老实实拿出万两白银[37]。清代谚云:“清官难逃猾吏手”,于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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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吏擅权所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首先,它加重了官僚政治的腐败程度。胥吏败坏吏治,主要表现在贪赃图利上。与官相比,胥吏贪赃舞弊有两个特征:一是明目张胆,大量地表现为公开的索贿;二是见缝插针,凡过手文书、经手之事,有空就钻,雁过拔毛。这类公开的经常性的枉法行为,无论在官场之中,还是官府与民之间,都已成了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之事。可以说,他们对吏治的败坏及社会风气、官场风气的毒化,比起官僚为害更甚。清代的书吏甚至实行“卖缺”,书吏临退役之时,待价而沽,“每缺或万余金,或数千金不等”[38],视缺之肥、瘠,“量其出息之多寡以为授受”[39]。这种卖缺,实际是转让贪赃的“专利”,而买缺者,一旦得缺,必能将本利成倍地回收,国家公职竟然成为私相买卖的贪赃专利,见不得人的丑事变成公开的交易,可见这些蠹吏们已把吏治败坏到何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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蠹吏贪赃、侵吞国帑,比起贪官不在其下,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清代的京城有“官穷吏富”之说,书吏中的“吏户两部书吏……其中之强有力者,辄皆岁入数十万”[40],尤其是“户部书吏之富,可埒王侯”[41]。俸给微薄的书吏,何以能岁入数十万两白银,不言而喻。官穷是相对于吏富而言,像和珅那样的贪官,在京官中毕竟是少数,而贪吏则大大多于贪官,“自京畿以及各直省,有不营私之官,而鲜有不营私之吏”[42],所以清代北京又有“东富西贵”的说法,东富是指京师书吏皆居住于正阳门外之东,西贵说的是京衙司官多居于正阳门外之西。这些胥吏所得大量钱财,无论采取何种手段,来自哪些渠道,归根结底,都是民脂民膏。而地方胥吏,则是以超额征派、以完作欠以及转嫁等形式,直接从百姓身上榨取。贪吏悍吏以得财为主要目的,数十倍于官员的“虎狼之吏”吸吮民之膏血,鱼肉百姓,无疑是激化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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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胥吏擅权还造成了官僚政体在行政中极为反常的现象——官弱吏强、官与吏勾结。官弱吏强,一表现为下级衙门官员惹不起上级衙门之吏,不得不与“上官之奴隶分庭抗礼”,而“吏假官之尊,虽强令无如之何”[43];二是本衙门官员不得不依靠吏开展工作,进而受吏之欺蒙、挟制。官吏勾结,或表现为官与吏合伙贪赃舞弊,或表现为官“恃吏为爪牙”,“引为腹心”,还有不少官员,公开为胥吏开脱罪责,因为“失察吏胥有关于己之考成”,影响自己的前程,因而“巧为弥缝、曲为袒护”[44]。官吏合伙贪赃,加深吏治的腐败,官袒护吏,更加助长吏势的猖獗;官弱吏强,官不能制吏,甚至受制于吏,则对胥吏的蠹政害民无力制止。有感于“元亡于吏”的明太祖朱元璋曾做过如此深刻的分析:“天下之治乱,在于君臣之能驭不能驭耳。若君能驭臣,臣能驭吏,故治由此始;若君不能驭臣,臣无以驭吏,则乱亦由此始。”[45]吏势发展为官府难以驾驭的力量,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统治秩序,不仅国家之“乱由此始”,而且必将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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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吏蠹政害民,营私舞弊,是官僚政治的腐败性所决定的,它不是一个孤立存在的特殊现象。官场腐败,官员贪赃枉法,就不可能使胥吏清廉守法。而官员的怠政、不尽职以及文牍主义、公文的浩繁,也为胥吏弄法舞弊提供了条件。但胥吏制度本身,也确实存在着弊端。