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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454 [32] 《隋书》卷三一《地理下》,中华书局,1973,第8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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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456 [33] 此外,最大可能是“大庾”后缺一“岭”字,若果真是这样,则秦代五岭及其位置就更容易判断了。还有两种可能:一、“县”字为衍文,则《元和郡县图志》的记载与《广州记》完全相同;二、“揭阳”与“县”之间缺“揭阳”二字。“揭阳,县也”,当是对揭阳县这一唐代已消失的古县名的解释。又据前引校勘记,诸多版本《元和郡县图志》已脱佚这段话,发生衍文或缺字亦极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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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458 [34] 以上四县始置年代,俱见《汉书》卷二八《地理志》,第1596、1629、1594、16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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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460 [35] 《汉书》卷三二《张耳陈余传》注,第18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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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462 [36] 岑仲勉:《评〈秦代初平南越考〉》,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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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464 [37] 覃圣敏:《五岭辨正》,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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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466 [38] 《史记》卷一《五帝本纪》,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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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468 [39] 《汉书》卷二八《地理志上》,第15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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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470 [40] 杨武泉:《岭外代答校注》卷一,第11页。按周氏的观点,实际以裴渊的观点为是,这又为《元和郡县图志》的记载提供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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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472 [41] 《晋书》卷一五《地理志下》,中华书局,1974,第4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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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474 [42] 《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地理卷》,第3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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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476 [43] 杨武泉:《岭外代答校注》卷一,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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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478 [44] 杨武泉在《岭外代答校注》中对这一条道路进行了考证:“五岭诸说中,惟晋裴渊《广州记》谓五岭中有揭阳岭。揭阳,汉县名,晋无。地在今广东省东部,宋时为潮、梅二州。潮之东为漳州,梅之东为汀州。《代答》盖以揭阳岭在汀、梅之间,与漳、潮无涉也。然汉武帝时,东粤王馀善请以卒八千,从楼船将军击吕嘉等,兵至揭阳,‘以海风波为解,不行’(见《汉书·两粤传》)。其进军道路必傍海,与漳、潮一途相合,则揭阳岭亦涉漳、潮。《代答》之说,未可尽信也。”又为一说。见《岭外代答校注》卷一,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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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480 [45] 何宁:《淮南子集释》卷一八《人间训》,中华书局,1998,第12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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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485 日常秩序中的汉唐政治与社会 [:1703113869]
1703115486 日常秩序中的汉唐政治与社会 文书与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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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488 日常秩序中的汉唐政治与社会 [:1703113870]
1703115489 秦汉律篇目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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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491 张忠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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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493 提及秦汉律令之篇目,尤其是汉律篇目问题,或被视为一个伪命题:传世典籍中清楚记载,西汉初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1];唐人纂修《晋书·刑法志》及《唐律疏议》中,更详列九章篇目,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2]。今人每言及于此,多承袭而无异词。既如此,以秦汉律篇目为题的意义及切入点何在呢?简言之,因为现有研究中存在问题,则充分利用各类文献,重新审视秦汉律篇目问题,显然必要。所论是否可从,还请方家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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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495 一 研究回顾及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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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497 前辈先行对秦汉律令篇目之研究,南宋人王应麟似为开先河者,以沈家本、程树德两人最为知名。受文献史料记载之限,他们的研究多集中于汉律,对秦律关注不多或未关注。他们将文献所见汉律篇目或“类似”律篇目的记载,汇为一编,兼有考论,分别见于《玉海》、《历代刑法考》、《九朝律考》中[3]。尤其是沈、程两位,收集尤为全面,堪称网罗殆尽。西陲屯戍遗简中的律令资料,数量有限,散见于学者的论著之中[4],集中反映于李均明、刘军的《汉代屯戍遗简法律志》[5]。睡虎地秦简及张家山汉简,是秦汉律令文献的渊薮。这两批律令文献及其他散见法律资料,系统、全面地汇集于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6]一书。从史料角度看,秦汉律令篇目的基本资料,不论是传世典籍,抑或是出土文献,大体齐备;但从研究角度看,依据只言片语而做判断,终究是不得不审慎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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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499 举例言之。仅依据“某某律”的标志,如“挟书律”、“蛮夷律”等,就轻下断言为秦汉律篇名,在秦汉法律研究中并不罕见:近人所辑、所定汉律篇名如此,今人归纳出土文献律篇名亦如此,且后者尤为突出。比如,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认为:《秦律杂抄》摘录范围相当广泛,存在的律名有《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臧(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敦(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十一种[7]。这种提法广为学术界接受,成为统计秦律篇数的依据。或认为睡虎地秦简所见律篇名有31种(即秦律18种、秦律杂抄11种,以及魏奔命律及户律),或认为秦律至少应有28种或28篇(即秦律18种及秦律杂抄11种,将除吏律、除弟子律视为一种),或是清楚列出“三十余种”的秦律律名(即秦律18种及秦律杂抄11种,增厩律、赍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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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501 但此类做法是否可取,相关论断是否可信呢?显然,这般质疑很容易招致非议:睡虎地秦简整理成员皆为一时之选,怎么能够怀疑他们的看法或结论呢?以此为前提而展开的研究,又怎么会存在所谓的问题?虽如此,笔者仍认可张建国文中的话语:“简牍整理者提出的看法虽然扫清了许多研究上的障碍,但是也可能在人们头脑中形成先入为主的成见,导致走上同一条思路而忽略还有其他做出的选择”,引导整个学术界在以后的思考中形成某些思维定式[8]。此话可能并不严谨,但至少给人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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