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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申报》说各界民众“额手相庆曰:中国立宪矣,立宪矣,转弱为强,萌芽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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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时报》刊载了马相伯的演说词。他说,我中国以四五千年旧船,当此过渡时代,天昏地暗,何幸一道光明从海而生,立宪上谕从天而降,试问凡我同舟,何等庆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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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时社会各界的反应来看,颁布仿行立宪的上谕,是慈禧一生政治生涯的高峰,也是对戊戌变法的最大突破,在中国历史上刻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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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立宪的进程千头万绪,艰巨复杂,清政府为此做了大量切实的工作。仅举其荦荦大者,以供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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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1905年11月设立考察政治馆,后于1907年改为宪政编查馆。该馆先后负责起草《结社集会律》(政治团体法)、《报律》(新闻法)等重要法律,颁布执行。准许国民政治结社,但对报刊禁忌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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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1905年9月采纳袁世凯、张之洞等人建议,决定从下一年废除科举,把青少年从四书五经当中解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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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制定《新刑律》、《新民律》、《民事刑事诉讼法》,用西方大陆法系取代了实行2000年的中华法系,宣布司法独立,不受官员羁绊,实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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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下令奉天(辽宁)和直隶(河北、河南、山东一带)试点地方自治,这是预备立宪的重要一环。1909年、1910年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京师地方自治章程》、《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府厅州县议事会议员选举章程》,规定各地选举产生议事会的办法,实行民主政治。辛亥革命前,许多省以下单位自治机构已经成立过半,据袁伟时考证,有些省如浙江已经有90%的城镇乡建立了议事会,加上法律和司法体制改革,三权分立在各地粗具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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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改革官制,原则是三权分立,议院一时难以成立,先从司法、行政着手,传统的六部被内阁制取代,另设集贤院等安置裁减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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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全面启动宪政教育,仿照西方国家和日本的教育章程订立规章,培养相关人才。大量翻译西方宪政书籍,对于立宪派利用媒介大规模宣传和讨论宪政,也大体上听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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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消除满汉界限。1907年,清政府下令取消旗人特权,编入民籍。另外,官缺不分满汉,唯才是用,满汉官员晋升使用同一标准;统一满汉的礼制和刑法,满人不能特殊;准许满汉通婚。清政府已经认识到,各民族平等是实行宪政的一个前提,所以逐渐采取了“化除畛域(界限),共作国民”的系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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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成绩,不能以“骗局”二字一笔抹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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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存在严重的问题。如改革后设立的11个部13位大臣,7人为满族,5人为汉族,1人为蒙古族,满多于汉,不如过去的满汉各半,暴露出统治集团不愿放弃既得利益。对此,立宪派感到十分失望,群起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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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年2月,又一极其重大的改革措施出台:设立资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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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颁布的上谕说:“立宪政体取决公论,上下议院实为行政之本。中国上下议院一时未能成立,亟宜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任命溥伦、孙家鼎任资政院总裁,待时机成熟,将资政院改为上下议院,上议院钦选,下议院议员由民众选举产生。10月,清廷要求各地在省会开设咨议局,研究和推进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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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上谕鼓舞下,各地促进立宪和地方自治的民众团体蜂拥而起,蔚为大观,犹如千百小型政党,推动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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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06年12月至1909年底,上海宪政研究会、预备立宪公会、吉林自治会、广东地方自治研究社、粤商自治会、贵州自治学社、贵州宪政党、湖北宪政筹备会、直隶宪政研究会、福建政与会等先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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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报刊书籍,开设学校和讲习所,举办各类活动,起草商法,创办公司,发展工商业,支持各地成立咨议局,督促立宪,推动地方自治,与列强势力周旋并维护所在地国家主权……这些团体忙得不亦乐乎,但他们的中心关注点,还是实现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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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行宪政的上谕颁布之后,康有为极为兴奋,在1907年3月将保皇会改名为帝国宪政会。梁启超则于1907年10月在东京组织了政闻社。被梁启超称为“谭嗣同式人物”的杨度,于1907年6月在东京组织宪政公会,并在国内各地都建立了分会,声势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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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度活动能量极大,对宪政的精髓理解颇深。他认为中国立宪的重点是成立国会,只有建立国会,才能有效制约政府权力。他发表文章和演讲,说召开国会乃“唯一救国方法”。至于人民开化程度够不够的问题,他认为,当以“中流社会”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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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年9月25日,杨度派出沈钧儒等代表赴京,把一份有100多人签名的请愿书递交都察院,首创和平请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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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度开了头,各省宪政组织纷纷签名上书,派代表到京向清廷请愿,要求召开国会。各地媒介也发表请愿书的内容,愈煽愈烈,形成全国上书风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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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在巨大压力下,于1908年6月批准《各省咨议局章程》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下令各省一年内办好此事。杨度则被吸纳到体制内,在这一年进入中央政府,担任宪政编查馆行走(四品官员)。从这时起,他逐渐改变态度,要求民众“不要过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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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8月27日,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将起草完毕的《宪法大纲》、《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和《逐年筹备事宜清单》上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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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大纲》确定国家采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形式,但对君主的权力保留甚多,对议院的权力限制过多。当然,这也比“朕即国家”要进步多了,凡事总要有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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