首先,胥吏既已纳入国家行政系统之中,成为必不可少的公务人员,却又把他们当作贱役看待,在俸给待遇上,吏与官相差悬殊,且没有保障,大量的额外胥吏的雇佣费用,主要靠任用衙门自行解决,如状纸银、税契银、关卡抽头等等。俸给微薄,甚至不能养家糊口,也就必然利用其行政之便去谋求。宋人所说“天下吏人,素无常禄,唯以受赇为生”[46],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在前途上,自科举制后,吏员出吏入官,被压制在低阶范围内,进取无望,整个社会也形成了“贵官贱吏”的观念,既充为吏职者,便自暴自弃,唯利是图。在胥吏的选用上,也远没有官员严格,不少社会渣滓、地痞、流氓也混入吏员队伍,这些人把那些坑蒙拐骗、欺诈奸猾的恶劣作风带进官场。诸种因素,导致吏成为与官有所区别的特殊阶层。因而无论是从实际情况,还是观念印象,人们对吏这一阶层从来没有好的评价和好感。官,尚有“清官”之说,对于吏,则从未有人把清、廉、贤之名加在他们的头上。还有人把他们与宦官相提并庥,指出“天下之断然自弃于恶,又不能不用,用之则卒有害必无善者,在内为宦官,在外为胥吏”。其次,国家的监控机制也有薄弱之处,监察主要是针对官员的行为,对于庞大的处于行政系统末梢的吏员阶层,对于吏的琐屑繁杂的行政活动,则显得无力,因而吏弊也就无法得到及时的制止和有效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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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权机关由于需要办理大量的繁琐的杂务,而不能不任用大批的胥吏,作为官僚行政的辅助,用之,又产生无法摆脱的“吏弊”,官府尽管始终把驭吏作为澄清吏治的一大要务,但收效甚微,以致发出“官箴易正,吏弊难清”的哀叹。胥吏蠹政,成为古代王朝,尤其是唐宋以后政治腐败的一个重要表现方面,至清代而为害愈烈,直到该王朝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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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二、幕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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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僚又称幕宾、幕府、幕友、幕客、西宾等等,是军政长官聘请的助手、参谋。任用幕宾佐政由来已久,各个朝代的聘幕方式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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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幕宾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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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才干之士游说四方,名门贵族公卿将相,皆争相罗致名士,以为智囊。当时被召为宾客、舍人而参与政务的士人,与后来所说的幕宾十分相似。战国之时的这种风气到两汉时期仍有遗绪,世宦之家多有门生故吏。三国魏晋以后,聘用幕客佐政向制度化方向发展,出现了诸如参军、记室、军师、主簿等专门用于幕僚的职任名称。如蜀丞相诸葛亮深知马谡“才器过人,好论军计”,因而“以谡为参军,每引见谈论,自昼达夜”[47]。曹操手下谋士如云,不少都是他聘请的幕客。荀攸是曹操的军师,《三国志·荀攸传》记:“军师荀攸,自初佐臣,无征不从,前后克敌,皆攸之谋也。”陈琳、阮瑀是曹操的记室,“军国书檄,多琳、瑀所做也”[48]。钟会则在司马懿的大将军府中“管记室事,为腹心之任,参同计策,料敌制胜,有谋谟之勋”[49]。唐代以后的聘幕者主要是地方官。唐代幕职有副使、行军司马、判官、掌书记、参谋等等。当时充任节度使、观察使、经略使者,赴任之时,多延请幕友辅佐其处理政务。如韩愈,先被徐州张建封“请为其宾佐”,后来节度使裴度又聘他做行军司马[50]。杜甫曾被剑南节度使严武聘为参谋[51]。至五代,由于各地方镇皆武将出身,政治非其所长,因而“各方镇犹重掌书记之官……一时遂各延致名士,以光幕府”[52]。幕府制在这短暂的战乱年代进一步发展。