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115503e+09
1703115503 重新回到本文的主题,笔者不得不指出的是:传世及出土文献中所见,有些是律篇名无疑,但有些也未必尽然。比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律、令篇名均单独书写,不难判定。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每条文字末尾均记有篇名或篇名简称,或有学者认为未必都可称之为“律”(详后),但从岳麓书院秦简[9]及《二年律令》同名或近乎同名律篇看,如田律、金布律、行书律、传食律等篇,又如关市与□市律、军爵律与爵律等篇,判定睡虎地《秦律十八种》多数为律篇名似无大碍。张家山汉简所见,如“蛮夷律”、“奴婢律”、“匿罪人律”、“舍亡人律”等,仅是律条援引时的省称,而非如有些学者所言律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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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505 最后一点并非笔者之发明。早在50多年以前,滋贺秀三就注意到律、令名称可在三种意义上使用,一种情况便是“指各条文乃至其中的一个事项(律条)”。他的说法仅是针对传世法律典籍而言,长久以来也未受到国内学术界的关注[10],但笔者认为在出土法律文献研究中也仍适用。实际上日本学者大庭脩很早就已在文章中指出此点[11]。研究中既然存在认识误区,即将律条名误视为律篇名,自然要进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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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507 二 律条名与律条称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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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509 考察秦汉律篇目问题的核心,是要区别律篇名与律条名,如此则需从“篇题”入手。学术界对简牍帛书标题或篇题的研究,多以《目录学发微》、《古书通例》为基础。余嘉锡据传世文献概括的两个基本原则,即“以事与义题篇”、“摘首简之数字以题篇”[12],也为今人普遍认可且又有所发展[13]。“篇题”有大小之别,大题、小题亦非绝对:篇题相对章题而言,无疑可称为大题;相对书名而言,也只能算作小题。证以出土简帛所见篇题[14],余氏所言依然可信。具体到秦汉律令,如《田律》、《效律》、《亡律》、《贼律》等,较之章题或“小题”(即律条名)而言,则是大题,亦即律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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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511 下面着重考察的是章题或“小题”,古人堤汉律目简是重要资料。古人堤遗址位于湖南省张家界市,1987年考古人员对之进行发掘,出土汉代简牍共计90片。整理者依据其中的纪年简(汉和帝永元、汉安帝永初),并参照书写内容及简文书法,大致判定其为东汉时期遗物。两方残缺严重的木牍,整理者认为是汉律(编号14)及汉律目录(编号29)。其中,汉律目录木牍分栏书写,第一、二、三栏大都残破,第四、五、六栏墨迹尚存。以下选择性地列出保存比较完好的《贼律》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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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513 揄封        □□□       □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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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517 毁封        □子贼杀      殴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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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521 为□□       □子(?)贼杀   贼燔烧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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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525 诸食□肉      父母告子      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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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529 贼杀人       奴婢贼杀      贼伐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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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533 斗杀以刀      □□偷       贼杀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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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537 人杀戏(逆序插入) 殴父母       犬杀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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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541 谋杀人已杀     奴婢悍       船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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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545 怀子而……     父母殴笞子     诸□弓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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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549 □蛊人(第四栏)  诸入食官(第五栏) 奴婢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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