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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还规定,如果不交丝、麻、棉,可以改交一定数量的绢、麻布和棉布。这样,绢、麻布和棉布作为顶替物,成为新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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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米麦叫做本色,其他顶替物叫折色。随着时间推移,这样一项一项加下去,加了100多年,到孝宗弘治十五年(1502),据《明会典》统计,各地本色、折色和削尖脑袋想出来的税收名目多到四五十项。就好像在2006年我国免除农业税之前,各地农业税费名目繁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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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赋税还有官田、民田的区别。凡属于公家的叫官田,也租给农民种,收税比民田重。《明史·食货志》说:“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均为当时计量单位),民田减二升。重租田(转手)八升五合五勺。”民田中最差的地块,收税三合一勺。这里规定的税收就比较杂乱,给官员豪强上下其手提供了许多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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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朱元璋打天下攻到苏州时,遭到张士诚强烈抵抗,朱元璋为了报复,破城之后大大加重苏州一带的赋税。地方官拍马屁兼贪污,又擅自加重,相当于其他地方赋税的两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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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够乱的了,再加上长期以来土地兼并、产权混乱,开荒不报,以及暗中把官田改为民田,把好田说成坏田,甚至连地带人躲入皇亲勋贵豪强之家以避税等等,更是混乱不堪,一团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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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是谁来收税呢?明初规定,设粮长这个民间职务,负责收粮、运粮。以1万石粮食产量为一个粮区,每个粮区推选两个富裕的主儿当正副粮长。粮长负责催税收税,收上来还要负责押运,甚至负责运到京师。久而久之,粮长里边产生了不少腐败分子。他们或者贪污税收,或者把自己应缴的税摊到管区民众头上缴纳,或者避强欺弱,专拣老实的农民往死里整。还有些粮长本身性格懦弱,收不上来税,只好自己破产交齐。另外,收粮运粮的过程中,要打点各方权势部门和人物,所费奇多。当时一个县里办一次收粮运粮的事,就有上百个中人之家破产,“害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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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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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规定,年十六成丁,成丁服役,六十而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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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徭役有3种:一是里甲,二是均徭,三是杂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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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甲。以相邻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选人口多、收成多的十户为里长。还剩下一百户,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十户为一甲,再选甲首一人。每一年,由里长一人和甲首一人率领一甲之户服劳役。这拨人在这一年里叫做“当年”,即当年轮值的意思。就这样,10年一周按顺序大轮回。干什么呢?催缴税粮,传达命令等等。每10年重新统计户口,编定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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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徭。按家产以及人口多少抽人服徭役。家境好人口多的应当多服,家境差人口单薄的应当少服,所以叫做均徭。均徭又分力差和银差两种。保安、巡夜、押运、做饭、挑夫、看仓库、当服务员等等活计,需要亲身前往服役,所以叫做力差(出力当差)。另外,供给官府、学校和公有部门柴火、马匹、盘缠、纸张、厨料等等,都要由民众白送,或者交钱替代,因此叫做银差(出钱代差)。这些差事,也是按照里甲编定的顺序,10年一次轮回,但与服里甲的时间错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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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泛(杂役)。除里甲、均徭之外,还有很多不定时的临时杂事,如修路、运输、修河道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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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3种徭役,以均徭的力差和银差为主体,所以很多著作谈到明代徭役的时候简化从事,说明代徭役分为力差和银差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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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人服徭役的办法,明初规定,田一顷,出丁一人。张家有一顷田好说,王家不够一顷怎么办?那么与李家赵家凑一凑,凑够了一顷,出丁一人,三家自己商量出谁,徭役是与土地紧密相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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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是规定,后来全乱了。原因当然极其复杂,比如人口增减流失未能及时统计或故意统计不实;比如官吏与里长勾结,收受贿赂,不按人口及田亩真实情况抽丁;比如豪强大户以种种理由逃避重役(修河道之类),人不敢问;再比如到了嘉靖时期,许多力差都演变成银差,但官府收了银之后,仍然变着法子让你服力役,结果是既交钱又出力,导致“无名供应之费,不时科敛之需,日日烦扰,其苦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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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赋税徭役之外,还有岁贡(各地每年向朝廷进贡土特产)。有的地方把岁贡计入赋税,有的地方是另行摊派。明代初年,一个地方进贡约计十几种,到明中叶竟增加到1000种。像朝廷太医院药材每年就需要20多万斤,至于绫罗绸缎更是翻番索求永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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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苛捐杂税和徭役真是林林总总、名目繁多、乱上加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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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改革的呼声出来了,这就是一条鞭法,或者称为一条编。总之是把眼花缭乱的项目化繁为简,总编为一条,所以称为一条编。“鞭”是“编”的假借或俗称,叫惯了,就成了一条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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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是宣宗宣德五年(1430),浙江巡抚(中央监察部门派出的地方大员)周忱和苏州知府(一把手)况钟提议,打破官田、民田税收混乱的状况,将官田一律按民田标准收税。被户部(财政部)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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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顾炎武《日知录》载,嘉靖二十六年(1547),嘉兴(浙江嘉兴)知府(地方行政一把手)赵瀛也提出建议:“田不分官民,税不分等则,一切以三斗起征。”江南有的地方就悄悄按这个办法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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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四十五年(1566),一个叫庞尚鹏的浙江巡按御史(中央监察部门派出的地方大员)在管区推行一条鞭法。他的创新是,一个县所有的徭役,完全由政府花钱雇人完成,停止征派农民无偿服役。钱从哪里来?庞尚鹏定出一个上户、中户、下户的新标准,以此重新划分交税等级。丁和粮都多的,算上户;一般有丁有粮的,算中户;有丁无粮的,算下户。先把一个县雇用劳动力发工资的总钱数计算出来,然后按照一定比例,把所需资金摊派到上户、中户、下户的交税额中,一起收缴。这样,自明初开始实行的按里甲服役的办法,完全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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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又有海瑞、刘光济、周如斗等官员,在南京、江西、福建等地先后推行类似措施,一条鞭法在南方各地实践中慢慢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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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并不是张居正的发明,但他对此极为关注。他研究了南方各地的经验,在万历四年(1576)下令,先在湖广地区试点一条鞭法,取得成效之后,再向全国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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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过程中,身为首席宰相的张居正,展开了大量工作,因为有些部门和官员反对一条鞭法。比如户部尚书葛守礼就说,一些地方在推行一条鞭法的过程中,官吏确定税额时收受贿赂,“弊端百出”。张居正承认有些弊病,但总的来说,是一个很大进步。他在给一位官员的信中说:“一条编之法,近亦有称其不便者,然仆(我)以为,行法在人,又贵因地(因地制宜),此法在南方颇便,既与民宜(方便),因之可也,但须得良有司(负责任的官员)行之耳。”(《答总宪李渐庵言驿递条编任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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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万历九年(1581),在张居正大力推动下,朝廷颁旨在全国实施一条鞭法,一条鞭法遂成为通行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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