方镇有幕宾为佐,如虎添翼,拥兵割据,甚至称王称帝。宋开国以后,削弱地方方镇势力,被节度使等倚重的幕府制度也当然地列入了被削弱的范围之内。其措施是,把私人聘幕佐政的幕僚制纳入国家官僚行政系统,幕职由中央任命,派往地方各机关,协其长官佐政,向政府负责。所以两宋时期,前代的幕职如判官、掌书记、推官等都成了“幕职官”。这种幕职官,实际已失去幕宾的性质[53]。明中期以后,由于督抚逐渐发展为地方行政长官,而这一新的官职在其产生之时,又没有佐贰官,延请幕僚协助也就成为行政所必需,幕僚制度由此又开始发端。如嘉靖朝在浙江主管抗倭事务的胡宗宪,即聘用当地名士徐渭、余寅等“同管书记”,胡的抗倭活动,徐渭“皆预其谋”[54]。清代,督抚成为固定性的正规的省级行政长官,但仍不设佐贰官,因而聘用幕宾佐理政务已发展为普遍现象。雍正元年,清世宗正式降旨:“各省督抚衙门事繁,非一手一足所能办,势必延请幕宾相助,其来久矣……嗣后督抚所延幕客,须拣历练老成,深信不疑之人,将姓名具题。”[55]从此,幕宾又正式取得法律上的地位。当时,不仅督抚,而且府、州、县各级衙门,也都延请幕宾,表明清代幕府制度的普及性发展。清代幕府制的显著特征,是它的私聘性,完全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这一点,下文还要详细述及。幕宾的大量使用,使清代兴起了一门新的职业学科——幕学,学幕者需要拜师,经过幕业知识的专门学习和训练,以待延聘。学幕者以浙江绍兴府人居多,入幕者即所谓“绍兴师爷”。绍兴师爷是清代幕宾的主要来源。此外还有地方名流、候官待缺的入仕者、久试不第的秀才、退休的缙绅、丁忧的官员等等,总之,大都是幕主亲自物色或经人推荐的有真才实学,或有某方面专长的人物[56]。朝廷正式承认幕宾的聘用后,也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制,如关于辟幕的范围限制:禁用属员、亲友,不许向下属官衙推荐幕友;幕职的聘用年限;幕宾的保举入仕等等[57],以发挥幕僚制度的正常辅政作用,减少弊端。清代是幕府制度的发展与完备时期,幕宾对地方官行政的辅助作用及其对地方政治的影响也最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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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幕僚的职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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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宾是幕主的股肱与心膂,因而他们既协助幕主处理政务、掌握机要,也参与幕主的决策,充当顾问和参谋。从清代幕府的情况来看,凡幕主的应办事项,都在幕宾的协理范围之内,有的幕宾甚至成了幕主的代办和当家者。如左宗棠,以举人入湖南巡抚骆秉章幕,“事无大小,专决不顾”,监司以下向骆秉章禀报政务,“辄报请左三先生可否”[58]。幕宾所从事的经常性事务主要有:刑名、钱谷、挂号、书启、征比。刑名是审、判民事、刑事案件,钱谷是钱粮赋税的征收与财务开支,征比为考核所属衙署田赋的征收。地方衙署中,这几项政务不仅繁杂,而且棘手。诉讼案件的判决,非熟谙律、例者,很难作出妥当处理;赋税征收是否完成,开支是否合理,亏空如何弥补,怎样向上司交代,怎样督催检查下属,需要专门的知识和巧妙的处理方式。而这两大项,又关系到官员的政绩与声誉,是官员升黜的重要根据。因而地方官大都委任具有这些专长的干练的师爷处理,事繁的官衙,还往往分工办理,分设刑名师爷、钱谷师爷。挂号,是批答、拟写往来公文。书启是缮写公私信件。这两项也是官员日常政务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下属官员的指挥以及与上司的关系。某件事务能否得到上司的批准,政务汇报得到上司怎样的评价,与拟写有很大关系,这就要看师爷的经验、心计及手笔如何了。精于此道的幕宾,往往能在这方面大展其才。唐末五代的名士李袭吉,为方镇李克用之幕客,曾为李克用作上唐昭宗的表文,该表不仅极富文采,而且将皇帝比作尧舜。昭宗览后“大叹赏之”[59]。明胡宗宪为讨好嘉靖皇帝,将所得白鹿进献,并令幕客徐渭拟贡献表文。嘉靖览表龙颜大悦,“益宠异宗宪,宗宪以是益重渭”[60]。清代的幕主们在这方面也多倚任幕宾,即使那些满腹才学的疆吏也不例外。