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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乡村农户,按财产情况分为五等,一等最富,五等最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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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差役,指的是乡村基层政权的跑腿马仔,一般由上三等户轮流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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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当差,胡作非为敲诈勒索,觉得是肥差;有的人当差,抛荒耕地赔钱破产,觉得太痛苦,王安石举出后者的例子,说这个办法必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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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改呢?改无偿当差为用钱雇人,这就是免役法。按理,要向那些应该服役而现在免役的人收钱。既然服差役是上三等人家的事,就应当向上三等征收役钱,不应向四、五等户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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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实际上,是不分上等下等,“等第均出”,向全体农户收钱,这就有点不讲理了。怎么收呢?各地情况不一。或者以家产为标准,每一贯家产征收10文钱——注意,家产多少是由官吏来算账确认的,这里就有很大出入;或者按每户每年上交税收的百分比来征收。原来不需要服役的官家、寺庙等,也按财产情况分别出钱,称为助役钱。各州县雇劳役的资金总额经计算后,摊派到各户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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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办法也使政府收入大增。熙宁九年(1076),政府收入役钱1000多万贯,雇役支出640万贯,剩余近400万。收入大于支出这么多,证明了征收差役钱的目的,不是“为民”,而是为了富国。这个免役法给贫穷农民平添了一道赋税,应该说是害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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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方田均税法。熙宁五年(1072)八月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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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主隐瞒田亩逃避税收,始终是北宋一大问题。以全国耕地而言,真宗时有524万顷,经过开荒,到后来仁宗后期反而缩至228万顷,显系隐瞒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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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田均税法旨在丈量土地,清查漏税,均定田税。主要方法是,各县以千步长宽(约合41顷66亩)为一方,作为丈量单位,每年农闲丈量所有土地,登记造册,逐级上报,按土壤质量分为五等,确定税额,如实征收。但是,清查各地隐瞒的田,却由各地地主负责,这就不能不打折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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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免行法。熙宁六年(1073)八月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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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把这个法算在市易法里头,但实际上两个法的性质并不相同,这个法透出的信息很有趣,值得单独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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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宫廷所需物资,还有一种供应办法,就是通过“科配(摊派)制度”,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商铺强行购买。一旦某种货物缺货,就惨了,商铺以几倍或几十倍的价格高价收购,然后仍以低价供应宫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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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商家对此制度早就头疼不已。熙宁六年,变法热热闹闹之际,汴京的肉食品行会也鼓起勇气要求改革了。他们派了代表跟官府商议,今后由肉业行会向官府定期交纳一定数额的资金,叫做“免行役钱”,以此作为官府购肉的价格补贴。官府收了钱,随行就市自行购买,肉行不再直接向官府低价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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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批准了这个提议。此后,在交纳免役钱之后,免除了商铺对官府的低价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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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给人的印象深刻之处在于,政府竟然如此强权,如此不讲道理欺负商户,最后达成的协议也非常可笑:政府要买东西,先到商家手里搜一大笔钱,然后爱到哪里买就去买,这就算改革了,而且双方都觉得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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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拐点:中国历朝改革变法实录 强兵和科举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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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甲法。熙宁三年(1070)十二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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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家为一小保,设保长。十小保为一大保,设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设都保长。一家有两个男丁以上的,抽出一人为保丁,农闲时组织起来武装训练,维护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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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保内有犯法的,知情不报要连坐。发现来历不明的人,不举报也要惩罚。保甲法主要是为了压制农民聚众起义,扩大兵源。学者王曾瑜说,自商鞅的连坐法,到王安石的保甲法,最后到蒋介石的保甲法,完全一脉相承。任何一个公正的史学家,是不会为这种反动的血腥的法令辩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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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马法。熙宁五年(1072)五月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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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动员民间养马。民众愿意养马的,政府给一两匹,或发钱让养马户自购。养马户减收赋税,或发补助。养马户不能虐待马,如骑马走三百里路要受罚,马的肥瘦国家要检查,马死要赔偿。这样做,是为了减少政府集中养马的巨额费用,获得更多战马对付西夏骑兵。学者许倬云说:“送马给百姓养,官府常常看有没有养好,结果也变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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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军器监法。熙宁六年(1073)八月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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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设新的兵工厂,录用擅长武器制造的人改良和制造武器,这项改革使北宋武器质量大为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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