曾国藩任两江总督时,“大事章奏,必令幕府诸贤各创一稿,然后审择,点窜”;直隶总督李鸿章,“则必先自草创,听幕僚指陈得失,乃更自裁定”[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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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幕宾是幕主为专门办理某项事务而聘请。这些幕宾的职掌不在前述各项之列,针对性较强。如在镇压太平天国起义运动的过程中,江南地区的不少地方士绅就被湘淮军首领或督抚聘请,为其督办军饷,这在该地区望族的宗谱资料中有不少记录。督抚纂修该省通志,也都延聘知名学者。著名的治河专家陈潢,则被河道总督靳辅请去,襄助其治理河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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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的幕宾除充当幕主顾问、处理政务外,还受幕主之命,管理监督书吏,以防止其欺蒙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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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幕宾与胥吏的区别及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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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幕府制是严格意义上的幕府制,而且有充分的体现,也留下较为系统的记载。以下主要根据清代的情况,阐述幕宾与胥吏的区别,以便说明幕宾在官僚政体行政中的特殊作用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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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宾与书吏都不属于官,他们的职任都是协助官处理政务。但书吏被纳入政府系统之内,有经制缺额、规定的职任,俸薪由政府发给,录用上,也完全由官府佥选考试,任役期间有考核,处在官府的管理之下,一句话,他们属于公职人员。而幕宾则与此完全不同,他们由幕主私人聘请,而不是由官府设置、选用,幕主是否延请,聘用几名及任用幕宾经办何种事务,全由幕主自己决定。幕宾的工作报酬——束脩、岁脩或称作馆谷,由幕主私人付给,一般每月十几两、几十两银不等,大约相当于书吏一年的役银,或者更多。在官衙中,幕宾的数量也大大少于吏员,一般每名长官聘请一名至几名,延用十几名的很少。再有,书吏的使用遍及中央及地方各个大小衙署,而幕宾则基本上局限于地方各长官署内。在职掌上,书吏按规定只负责誊缮文稿,收、查档册,造报册籍等技术性杂务。而幕宾,则是代幕主或协助幕主处理长官应办理的政务,是官的职任的分理。另外,他们的政务活动也不对官府负责,而只对幕主私人负责,国家典制也没有关于他们的考核与赏罚规定。在身份地位上,幕宾也明显高于胥吏。在衙署内,长官与书吏是上下从属关系,等级相差悬殊。而幕主与幕宾则是主宾平等关系,幕宾称幕主为东主、东翁、东家;幕主称幕宾为宾师、西席、老夫子,对他们尊敬礼遇。设宴时,幕宾被安排在上座,幕主相陪。平时相见,互行平等礼节。有的幕主与幕宾情投意合,更宛如兄弟一般,如康熙朝的江苏巡抚宋荦,仰慕当地名士邵长蘅之才气操行,于是“礼致之幕府,谈道论文,敦布衣昆弟之好”[62]。所以清代的幕宾不是幕主的僚属,不宜称之为幕僚。在社会上,幕宾也远比胥吏地位高,有些人本来就曾做过官,属于缙绅,或是进士、举人、秀才等有功名身份之人。未曾入仕的幕宾,还可通过科考、保举步入高级官员阶层。幕宾与书吏在性质上的不同及其特殊性,决定了他们在行政上的特殊作用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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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幕宾在官僚行政中的作用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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